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六版)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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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国际商法(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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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 978-7-300-34022-7 |
条码: | |
作者: |
沈四宝 刘刚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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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订: | 平 |
印次: | 6-1 |
开本: | 16 |
定价: |
¥49.00
折扣价:¥44.10
折扣:0.90
节省了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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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 |
300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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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页数: |
2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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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编号: | 340227 |
每包册数: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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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
2025-0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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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
本教材在突出案例教学特点的基础上,力求做到与时俱进,满足现代国际商事活动的需求。在内容编写上,包括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商事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产品责任法、代理法、国际海上、铁路、航空货物运输法、海上保险法、票据法、国际商事仲裁。本书通过设置导入案例、本章小结、重要概念、思考与练习等环节,意在帮助、引导学生全面、系统掌握国际商法的基本理论和知识,及时消化、吸纳所学的知识,提高学习效率,强化学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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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
(1)沈四宝,教授,著名国际经济法学家,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前院长、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长、国际商会国家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主席、谷物及饲料贸易协会 (GAFTA)(伦敦)中国贸易委员会主席、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副主席;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组成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顾问,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会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评议组成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席、仲裁员,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政府法律顾问。中国商法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员、中央高级干部讲师团成员和中央法制讲座主讲人,荣获教育部颁发的“国家级教学名师奖。 (2)刘刚仿,法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伦理中心研究员,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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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第一章 导论 /1 第一节 国际商法的概念、渊源和主要内容 /1 第二节 大陆法系的概念和特征 /3 第三节 普通法系的概念和特征 /4 第四节 当代中国法律制度概述 /6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 /10 第一节 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 /12 第二节 合伙法 /13 第三章 公司法 /20 第一节 公司及公司法的概念 /21 第二节 公司的主要分类 /23 第三节 公司的设立 /25 第四节 公司财务及资金来源 /28 第五节 公司的管理 /35 第六节 公司治理及其主要法律措施 /43 第七节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45 第八节 外国公司 /48 第四章 外商投资法 /53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到外商投资法的演进 /54 第二节 外商投资法的基本内容 /62 第三节 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67 第五章 商事合同法 /76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77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80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103 第六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132 第一节 货物买卖法概述 /133 第二节 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138 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144 第四节 对违反货物买卖合同的救济方法 /153 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移转 /164 第七章 产品责任法 /177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179 第二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181 第三节 关于产品责任的国际立法 /190 第八章 代理法 /196 第一节 代理法概述 /197 第二节 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199 第三节 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 /200 第四节 我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 /201 第九章 国际海上、铁路、航空货物运输法 /204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205 第二节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 /234 第三节 《鹿特丹规则》 /237 第四节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 /241 第五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 /243 第十章 海上保险法 /249 第一节 海上保险法和海上保险合同 /249 第二节 承保的风险与损失 /259 第三节 说明、披露和担保 /263 第四节 委付与代位权 /265 第十一章 票据法 /269 第一节 票据概述 /269 第二节 票据法的一般法律原则 /273 第三节 汇票 /277 第四节 本票与支票 /291 第五节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292 第十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 /298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及特点 /299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303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309 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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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片段: |
第一节 国际商法的概念、渊源和主要内容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事法 (国际的生意法律),简称 “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强调的是各国商人 (企业)之间从事商业活动尤其是贸易和投资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这种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早已突破了传统的商事法范围而增加了许多新的领域,比如:传统意义上的 (货物)买卖法,已经演变成除货物买卖法以外的技术贸易法及服务贸易法。此外,如投资、租赁、融资、工程承包及合作生产也都超出了传统的商事法调整的范围。因此,西方国家往往把调整上述各种商业交易的法律用国际商事交易法 (国际的生意交易的法律)来概括。 应注意的是,国际商事法和国际经济法,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其共同点为: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 (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其主要不同点就在于:国际商事法的主体仅限于各国的商人及各种商事组织,如合伙企业及公司,而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就是说,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它除包括商人及商事组织之外,还包括国家及国际组织。 二、国际商法的渊源 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际商事法产生的依据及其表现形式,它包括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商事立法。 (一)国际商事条约 国际商事条约是指国家之间缔结的调整国际商事活动的条约或者公约。 各国缔结的有关国际经济活动的国际条约或公约历来被普遍认为是国际商事法的重要渊源。如1980年通过的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8年通过的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2008年通过的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1958年通过的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等。 国际商事条约又分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又称公约)。 (二)国际商事惯例 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国际经济法主体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上升为对其具有拘束力的规范。 法律上的惯例与习惯是有本质的不同的。前者一旦被当事人加以采用,便对该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后者只是一种习惯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虽然国际惯例没有普遍的约束力,无法与国际公约的效力相比,但在某些具体的当事人之间却有像国际公约一样的强制力。有些国际惯例已经被某些国家纳入其国内的成文法,从而具有了法律的普遍约束力。还有些国家的国内法规定,国际惯例的适用无须当事人明示表示同意。由此可见,目前国际惯例与国际公约在强制力上的这种区别已经被渐渐淡化了,采用国际惯例已经成为国际上的一种趋势。我国对国际商事活动中的国际惯例,历来给予高度的重视,并严格予以遵守。 (三)国内法 国际经贸关系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现有的国际公约和惯例不可能满足实践中的需求;而且个人或企业在从事超越国境的经贸和商事活动时,也可能选择某国的国内法为准则,因此,国内法在国际商法中仍占有重要地位。 国内法的范围涵盖实体法、程序法和冲突法。 三、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 国际商法的内容主要有: (1)国际商法绪论; (2)国际商事组织法,包括独资企业法、合伙法、公司法和外商投资法; (3)国际商事交易法,包括商事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产品责任法,代理法,国际海上、航空和铁路运输法,国际海上保险法,票据法,等等; (4)国际商事仲裁法。 应该说,上述内容并不等于国际商法的全部内容。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和各国商事立法的加强,国际商法的内容将越来越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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