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强制执行法(第12版)(外国法学精品译丛)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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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德国强制执行法(第12版)(外国法学精品译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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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 | 978-7-300-33995-5 |
责任编辑: | |
| 作者: |
[德]汉斯·布洛克斯 沃尔夫-迪特里希·瓦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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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 |
¥268.00
折扣价:¥2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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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省了2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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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印次: | 1-1 |
开本: | 16 |
| 出版社: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装订: | 平 |
| 出版日期: |
2026-07-02 |
页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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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级: | |
每包册数: | |
| 适用专业: | |
立体化教材: | |
| 类别: | |
征订序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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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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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法分类: | 政治理论 |
专业分类: | |
| 用途分类: | |
读者分类: | |
| 千字数: | 500 |
印刷日期: | |
| 国家规划教材: | |
省部级规划教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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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获奖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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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简介: |
这部教科书是强制执行法领域的经典之作,既是必读之作,也是不可或缺的参考书。 在约800页的篇幅内,清晰、连贯地阐述了强制执行这一复杂的法律领域。内容、结构清晰严谨,行文通俗易懂。 本书每章节开头都配有生动的案例,帮助读者了解强制执行法在实务中常见的典型问题。作者在本书第12版中对该教科书进行了全面的修订,更改了边码排序方式,充分考虑了2021年前后强制执行法领域内的最新立法和司法实践变化,尤其介绍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执行的最新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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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
汉斯?布洛克斯(Hans Brox,1920-2009),1949年于波恩大学取得法学博士学位,1959年于明斯特大学完成教授资格论文,1961年任美因茨大学副教授,1962年起任明斯特大学民法、商法、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教授,1964年至1994年为北莱茵州宪法法院成员,1967年至1975年担任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官,1975年获得德国联邦星级十字勋章。他所编写的每一本法学教科书都是在德国最成功、再版次数最多的法学教材。 沃尔夫?迪特里希?瓦尔克(Wolf-Dietrich Walker, 1955-),1984年于明斯特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992年完成教授资格论文,1992年至2021年任吉森大学民法、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教授,1996年至1997年任吉森大学法学院院长。累计发表独著及合著十余部,论文几十篇。主要研究方向:劳动法和社会法。 赵秀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德国拜罗伊特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后,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法,先后主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等多项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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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节目录: |
第一部分 第一节强制执行法导言 第二部分 强制执行的要件 第一编 第二节诉讼要件 第二编 强制执行的一般要件 第一章 执行名义 第三节执行名义具备执行力的一般要件 第四节终局判决 第五节其他执行名义 第二章 执行文 第六节执行文的发放 第七节执行文的种类 第八节执行文发放程序中的法律救济 第三章 第九节送达 第三编 强制执行的特殊要件及执行障碍 第十节强制执行的特殊要件 第十一节执行障碍 第三部分 强制执行的具体种类 第一编 因金钱债权对有体物强制执行 第一章 扣押动产 第十二节扣押的要件 第十三节扣押的实施 第十四节扣押的法律效力 第二章 扣押动产的变价 第十五节强制执行的推迟 第十六节变价的实施 第十七节款项的支付 第二编 因金钱债权对债权和其他财产权强制执行 第一章 对金钱债权强制执行 第十八节金钱债权的扣押 第十九节金钱债权的变价 第二章 对特别金钱债权强制执行 第二十节对抵押债权的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节对证书债权的强制执行 第三章 第二十二节对要求返还或者给付物的请求权的强制执行 第四章 对其他财产权的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节第857条强制执行的适用范围及实施 第二十四节对土地上的权利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节对份额权的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节对期待权的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节对无形财产权的强制执行 第三编 因金钱债权对不动产强制执行 第一章 强制拍卖 第二十八节 强制拍卖的命令、撤销和暂缓 第二十九节拍卖期日 第三十节拍定 第三十一节分配程序 第三十二节特殊情形的强制拍卖 第二章 第三十三节强制管理 第三章 第三十四节强制抵押权 第四编 因非金钱债权强制执行 第一章 第三十五节物之交付执行 第二章 实现作为和不作为的执行 第三十六节实现可替代和不可替代的行为 第三十七节实现容忍和不作为 第三十八节判决作出意思表示 第五编 第三十九节以代宣誓保证进行财产答复、强制拘留和债务人名册 第四部分 强制执行的法律救济 第一编 针对实施强制执行的程序性异议 第四十节执行抗议 第四十一节即时抗告 第四十二节针对司法辅助官裁判的法律救济 第四十三节《土地登记法》第71条的抗告 第二编 针对实施强制执行的实体异议 第四十四节执行异议之诉 第四十五节第三人异议之诉 第四十六节优先受偿之诉 第三编 第四十七节第765a条的执行保护 第五部分 第四十八节执行费用 第六部分假扣押和假处分 第一章 假扣押 第四十九节假扣押的要件 第五十节假扣押程序 第五十一节假扣押的执行 第二章 假处分 第五十二节假处分的要件和内容 第五十三节假处分程序 第五十四节假处分的执行 第三章 第五十五节跨境临时账户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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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彩片段: |
扣押标的物 案例: 1.S在其土地上建造了房屋,其后将其用于出租。G希望扣押S的将来期待的租金请求权。(→第18节边码21) 2.G申请扣押S针对买方D的买价请求权。S告知执行法院,他已经很早前将该债权转让给X。(→第18节边码24) 3.S和T是共同继承人,每人二分之一。针对D的数额为10000欧元的买价请求权属于遗产范围。S的债权人G希望扣押数额为5000欧元的债权。(→第18节边码28) 4.S将其农场的土地出租,G希望在S处扣押已经于18个月前到期的租赁债权,但是在几个月之前已经命令对土地实施强制管理。(→第18节边码35) 5.G扣押商务代理S针对D的工作费用请求权(Spesenanspruch)。合法吗?G是基于买价债权还是基于酒店住宿费用而实施强制执行,会有什么影响吗?(→第18节边码44a) 6.S在银行D处开设了结算账户。G希望针对该账户实施扣押。(→第18节边码54、55、57) 7.理发师S经营其配偶D的理发店。根据配偶之间达成的协议,S获得收益的20%,大约每个月300欧元。S的债权人G希望扣押S针对D的债权,数额相当于一名受雇理发师的通常工资。(→第18节边码81) (一)债务人的金钱债权 扣押的标的物是属于债务人的金钱债权。 1.债权的内容必须是给付特定数额的金钱。金钱债务是国内货币还是外国货币及其基于私法还是公法事由而产生,无关紧要。不属于金钱债权的是硬币和纸币债务。它仅创设了要求给付特定现金的义务。此时 涉及的是特定之债(Speziesschuld),而不涉及金额之债(Wertsummenschuld),因此在此范围内实施强制执行时根据因金钱债权而对给付请求权或返还请求权强制执行(第846条以下;→第22节边码1)的规定进行判断。比特币和其他加密货币中的存款同样无法产生金钱债权。根据《银行法》第1条第11款第4句有关合法性的定义,这些存款恰恰未存储在银行或者其他公共机构的账户中,因此存款所有权人也不针对第三人享有支付请求权。对比特币和其他加密货币的强制执行,→第23节边码9、14、18、22、27。金钱债权在到期之前就可以扣押。 示例:在有息借贷的情形下,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到期日)之前就可以扣押偿还请求权。即使是根据储蓄增值法律而存储的储蓄存款也可以扣押,并在向债权人转付后由债权人解除(→第19节边码8)。虽然提起解除对债务人造成增值损失,但是债务人以其债权人的代价而保有财产的利益不应当予以保护。依赖对待给付的债权也可以扣押。 示例:买价债权可以扣押,即使卖方自己尚未履行合同因此买方可以根据《民法典》第320条第1款第1句拒绝支付买价。此外,附延缓条件的债权(参见《民法典》第158条)在条件成就之前就可以扣押。 示例:就汽车订立的买卖合同附有条件:买方在下期博彩中获得与买价相应的奖券。卖方的债权人在博彩开奖之前就可以对买价债权实施强制执行。当然,如果条件未能成就,则扣押落空。对附解除条件的债权,也可以实施扣押;但是在条件成就时扣押丧失对象。对于附期限(延期)的债权,债权人同样可以在约定的期日到来之前采取措施(参见《民法典》第163条)。 示例:在1月2日就机器订立了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4月1日开始起算,出租人的债权人在合同成立之后即可扣押租金请求权。将来的(尚未存在的)债权同样可以扣押。但是根据完全占据主流的观点,实施扣押的前提是在执行开始时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存在法律关系,根据该法律关系可以毫无异议地确定将来债权的法律理由和第三债务人的身份。因此与将来债权的让与相比,对将来债权的扣押仅在严格的条件下才合法。如果允许对任何债权实施扣押,那么将使债务人和第三债务人在多方面承担过于苛刻的负担,而且法院也要付出努力,即使债权在将来能否产生完全不确定。此外,在不知悉第三债务人身份的情形下(例如将来的承租人),也不能实施有效的扣押,因为无法向第三债务人实施必要的送达(参见第829条第3款;→第18节边码257以下)。因此,例如可以扣押的有在存在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的将来工资请求权、在存在商务代理合同的情形下对尚未订立的业务的将来佣金请求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就现存的保险关系产生的债权、基于持续的往来账户的将来的存款、基于现存的租赁关系的将来租金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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