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民商法与冲突法 - 国(区)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研究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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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台湾民商法与冲突法
国(区)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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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 7-81050 |
条码: | |
作者: |
宋锡祥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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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订: | 平装 |
印次: | 1-1 |
开本: | 0 |
定价: |
¥38.00
折扣价:¥36.10
折扣:0.95
节省了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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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 |
500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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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东南大学出版社 |
页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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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编号: | |
每包册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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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
2001-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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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
本书对台湾民法、商法与冲突法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在研究过程中,作者注意到:1.与祖国大陆相应法规进行对比研究;2.从法律专业角度指出台湾现行法律的优缺点;3.指摘其有关涉及祖国大陆法律规定的不足甚至荒谬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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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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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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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片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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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评: |
由余先予教授主持的全国八五社科规划重点课题“国(区)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子项目《台湾民商法与冲突法》,已由东南大学出版社出版。该书洋洋洒洒,近六十万字,分三编:“民法”、“商法”,与“冲突法”,从法律的渊源、发展过程、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及特征等多个角度,向人们全面介绍了台湾民法、商法与冲突法的情况。捧读之下,深觉受益良多,同时也感到,祖国大陆深入研究台湾民商事法律规范,不光具有现实的政治意义,而且具有法律上的借鉴意义及方便两地人们之间的交往。
对台湾民商法的一些原则和内容,今天祖国大陆一些上年纪的人可能似曾相识。不错,台湾民商法,其渊源脱胎于旧中国国民党时期的立法。“即使不能说目前适用于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法律制度(台湾现行民法)就是去台前国民党政府20世纪30年代的民法典,也应该认为台湾现行民法已初步形成,现行台湾民法是旧中国民法的继续”。旧中国民法,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已在祖国大陆被废除,但《六法全书》中的民商事法律规范并没有完全死亡,它随国民党败退台湾,仍然施行于中国台湾地区。所以,相比中国香港法律、中国澳门法律,台湾民商法可能更容易为祖国大陆人们所了解,也更具有中国特色。从《台湾民商法与冲突法》一书中,我们可以看到,台湾民法典的一些原则和内容,包括其措词,就与祖国大陆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相同或接近。
这就为我们了解、研究台湾民商事法律规范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那么,我们应抱着什么样的态度了解、研究台湾民商法呢?或者说,我们从学习、研究台湾民商法中能得到些什么呢?
首先,在政治上,这是祖国大统一事业的需要。邓小平同志的“一国两制”设想为解决香港、澳门和台湾问题提供了现实的指导。“一国两制”即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下,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可以实行与祖国大陆不同的法律制度,包括民商事法律制度(这是最重要的法律制度)。由此,《台湾民商法与冲突法》一书引进了“法域”的概念,指出台湾与香港、澳门一样,是中国的一个“法域”之一。“祖国大陆是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中国台湾是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各自构成独立的法律体系,形成了两个法域。一国两制的构想,肯定了两个法律体系的存在,两个法域的存在”。所以即使在台湾与祖国大陆统一以后,台湾民商法仍然有其地位,有其价值。当然为满足“一国”之要求,台湾民商法也要作些必要的修改,但需要修改的部分只是其中不尊重祖国大陆法律和歧视祖国大陆人们的某些规定,其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可以不动。《台湾民商法与冲突法》在论述台湾的冲突法律体系时,肯定了台湾当局把台湾与祖国大陆之间的民事法律冲突定位于“区际法律冲突”的坐标上,但又指出其狭隘、消极的方面,比如不与祖国大陆协商,单独颁布区际冲突法,以解决两岸民事法律冲突;大量运用单边冲突规范,以扩大台湾法律的适用及在继承法、婚姻法方面对祖国大陆人们的歧视性规定等等,而这些也就是台湾民商法中不适应两岸统一之需要而应加以改变的方面。
其次,从法律本身意义上讲,研究台湾民商法可以给人们一些学术启迪和立法的借鉴。相比于祖国大陆,台湾颁行民商法,历史要久远些,体系自然也要完备些,而祖国大陆颁布实施民商事法律规范,严格说来,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因此,祖国大陆研究台湾的民商法,可以得到某些值得借鉴的东西。我认为,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台湾民商法有值得祖国大陆借鉴的意义。一是其法律的稳定性,自台湾结束日据时代,回归祖国后,一直实行国民党大陆时期制订的民法典,长期未加修订。直到80年代后,根据形势的发展,陆续予以修订,且修订基本上保存了原民法典的体例、特色,从而表现出台湾民商法相对稳定性的特色。相对稳定的民商事法律规范,有助于人们的熟悉、了解,也有助于人们之间建立起相对稳定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祖国大陆至今未颁布民法典,民事立法长期落后于刑事立法(刑法典早于民法典,已经出台),现在迫切需要制订一部能经得起时间检验的较稳定持久的民法典。二是其法律对社会经济关系的有效引导、规范和调节作用。法律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反过来,它又促进、规范社会经济。台湾的商事立法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台湾善于根据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补充和完善其商事立法,且其立法表现出较明显的超前立法的特征(祖国大陆的一些经济立法往往是先摸索后立法)。这方面最突出的是台湾的投资法律体系。从20世纪50年代至今,台湾当局先后制定了企业经营法规260多种,其中包括涉外投资法规40余种,为台湾经济的发展建立了一个内容完备、实用可行、配套成龙的投资法规体系。50年代,台湾实行进口替代工业战略,发展急需资本,为此目的,台湾制订了鼓励华侨、外国人及港、澳同胞到台湾投资的法律法规;60年代,台湾经济由进口替代工业向以出口为导向的经济战略转变,台湾颁布了《出口加工区设置管理条例》,以后相继设立了三个出口加工区:高雄、楠梓、台中;70年代中后期,台湾经济又一次面临转型,即转向技术知识密集型,为此,台湾筹备设立高技术工业区,制订了《科学工业园区管理条例》,为以后“新竹科学工业园区”的设立、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80年代以后,随着台湾经济实力的增强,台湾的鼓励投资法规也就由以往内向地鼓励投资朝着鼓励本地资本向外投资的方面发展了。现在,台湾制订了一套能调整多方面商事关系的较完整的法律制度,在投资、金融、市场管理、对外贸易等方面法规完善且相互配套。祖国大陆改革开放以来,应该说在商事立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一些重要的必需的经济法规己大体上具备,说“大体上”,就是说还有一些法律、法规尚需出台,如反垄断法律规范(台湾的《公平交易法》把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熔为一炉),也还有一些法律法规需要补充、完善和加强,如对企业营业秘密的保护等(台湾制定了专门的《营业秘密法》)。
再次,学习、研究台湾民商法,也有助于祖国大陆人们与台湾的交往。80年代以来,尤其是台湾当局开放民众赴祖国大陆探亲以来,两地人们之间的交往日益增多,产生了一系列民商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方面,最突出的是婚姻家庭问题和知识产权问题。其中婚姻家庭问题,既有中国内战遗留下来的家庭离散及再婚、重婚问题,又有近年两地交往中新衍生的问题。祖国大陆人们迫切需要了解台湾的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尤其是其中与祖国大陆“相异”的部分。至于知识产权,祖国大陆作者及持有者也迫切需要了解自己的权利能否在台湾获得保护。在商事交往关系上,尽管台湾当局尚未开放“三通”及把两岸关系固定在民间、间接、单向层次上,但祖国大陆与台湾的经济联系已经很密切,台资在祖国大陆的投资也已呈现出相当的规模。如何更有效地促进两岸的经济联系及保护台商的权益,以及保护祖国大陆正当的权益,是祖国大陆各级政府和人们需要关注的问题。这些都离不开对台湾民商事法律的了解。要有效吸引台商赴大陆投资,需要了解台湾的投资法律法规及相关税收规定;要跟台湾公司发展贸易,需要了解台湾的金融法律法规及贸易法规。《台湾民商法与冲突法》一书特设“祖国大陆与台湾商事交往中应注意的商法问题”一节,提醒人们在两岸交往中注意几个法律问题:如台湾对两岸经贸投资所设的障碍;针对台湾的税收规定,祖国大陆相应的必要举措;台湾《贸易法》与祖国大陆的《对外贸易法》在立法上之差异;台湾《公平交易法》与祖国大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同;两岸《票据法》的差异等等。此外,针对台湾在冲突法方面对祖国大陆的歧视性规定,大陆人们则应该规避台湾法律的一些消极规范。
进入新世纪以来,由于国内外形势的发展,祖国统一问题的急迫性空前加强了。《台湾民商法与冲突法》一书的出版,可以说,恰逢其时,它有助于人们了解台湾、认识台湾。尤其是该书对台湾民法、商法与冲突法的评析,十分精到,读者不难从中找到自己所需要的东西。本文就算是抛砖引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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