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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研究(第五版) - 王利明民法学研究系列(典藏本)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书名: 物权法研究(第五版) 王利明民法学研究系列(典藏本)
ISBN:978-7-300-32486-9 条码:
作者: 王利明  相关图书 装订:0
印次:5-1 开本:0
定价: ¥348.00  折扣价:¥313.20
折扣:0.90 节省了34.8元
字数: 1465千字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页数:
发行编号:324869 每包册数:
出版日期: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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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物权法研究》(第五版)分为上、下两卷,全书以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为依据,密切结合我国有关物权的理论与司法实践,针对《民法典》物权编起草过程及颁行之后提出的各种理论和实务问题,并值鉴国外物权立法的先进经验及最新学术研究成果,对我国物权法的理论体系、基本原则,以及各项基本制度和规范进行了较为全面、详尽的研究。在上卷中,作者详尽分析了物权法的各项基本原则,认为物权的请求权是一种特殊的请求权类型;对于物权变动,作者认为,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并未采纳物权行为理论,而是采纳了债权意思表示加登记或交付的模式;在所有权编中,作者对所有权的一般原理、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的类型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本次修订,结合最新的司法解释,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和探讨;此外,作者还对相邻关系、共有中的基础理论和新问题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析和研究。

在下卷中,作者对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对各种用益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各种准用益物权进行了细致深入的研究;作者展望了担保物权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趋势,对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都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尤其是对《民法典》物权编在制度上对《担保法》的创新之处都进行了详尽的探讨;作者还深入分析了占有的性质,并对占有的效力及保护进行了详尽的研究。这次修订根据《民法典》物权编进行了全面更新。

作者简介:
王利明,1960年2月生,湖北省仙桃市人。1981年获湖北财经学院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1990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89年2月至1990年2月,1998年8月至1999年6月,先后在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和哈佛大学法学院进修。现任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曾获“中国有突出贡献的博士学位获得者”、“第一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等荣誉称号,以及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奖、第一届中韩青年学术奖、长江学者等奖励。

章节目录:
第一编 物权法总论

第一章 物权概述

第二章 物权法概述

第三章 物权法的历史发展

第四章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编 物权的变动

第五章 物权变动的一般原理

第六章 不动产登记

第七章 动产交付

第八章 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

第九章 物权的保护

第三编 所有权

第十章 所有权概述

第十一章 所有权的取得

第十二章 所有权类型

第十三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十四章 相邻关系

第十五章 共 有

第四编 用益物权

第十六章 用益物权的一般原理

第十七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八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九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二十章 居住权

第二十一章 地役权

第二十二章 准用益物权

第五编 担保物权

第二十三章 担保物权的一般原理

第二十四章 抵押权

第二十五章 动产质权

第二十六章 权利质权

第二十七章 留置权

第二十八章 非典型担保物权

第二十九章 担保物权的竞存

第六编 占 有

第三十章 占 有

精彩片段:
《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宣言书。在《民法典》中,物权编位于各分编之首,彰显了物权编在《民法典》中的重要地位。该编一共分为五个分编,共258条,它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物权法的核心内容。物权法律制度是包括了《民法典》物权编在内的所有物权法律规则,但在物权法律体系中,《民法典》物权编居于核心地位。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体系完整、内容丰富,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是保护人民基本财产权益的基本法,是财产权利保护的大宪章。以物权编为核心的物权法律制度(以下简称“物权法”)在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国计民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物权法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法律。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所有制形态上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既然要实现多种经济成分的共同发展,就需要对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实行平等保护。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这也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所决定的。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一大二公”的思想和计划经济的思维至今依然有一定的影响,歧视私营企业和漠视私人所有权的情形也时有发生。要建立市场,就必须要平等保护各类主体的财产权。《民法典》第207条(物权编)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的原则,把公、私财产置于平等保护的制度框架之下。《民法典》第113条(总则编)将物权平等保护原则进一步扩张为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原则,因而使平等保护的范围更为扩大。《民法典》所确认的征收制度,要求政府对个人私有财产的干预不仅要有法律依据,遵守正当的程序,而且应当给予充分的补偿。总之,物权编的平等保护原则是对《宪法》关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规定的具体落实,对巩固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物权法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本法。从世界范围来看,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体制是否是市场经济,关键要看市场是否在资源的优化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而其中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规范市场经济的民商法体系是否建立和健全。物权法构建了产权制度的基本框架,为市场的正常运行奠定了基础。物权法确认了平等保护原则,维护了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基本财产权利。物权法的一系列规则,如公示公信原则、所有权转移规则、善意取得制度等都是直接服务于交易关系的。如何在公有制的基础上发展市场经济,是人类历史上从未遇到的重大难题。物权法规定了用益物权制度,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公有的前提下,使土地这一最为重要的生产资料进入市场,从而实现了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这也奠定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同时,物权法规定了完善的担保物权制度,明确了担保物权的实现规则和保护规则,在鼓励担保、维护交易安全、构建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物权法是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财产利益的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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