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与纳税实务(第三版)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
书名: |
税法与纳税实务(第三版)
|
| ISBN: | 978-7-300-35093-6 |
责任编辑: | |
| 作者: |
王玉娟 田春红
相关图书
|
装订: | 平 |
| 印次: | 3-1 |
开本: | 16 |
| 定价: |
¥58.00
折扣价:¥52.20
折扣:0.90
节省了5.8元
|
千字数: |
300
|
| 出版社: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装订: | 平 |
| 出版日期: |
2026-06-29 |
页数: |
300页
|
| 每包册数: |
|
立体化教材: | |
| 专业分类: | |
中图法分类: | 财政、金融 |
| 用途分类: | |
读者分类: | |
| 国家规划教材: |
|
省部级规划教材: |
|
| 入选重点出版项目: |
|
获奖信息: |
|
| 印刷日期: | |
|
|
|
|
| 内容简介: |
|
本教材按照最新的税收政策和会计准则编写、全面、系统地阐述了报税工作的流程及操作方法,突出教学内容的实用性和操作性。具体包括十三个学习项目,即增值税纳税实务,消费税纳税实务,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纳税实务,房产税纳税实务,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印花税纳税实务,车船税纳税实务,契税纳税实务,土地增值税纳税实务,车辆购置税纳税实务,个人所得税纳税实务,企业所得税纳税实务以及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认证。
|
| 作者简介: |
|
王玉娟,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教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是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的首批“双师”型教师。作为第一作者独立完成论文40余篇,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有2篇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资料中心全文转载,有6篇论文在CSSCI扩展版发表。出版教材多部。田春红,天津倚天会计师事务所高级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天津倚天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是全国特级税务师、全国税务师行业高端人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全国会计高端人才注册会计师。
|
| 章节目录: |
|
|
| 精彩片段: |
11.6 税收优惠 11.6.1 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这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该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11.6.2 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11.6.3 其他免税和暂免征税项目 (1)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截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贴、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2)个人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 (3)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4)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5)个人转让自用达 5 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6)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 1 万元以下(含 1 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 1 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7)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 800 元(含 800 元)的。 (8)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以及失业保险金。 (9)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 (10)自 2008 年 10 月 9 日(含)起,存款人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 (11)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 (12)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予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予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予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13)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14)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对按照育儿补贴制度规定发放的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
| 书 评: |
|
|
| 其 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