复旦大学教授胡守钧撰写的《社会共生论》已由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书中,作者在借用生物学共生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种新的社会理论——社会共生论,用其来解释社会现象、预设社会未来走向。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人们自然地会将共生与和谐联系在一起。共生是什么?它与和谐究竟是什么关系?
共生概念,首先出现在生物学领域。生物学者最早认为:“共生是不同生物密切生活在一起。”复旦大学黎洪民教授在《共生概念发展的历史、现状及展望》中进一步指出共生的意义——“(生物群落中)个体或群体胜利或成功的奥秘,在于他们在这个群体中密切联合的能力,而不是压倒一切的‘本领’”。
自然界是由不同种类的生物聚合而成的,由个体的人构成的人类社会与其有无相似之处?带着这样的思考,作者将共生概念引入社会系统,提出了具有创新意义的社会学名词——社会共生,并指出“社会共生是人的基本存在方式”。在作者眼中,人必然与外部环境共生,没有人可以离开社会而生存。“人一出生,就必须与他人共生。没有父母(或其他人),婴儿岂能存活?从儿童,经少年、青年、中年、老年,直至死亡,人的一生都离不开他人。谁能独自一人解决衣、食、住、行等等生活中的各种问题?”于是,共生概念在社会中自然地转化为“不同的个人密切地生活在一起”。
然而,社会与生物系统毕竟不同,生活在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思想、观念、行动、利益等,属于不同的群体、阶层、阶级。面对差异甚至矛盾和冲突,社会共生如何可能?对此,作者作了具体考察,认为人与人之间有互斥性,不同的各方会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摩擦、纠纷、冲突、对抗甚至战争很难避免。然而,人与人之间也存在互补性。互补给合作和共生提供了空间。作者指出,“人与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个人与群体之间以及各种利益主体之间,在一定条件下,存在利益互补,会导致妥协。这里妥协也是广义的”。具体来看,劳方与资方共生,买方与卖方在讨价还价、拍板成交之间共生,政治家之间有妥协,国家之间有交流,民间组织之间有合作等,都是互补性存在的延伸。
在作者眼中,和谐共生是共生关系的“太上之境”,是在社会共生关系中选择的最佳共生关系,也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发展的进程。社会和谐,首先是由社会子系统内部的和谐组成。例如,“经济系统的和谐共生,是指社会各利益主体在合理的度内分享经济资源;政治系统的和谐共生是指社会各主体在合理的度内分享政治资源;文化系统的和谐共生是指社会各主体在合理的度内分享文化资源”。和谐共生,还取决于各子系统之间的共生状况,即经济系统、政治系统与文化系统之间的协同运行。此外,和谐共生也有其内在机理:人人平等是前提;斗争—妥协是方式;法律、道德等是约束机制;社会发展则是共生关系的优化。
除了物质基础以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离不开精神支撑。社会共生论所倡导的“和谐共生”理念,提供了一种哲学选择,以及可资参考的理论框架。当然,任何理论都有局限性,社会共生论也不例外,如果更加完善和细化和谐共生这一“太上之境”的形成机理,对于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将会有更多的借鉴意义。《解放日报》(2007年02月12日第13版)
来源:复旦大学出版社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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