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者说:反转型辩护的技战法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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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刑辩者说:反转型辩护的技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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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 9787576405798 |
条码: | |
作者: |
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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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订: | 平装 |
印次: | 1-1 |
开本: | 大16开 |
定价: |
¥99.00
折扣价:¥89.10
折扣:0.90
节省了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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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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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页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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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编号: | |
每包册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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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
2022-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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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
本书以作者亲办案例为基础,全面展现反转型辩护的技战法。反转型辩护主要关注以下要素:1.维度划分:紧盯司法裁判要素。2.事实之辩:在于颠覆侦控根基。3.证据之辩:重在打破有罪链条。4.程序之辩:旨在实现形式正义。5.量刑之辩:意在求得最优待遇。6.法理之辩:着力追求罪刑法定。7.架构功能:囊括刑辩万千变化。具体内容如下:di一卷撤销案件,包括:山村富豪制造的爆炸物,农村青年的怒火与放火等。第二卷不起诉案件,包括:设备厂长的罪与非罪:伪劣产品的鉴定标准;酒店经理的罪与非罪:追要所输赌资的定性等。第三卷免予刑事处罚案件,包括:全供事业编制的审批主体;资金损失认定中的因果关系。第四卷宣告无罪和数罪中的无罪案件,包括:诈骗罪主客观方面的有效辩护;以借为名型受贿罪的有效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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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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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自序 | 快乐行:刑事辩护功效论 // 001
前言 | 阻击位:刑事辩护架构论 // 003
卷一 | 撤销案件
01 山村富豪制造的爆炸物 // 003
“灰色”不是“黑色”,送检物与扣押物颜色不一样,是不是被调包了?如果说没有被调包,事实上也许真的没有被调包。但怎么能证明这是嫌疑人制造的?本案不是赢在客观事实,而是赢在证据不足。指控犯罪应当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且能够排除合理怀疑。一旦侦查机关的证据链条被打破,犯罪则不能成立。
02 农村青年的怒火与放火 // 009
放火罪归类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属于重罪,可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该罪是行为犯,结果只是加重的情节。而对于放火行为的认定,也应从主客观方面全面分析,“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可归罪。因此,放火的未必都是放火罪。如果放火行为致使财产损失没有达到法定标准,毁坏公私财产罪也不能成立。
03 化工厂长有偿的技术受让 // 014
这是一起警方异地抓人案件。当负有保密义务的人非法转让商业秘密时,对受让人来讲,是否构成犯罪必须有相关证据支持。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商业秘密为非法获取的,则构成该罪;受让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该商业秘密的来源,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能够确信该商业秘密为转让人所有的话,则不构成该罪。善意取得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刑事司法介入应当谨慎。
04 民企老板涉嫌贪污被追逃 // 024
没有公职,没有共犯,也没有公款被侵占的事实,贪污罪的立案侦查是错误的。追逃、羁押是为了逼取行贿事实。驱逐律师、深挖其他犯罪线索是在施压加码。侦查目的无法实现后,竟然以涉嫌诈骗移送起诉审查,意图使其陷入无休止的诉讼中。律师的有效辩护,揭露了违法侦查行为,终于使错案得以纠正。
05 矿山开采者有证还是无证 // 059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这是行政许可法的明确规定。该法律在授予行政机关权利的同时,也赋予其义务,而这种义务正是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因此,行政机关受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申请后逾期未作决定,采矿者继续从事矿业开采的,不属于“无证开采”的情形。
06 农牧老板涉嫌非法采矿罪 // 073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应当予以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检察机关在接到提请批准书后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这就是我们所称的“黄金辩护期37天”的由来。本案辩护工作就是在这段时间展开的,辩护的重点是委托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卷二 | 不起诉案件
07 设备厂长的罪与非罪:伪劣产品的鉴定标准 // 093
又是一起异地抓人事件。一般来讲,只要不是重特大案件,异地用警必有蹊跷。当事人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的认定,是因为其所供货物经鉴定系伪劣产品。这原本是一个无法打开的死结。但细看合同内容就会发现,合同对该货物标准并没有约定。以特定物标准鉴定通用物品,是不能判断伪劣的,这便是本案错误的关键所在。然而,该案件“一路绿灯”,直至法院开庭,足见干扰司法的程度。控告方的伪证行为被发现和揭露,才使案件出现了转机。停车不能全靠刹车制动,有时还要断路和挖坑。
08 酒店经理的罪与非罪:追要所输赌资的定性 // 110
本案涉及敲诈勒索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仅以当事人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债为敲诈对象的,不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这种观点是有法理基础和判例参考的。所输赌资数额的认定不能仅凭在押人犯的口供,应当全面核实,实事求是。因此,律师调查就显得非常重要。在罪名辩护之前,轻罪的追诉时效也应当提前考虑周全,适时交流沟通,方可绝地反击。本案不是赢在事实上,而是赢在法律上,委托人是幸运的。
09 雪场老板的罪与非罪:是林地,还是非林地 // 140
这是一起普通刑事案件。案件辩护成功在于,通过还原客观事实,证伪了侦查认定的事实,颠覆了案件定性。当土地规划与土地现状不一致时,应当以客观事实为准。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而言,由于其不是林区,自然不存在毁坏林地的说法。所以,辩护律师要敢于怀疑,勇于求证,善于沟通,方能使案件绝处逢生,出人意料。
10 典当老板的罪与非罪:扫黑除恶中刑事政策的变化 // 147
对于员工的行为,经理不在场,不能推定为组织者。“贴身跟随”到外地讨债,与“贴身跟随”式逼债是有区别的,前者是保护人身,后者是限制自由。公司有内部分工,追要合法债务,经理未必知道细节。为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实施“软暴力”的,构成犯罪。而对于合法债务,只要没有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合法债权的维权界限,一概予以打击是不对的。
11 古稀老人的罪与非罪:刑事追诉时效的理解与适用 // 163
追诉时效制度,是为了限制国家刑罚权而设立的。不受追诉时效限制有两种情形:一是侦查立案或者人民法院受理后,逃避侦查、审判的;二是被害人控告,但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除此之外,任何经过法定期限没有被追诉的行为人,依法不再追究。本案发生在2001年,当时侦查已立案,且移送到了法院,因各种原因不了了之。信访不应当催生司法重启,好在当事人愿意“花钱买平安”,最终公诉机关以不起诉终结了刑事程序,也算是一个不错的结局。
卷三 | 免予刑事处罚案件
12 涉嫌玩忽职守的国土官员:国有与集体建设用地的不同 // 175
服务区项目用地未必是国有建设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依法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而“招拍挂”不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前置程序。法无禁止即可为之,行政相对人没有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便无权对其处罚。玩忽职守的损害后果是“不可挽回”,即便是建筑物应当没收而没有没收,完全可以补救,不存在国家经济损失。渎职犯罪涉及诸多行政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辩解。司法人员应当耐心听取,做到执法有据,有错必纠。
13 涉嫌滥用职权的教育官员:全供事业编制的审批主体 // 189
滥用职权的行为方式有两个:一是逾越职权处理公务;二是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即有权却滥权。全供事业编制的审批权是政府首长,入编通知书发放是政府人事主管部门。在无共犯的情况下,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是该罪的犯罪主体。滥用职权罪属于结果犯,必须有重大利益损失。网络媒体报道应当实事求是,对于虚假报道的点击率,则不能判定为恶劣社会影响。
14 涉嫌滥用职权的财政官员:资金损失认定中的因果关系 // 213
国库科负责直管账户,其他科室负责代管账户。国库科工作人员将直管账户资金拨付到代管账户是其工作职责。事后领导签字确认,表明其正当履职。代管账户中资金被挪用,应由该代管账户的负责人承担罪责。国库科人员的拨款行为与代管账户资金被挪用结果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滥用职权罪认定有两点:一是滥权;二是损失。不能因为有损失,便作出滥用职权的推定而应当是滥用职权行为造成了损失的结果发生,因果关系很重要。
15 涉嫌玩忽职守的税务官员:税务稽查措施的适用边界 // 222
税务稽查与税务行政处罚是不同的。在例行税务稽查过程中,对于涉税企业丢失公司账簿的行为,直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在非工作场所,税务人员没有搜查职权,“其他稽查手段”更无必要。事后公安机关在该企业负责人亲戚家中查获了丢失的公司账簿,发现了该企业偷税行为。这种已经发生的偷税结果,与当时税务人员未采取“其他稽查手段”没有因果关系。玩忽职守罪应当有损害后果,履职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才是定性的关键。
卷四 | 宣告无罪和数罪中的无罪案件
16 一个外经贸老板的614天:诈骗罪主客观方面的有效辩护 // 235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是完善国家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的重要举措。国家实行外经贸项目备案制,因而对于项目事后奖补具有主动性和决定权。通常情况下,拨付对象和数额都是基本确定好的,申报只是一种形式。因此,对于项目资金是否涉嫌诈骗问题的处理,应当慎之又慎。申报者的造假程度、是否误导了审批人员,造假与拨付资金有无直接因果关系等,都是需要重点考察的。
17 一个县委书记的罪与罚:“以借为名”型受贿罪的有效辩护 // 259
“以借为名”型受贿是司法解释规定的一种犯罪情形,司法认定时要结合案件事实至少从七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顾名思义,该罪是以借的名义,行收受贿赂或者索取贿赂之实。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是该罪构成的前提和基础。A把钱借给B,B把钱借给C,在A不知情的背景下,并不意味着A与C存在借贷关系。如果认定C索要了A,构成“以借为名”型受贿罪,不仅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而且要符合基本的民法理论。
18 一个讨债主犯的罪与罚:民刑交叉中基本法理的有效辩护 // 273
强迫交易是指交易过程中的强迫行为。以房抵债,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交易就完成了。至于过户时的争执,显然不属于交易过程。公诉机关变更起诉表明了其对案件质量的重视。让借款人重写欠条,是债务确认行为;重新找保证人,是债务加入,均不构成“虚增债务”。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秩序,不当讨债行为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虚假诉讼入罪的条件很严格,“无中生有型”是其特征,“部分篡改型”则不是。这些都是案件控辩焦点,考量着法官的智慧。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先后被辩掉,综合刑期大幅下降,在“扫黑除恶”的背景下,该案应该算是成功的。
19 一个纪检组长的罪与罚:职务犯罪中合理怀疑的有效辩护 // 307
在被告人不供认的情况下,仅有会计和出纳指认,没有客观证据相印证,是不能认定贪污的。本案中,会计和出纳根据记账凭证的内容,协商后分别作证,等同于一人作证。其中的加油卡交给被告人后,会计出纳多次圈存,加油卡也多次被使用,且使用频率高、数量大,显然不是一人可以做到的。其中的充值卡、加油费、印刷费、煤炭费、修理费等票据套现后交付的证人证言,因上述事项数额巨大,有用于支付不合理开支的先例,且指控部分也存在支付不合理开支的事实,故指控贪污的证据明显不足。
20 一个国土局长的罪与罚:受贿否?滥权否?// 330
被告人的供述、同案犯的供述、关键证人的指认和相关客观证据相互印证,是受贿罪认定的基本规则。被指供、诱供的同案犯供述不具有可采性,关键证人的证言反复,不具有证明力,法院依职权调查可以形成内心确信。事后补办的会议纪要因违反证据的“三性”而不具有证据资格。滥用职权的认定,应当立足于行业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能出现常识性认定错误。滥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该罪的必备要件,缺一则不能成立。
后记 | 兼顾面:刑事辩护关系论 // 384
再记 | 赞美歌:刑事辩护理想论 // 393
三记 | 致谢辞:刑事辩护协作论 // 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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