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论评(第二十九辑) - 司法改革论评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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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司法改革论评(第二十九辑)
司法改革论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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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 9787561580677 |
条码: | |
作者: |
张卫平
相关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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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订: | 0 |
印次: | 1-1 |
开本: | 16开 |
定价: |
¥88.00
折扣价:¥83.60
折扣:0.95
节省了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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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 |
426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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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厦门大学出版社 |
页数: |
3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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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编号: | |
每包册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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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
2021-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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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
2012年8月,立法机关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时,首次规定公益诉讼制度。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这一规定,社会普遍关注、学界呼吁多年的公益诉讼制度“千呼万唤始出来”,终于从理念成为立法,并付诸司法实践,成为“行动中的法律”。这是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成就,其意义十分重大。公益诉讼作为一种公共利益的补充代表机制,有助于维护遭受损害的公共利益,及时制止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公益诉讼具有传统事后救济方式所不具备的预防性功能,其提起不以实际发生损害为前提,也不以直接利害关系者为提起要件,因而能够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有效地防范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进一步扩大。公益诉讼制度还有助于保障民众的诉权,扩大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说,公益诉讼制度的设立标志着诉权的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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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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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卷首语 检察公益诉讼在探索中前行 本辑聚焦:法学教育改革 论立德树人与培养效果评价 心理学知识在证据法教学中的导人——以证人证言为例 诉讼行为视角下主张责任适用范围的再认识——兼论民事诉讼法学教育之改革 民事法律专论 持续“遇冷”及“边缘化”处境:论英美民事诉讼中的法院任命专家制度 论民事审理迟延之程序与实体救济——以德国《法院组织法》第198条修正为借镜 论保证金“资金池”的担保效力 司法制度研究 新中国成立70年法院审判机构的时代变革——以组织管理学分析为视角 最高人民检察院执行检察总局设置之探讨 员额法官绩效考核指标之优化分析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的角色重构与复归——基于A省法院122个样本的考察 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反思与制度完善 刑事法律前沿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范检视与实践思考——检察视角的模型构建与系统探索 监察调查阶段职务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建议的困境与出路 认罪认罚案件上诉和抗诉问题新论 刑事速裁程序中被告人上诉权问题再认识 论刑法扩张解释的合理性及其限制 …… 宪法与行政法论坛 经济法论坛 比较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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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片段: |
2020年10月下旬,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在徐州举行。本次年会重点研讨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在年会开幕式上作了题为“顺应时代大潮,推动公益诉讼专门立法”的主题发言。来自北京、江苏、广东、四川、浙江、内蒙古等地检察机关的代表在会上介绍了开展检察公益诉讼的体会。检察公益诉讼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近年来从无到有,不断开拓,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在依法治国的新时代,这项制度今后应当如何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已成为学界关注和讨论的热点话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范围极为广泛,需要积极主动地保障人民的权利,扮演好“法律的守护者”与“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双重角色。当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发生或因违法行政、行政不作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时,检察机关无疑具有作为原告的资格,以提起诉讼或者以支持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的方式,填补法律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盲区。对于检察机关的法律职能,应当着眼于司法体制改革的视野,从发展的角度作出切实有据的解释。 检察公益诉讼具有如下特点:(1)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的目的是代表国家及社会公众对侵害其权益的行为进行追诉,消除法制不统一对追诉活动带来的不利影响。因此,检察机关的公诉权的行使本质上以公共利益为基础,其范围并不局限于刑事公诉,还应包括民事公诉权和行政公诉权。(2)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公权力对民事活动的制约与监督,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则是检察权对行政活动的监督和制约。两者都是对现有法律监督职能的制度性扩张。(3)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具备独立的政权机关地位、职权保障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优势,因而受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干扰较少,有利于及时高效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12年8月,立法机关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时,首次规定公益诉讼制度。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这一规定,社会普遍关注、学界呼吁多年的公益诉讼制度“千呼万唤始出来”,终于从理念成为立法,并付诸司法实践,成为“行动中的法律”。这是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成就,其意义十分重大。公益诉讼作为一种公共利益的补充代表机制,有助于维护遭受损害的公共利益,及时制止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公益诉讼具有传统事后救济方式所不具备的预防性功能,其提起不以实际发生损害为前提,也不以直接利害关系者为提起要件,因而能够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有效地防范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进一步扩大。公益诉讼制度还有助于保障民众的诉权,扩大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说,公益诉讼制度的设立标志着诉权的社会化。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5月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全国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机关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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