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法律适用 - 新时代法律职业教育系列教材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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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兆蕙 男,1967年生,河北晋州人,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教授,《河北法学》主编,硕士生导师,兼任河北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法律思想史研究会常务理事、河北省政府首届法律顾问。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完成国家和省级课题十余项。 刘鑫军 1972年生,河北政法职业学院生态工程与法务系主任,教授。近五年分别荣获国家林业和草原教学名师,中国(北方)现代林业职教集团教学名师,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共产党员等称号。河北省第二轮创新发展计划园林景观设计与施工技能大赛基地和园林技术高水平综合实训基地负责人。 陈蕾伊 女,高级工程师,河北省“三三三人才”,河北省科技专家。公开发表论文20余篇,发明专利1项,主要著作《河北古树名木》《图说园林》,主持参与课题10多项,主要课题《新时代高职院校林业课程思政建设研究》《西山植物建植技术与配置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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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上编 理论基石 第一章生态环境损害概述 第一节环境法基础 第二节生态环境损害基础知识 第三节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纠纷解决机制 下编 实务精要 第二章大气生态环境损害案件 第一节废气排放损害大气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第二节颗粒物污染损害大气环境赔偿磋商案件 第三节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排放损害大气环境案件 第四节干扰自动监测致使空气污染物排放数据失真案件 第五节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挥发导致损害大气环境案件 第三章水生态环境损害案件 第一节直接排放废水损害环境赔偿诉讼案件 第二节暗管偷排污水损害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第三节渔业生产导致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第四节水污染监督管理争议行政诉讼案件 第五节不作为类水资源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第六节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赔偿磋商案件 第四章土壤生态环境损害案件 第一节化工生产致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第二节非法采砂致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第三节非法采矿致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第四节危险废物致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第五节土壤环境损害磋商案件 第五章森林生态环境损害案件 第一节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典型案件 第二节森林失火典型案件 第六章动植物生态环境损害案件 第一节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第二节非法引入外来入侵物种案件 第三节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件 第四节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 第七章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案件 第一节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第二节海岸线生态系统破坏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第三节海洋生态环境破坏预防性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第四节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 第八章湿地生态环境损害案件 第一节湿地污染类公益诉讼案件 第二节湿地生物多样性损害类公益诉讼案件 第三节非法占用开发破坏湿地生态类公益诉讼案件 第九章草原生态环境损害案件 第一节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草原性质案件 第二节非法开垦破坏草原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第三节非法破坏草原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第十章其他类生态环境损害案件 第一节危险废物环境污染案件 第二节噪声环境污染案件 第三节放射性环境污染案件 第十一章新型热点案件 第一节环境影响报告造假案件 第二节自动监测造假案件 第三节国家公园司法保护案件 第四节双碳司法案件 附录生态环境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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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片段: |
前 言 21世纪以来,全球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锐减、环境污染加剧等问题不断挑战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底线。中国作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倡导者和重要参与者,始终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国家发展的核心命题。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标志着生态文明建设已从理念探索进入制度深化的新阶段。在此背景下,法治成为平衡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键力量,而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正是这一领域最具实践价值与理论深度的议题。 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其不仅涉及传统法律关系中“人”与“人”的权利义务,更关乎“人”与“自然”的伦理责任。从工业污染导致的水体黑臭,到非法采矿引发的山体崩塌,从生物栖息地破坏到气候变化相关诉讼,此类案件往往具有损害后果不可逆、因果关系复杂、利益主体多元等特点。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实现生态修复与公平救济,既考验司法智慧,也映射着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高度。 我国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历经四十年发展,已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统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为支撑,并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单行法的立体框架。2017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公布,以及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公布,进一步明确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司法原则。 然而,法律文本的完善并未完全消弭实践困境。在司法层面,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审理仍面临多重挑战。一是责任认定难题,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科学归因、历史遗留污染的责任划分、企业改制后的责任承继等问题,亟须法律与技术的深度融合;二是修复标准争议,生态修复是恢复原状还是功能替代?修复成本如何量化?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判决的可执行性;三是跨域管辖困境,大气污染、流域水污染等案件常涉及多地司法管辖,如何协调区域利益与整体生态安全,考验司法协作机制;四是公益诉讼衔接,检察机关、环保组织、政府部门的诉讼主体资格与程序衔接,仍需进一步厘清。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法律规则的精细化,更呼唤生态正义理念在司法实践中的落地生根。 本教材立足职业教育的核心定位,聚焦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目标,以“职业导向、能力本位、实务贯通”为编写原则,以“理论—制度—实践”三维视角展开,着力构建理论与实践深度融合的内容体系,重点培养学生生态环境损害事实认定及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综合运用能力。本教材分为上下两编,上编 理论基石(第1章):系统阐释环境法基础、生态环境损害基础知识以及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纠纷解决机制,揭示生态环境损害不同于传统侵权行为的特殊法理;下编 实务精要(第2-11章):按生态环境损害的环境要素进行划分,通过对“云南绿孔雀案”“唐山沉船打捞案”“国家公园司法保护案”等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提炼生态环境损害案件法律适用路径、不同纠纷解决机制的实操经验。 本教材由河北政法职业学院与河北中旭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共同编写,冯兆蕙、刘鑫军、陈蕾伊任主编,李兴刚、王蓬、李斌任副主编。冯兆蕙、李士雷负责本书的统稿工作。 各章节的具体编写分工为: 第一章:李兴刚(河北政法职业学院)、董思伟(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张钰佳(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第二章:李斌(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第三章:李斌(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第四章:张钰佳(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第五章:陈蕾伊(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第六章:陈蕾伊(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第七章:刘鑫军(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第八章:王蓬(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第九章:王蓬(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第十章:李兴刚(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第十一章:董思伟(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在教材编写过程中,我们参考并引用了近年来一些学者、专家的最新研究成果,在此谨表谢意! 本教材为新时代法律职业教育系列教材,可作为职业本科及高职院校法律类、生态类、环境科学类专业教材,也可为法官、检察官、环境执法人员、律师提供实务参考。我们期待,通过本书的系统梳理,读者不仅能掌握法律条文的适用,更能领悟生态法治背后“代际公平”“生态优先”的价值追求。由于编者水平有限,书中难免有不足之处,恳请各位专家学者不吝赐教。 当一片被污染的湿地通过司法程序重获生机,当一群濒危物种因法律干预得以延续,我们看到的不仅是个案正义的实现,更是法治文明对自然生命的庄严承诺。愿本书成为这条漫漫长路上的一盏微灯,照亮更多人以法律之名守护绿水青山的征程。 冯兆蕙 202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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