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在乡:清代江南市镇与农村关系的空间透视(清史研究丛书新编)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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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在城在乡:清代江南市镇与农村关系的空间透视(清史研究丛书新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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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 978-7-300-34052-4 |
条码: | |
作者: |
吴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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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订: | 0 |
印次: | 1-1 |
开本: | 0 |
定价: |
¥9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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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0.90
节省了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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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 |
290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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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页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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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编号: | 340524 |
每包册数: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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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
2025-08-21 |
入选重点出版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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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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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
明中叶以降,江南地区涌现出大批商业市镇。尽管这些市镇在形式上已有别于传统村落,却并未游离于帝国行政体系之外,始终没能建立起一套类似欧洲中世纪城市那样的相对独立的行政管理体制。本书以苏州地区为中心,结合社会经济史和历史地理学的研究视角,力图突破从西方经验出发的“城乡二分法”及“城市化理论”的预设,对以往学界关注得不够的一些课题,如市镇的起源、镇管村体制的形成等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探索,从环境交通、赋役区划、民间信仰、主佃关系诸角度全面审视了清代江南市镇与农村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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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
吴滔,中山大学历史学系(珠海)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山大学历史人类学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为历史地理学、明清社会经济史。撰有《清代江南市镇与农村关系的空间透视——以苏州地区为中心》 《嘉定县事——14至20世纪初江南地域社会史研究》 《国史家事:〈致身录〉与吴江黄溪史氏的命运》 《农政与财政:明清社会经济》 《中国运河志·城镇》等专著,并在《中国社会科学》 《历史研究》 《近代史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7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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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绪 论
上编 制度与历史
第一章 | “专业市镇”兴起的机制
第一节 由归有光 《论三区赋役水利书》引发的问题
第二节 安亭镇和陆家浜市的兴起
第三节 沟通与防卫:镇区范围之多重表达
第二章 | 镇管村体制的形成
第一节 明初县级以下“画地为牢”区划的确立
第二节 市镇的地位与市镇辖区
第三节 乡镇自治:市镇固有境界的重构
第四节 余论
第三章 | 分厂传统与市镇区域之塑造:以嘉定、宝山为例
第一节 从分厂事件到分厂传统
第二节 厂董职责的扩大和 (粥)厂功能的转化
第三节 从厂镇合流到地方自治
下编 空间与人群
第四章 | 村庙和镇庙:从民间信仰透视城乡关系
第一节 “解钱粮”习俗之种种
第二节 村庙的自主性
第五章 | 一田两主制和主佃关系的新格局
第一节 一田两主制对主佃关系的影响
第二节 抗租事件与租栈的设立
第六章 | 在城与在乡:士绅的生活空间及对乡村的影响
第一节 从居所的变动透视士绅的城居与乡居
第二节 耕读与服贾:士绅择业对居所的影响
第三节 乡村公益活动组织者身份的变化
结 语
参考文献
附录1| 科大卫、刘陶陶主编Town and Country in China: Identity and Perception评介
附录2| 在田野中阅读江南乡镇志
附录3| “插花地”的命运:以章练塘镇为中心的考察
附录4| 明清江南市镇的空间形塑与城乡关系的转变
后 记
再版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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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片段: |
明末清初,苏州地区的社会和经济发生着重大变革。伴随着一条鞭法改革和均田均役法的逐步实施,明初所建立的“画地为牢”赋役里甲制度对乡村社会的支配日趋解体,维护水利的旧体系——田头制以“业食佃力”和“照田派役”为原则进行了重组。更为重要的是,在贡赋经济的推动下,农村家庭手工业的发展及与之相应的商品经济的渗透,初步造成了市镇网络格局的细密化。在经历了明清鼎革之际的“奴变”之后,奴仆雇工消极怠工,地主无法像以前那样直接插手土地的经营,他们更愿意把土地租给佃农耕作,这直接导致城居地主的数量不断增长。农业劳动中大量使用奴仆制的现象相应减少直至基本消失,不在地主多采取转让田面权的办法处置自己的土地,造成一田两主制在该地区的普遍发展。这一“巨变”乃是本书选取清代作为研究时段的主要理由之一。清代江南的城乡权力格局与明代相比有着很大的不同,地权的分散引致地主和佃户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失去人情味,从而加速了士绅地主从乡间徙居城镇的进程。在农村,诸如兴修水利、赈济饥荒等重要工作常常无人顾及,而在以往,这些事务均由作为社区领袖的大土地所有者承担。具体说来,清初乡村权力的基础发生了由“特殊”向“广泛”的转变:由个别地主对土地和农民的私人控制转变为以市镇为单位的半官方的管理体制,原来属于地主的特殊职责已经泛化,其承担者已经逐渐扩展到了整个士绅阶层。易言之,地主和佃户两者之间的直接关系,衍化为通过士绅为中介进行管理的间接关系。另外,市镇对周围四乡的“统摄力”亦是到了清代才逐渐显露出来,随着职役类基层区划越来越不能履行市镇管理的责任,以“市镇”为单位的区划观念抬头,规制有限的“市镇辖区”逐渐被地方社会所接受,生活在市镇里的绅士和商人通过设立慈善组织、会馆公所的方式参与市镇的管理,清末民初“镇管村”的体制在嘉道以后已渐露端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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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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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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