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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与平衡:环境公益诉讼的深度探索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书名: 正义与平衡:环境公益诉讼的深度探索
ISBN:978-7-306-03847-0 条码:
作者: 刘年夫 李挚萍  相关图书 装订:平装
印次:1-1 开本:16开
定价: ¥36.00  折扣价:¥34.20
折扣:0.95 节省了1.8元
字数: 36千字
出版社: 中山大学出版社 页数: 269页
发行编号: 每包册数:
出版日期: 20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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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是中国海商法协会海法规专业委员会主办的“水域污染公益诉讼国际研讨会”的学术成果。本书共探讨了五个方面的问题,分别是:现实考察、理论透视、制度探析、难点探讨和典型案例。这些论文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学术界、法律界的最新研究成果,既有法律实践工作部门的翔实资料,更有学者、法律工作者对相关问题的独到见解。环境公益诉讼势在必行。环境公益诉讼的出现,是公众环境意识觉醒和司法进步的表现,它的广泛推行,体现了人们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环境决策的民主化进程,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作者简介:
 
章节目录:
现实考察
广东海事审判中水域污染公益诉讼案件调研报告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调研报告
理论透视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再探析——以诉权理论为分析视角
论水域污染公益诉讼的衡平功能及其实现
水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国家与社会
制度探析
海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研究
论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适格原告——以船舶油污为例
论检察机关成为水域污染公益诉讼主体的依据
论水域污染公益诉讼适格原告主体的判断标准
我国水域污染公益诉讼制度设想
水域污染公益诉讼制度之路径选择
水污染公益诉讼对传统诉讼之挑战——原告资格的确立
关于船舶污染海洋公益诉讼中可诉范围的研究
检察机关参与水域污染公益诉讼的程序设计
水域污染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研究
难点探讨
审理油污案件的法律问题分析及解决
完善海洋油污损害司法鉴定制度探究
水域污染损害有关监测及评估鉴定问题
海事部门溢油清污费用的法律救济
水域污染的司法治理
船舶生活污水污染损害评估与索赔
典型案例
广东省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诉台州东海海运有限公司、中国船舶燃料供应福建有限公司海域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
广东省海洋与水产厅诉台州东海海运有限公司、中国船舶燃料供应福建有限公司海域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与南通天顺船务有限公司、扬州育洋海运有限公司、天神国际海运有限公司、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事局诉黄石市鄂东海运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协通船务企业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诉卢平章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

精彩片段:
(一)主管行政机关的环境公益诉权
依上述逻辑而言,主管行政机关是代表国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最佳主体。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一般都由国务院代表行使,而国务院所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自然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在自然资源遭受损害时由具体负责部门对侵害人提起诉讼也是这种授权的应有之义。例如,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即授权海洋与渔业管理部门直接作为原告,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的行为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并且,主管行政机关的环境诉权来源于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因此,其可主张所有者的权利范畴,包括恢复原状、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类型。
(二)检察机关的环境公益诉权
在我国,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呼声最高,但是,目前并没有明确的关于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的相关直接规定。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从法理上而言,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与一般的民事诉讼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虽然,这一规定不能推论出法律已经明确授权检察机关可以代表国家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但是,这一规定表明立法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代表,并且表明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行性。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环境诉讼时,其具有与主管行政机关同等的权利。
(三)环保社团组织的环境公益诉权
环保社团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诉权也为学界所拥趸,但是,这一权利值得斟酌。环保社团组织是否有权代表国家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或者是否有权代表不确定多数人甚至代表自然物提起环境诉讼?国家对自然资源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只授权主管行政机关行使,相应的诉权只授权主管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予以行使--虽然目前的立法并未全面明确。就目前的立法而言,环保社团组织并不在此种授权之列,其对公共财产损害主张权利缺乏法律依据和理论支持。

书  评:
 
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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