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基本法是环境立法发展的高级形式。20世纪7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颁布了环境保护基本法,出现了两个发展的高峰。20世纪90年代后,环境基本法进入成熟期。推动环境基本法发展的主要动因是全面提升环境保护的地位,以综合系统的方法对付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对环境基本法的影响尤其重要。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后,可持续发展战略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其对立法的总体要求是依法促进环境与发展融合、当代人利益与后代人利益的平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对一国法律特别是环境法进行重整是必要的,重整包括内容上的更新和体系上的完善。可持续发展包括经济可持续发展、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三大部分,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活动的各个领域,相关立法的体系化和综合化更有利于保证其全面实施。法律的体系化是指重新整合环境保护法律的内容和体系,如制定环境综合法,甚至环境法典等,它是迄今为止发现的最为有效的实现法律目标和贯彻法律理念的方法。法律综合化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即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综合和环境保护政策法规与其他领域政策法规的综合。环境基本法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最重要的法律保障。
中国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被认为是中国的环境基本法,但由于其内容过于简单概要,可操作性差,长期以来一直处于有名无实的状态。该法颁布实施已有20多年,在此期间,中国的社会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如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了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实行了一系列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等,这些变化都从根本上影响了中国的环境保护政策,但是该法未能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相应修改。因此,该法与现实存在着诸多冲突,如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理念上的冲突,传统行政理念与现代行政理念的冲突,政府权力垄断与社会要求分权的冲突等。
由于《环境保护法》过于简单并且严重滞后,为了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相适应,国家不得不在环境保护单行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政策措施等层面进行了众多的调整和革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等重要制度已被其它单行法律、法规或法律文件所修改;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染物集中控制制度等只能从位阶较低的法律制度上予以确立。上述制度本应通过修订基本法完成的任务不合适地发生了错位,致使基本法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地位,其对下位法的指导作用正在消失、其权威性正在削弱、其在行政执法和司法中的作用正在减少,存在着被架空的危险。由于基本法的名存实亡,为了应付现实需要,致使单行立法、部门立法频繁,恐怕没有哪一个部门法的立法速度可以与环境保护立法相比。但是,这种单行立法随意突破基本法、违背基本法、取代基本法的做法违背了法制统一原则。各个单行立法或部门立法之间存在着各自为政、互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和抵触的情况,破坏了环境法制统一性原则。环境立法虚假繁荣的背后,隐含着深刻的法制危机。如果再不修改《环境保护法》,这种法制危机会造成无可挽回的影响。
环境基本法是确定国家环境保护职能、环境保护基本政策、环境保护基本制度、企业和公民环境保护基本权利义务、环境法律责任的法律载体。中国环境保护的形势和环境法制建设需要一部确实有效、与时俱进的基本法。环境保护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是政府一项重要职能,其地位需要基本法予以明确。环境保护的形势需要大量和系统的立法,这个体系不能缺少一个龙头。今后无论是开展法典编纂,还是开展立法清理,都需要有一个基本法作为统一的标尺。
为了完善中国环境基本法,必须对世界各国的环境基本法进行广泛的研究,了解环境基本法发展的规律和趋势,借鉴国外立法的有益经验,吸取其教训,为制定和完善中国环境基本法提供有效的支撑。本书以世界几十个国家的环境基本法为研究中心,通过深入的比较研究,最终落脚点为提出一个完善中国环境基本法的基本框架设想,其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都是明显的。
中国学者自20世纪90年代,特别是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理论提出以来,对环境基本法做了许多的研究探讨,目前的研究工作主要在以下领域:
(一)环境法基本理念的创新
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下,许多学者对环境法的价值观、公平观、正义观、发展观、环境法的目的和调整对象等提出了新见解,丰富了其原有的内容。如汪劲的《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2000年),陈泉生的《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2000年),蔡守秋的《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2003年),李挚萍的《环境法的新发展——管制与民主的互动》(2006年)等。
(二)《环境保护法》的修改
学者们普遍认为中国需要一部真正的环境基本法,而对于中国环境基本法的探讨主要是从探讨如何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基础上进行的。修改《环境保护法》已成为多年来环境法学界热门话题,已经发表的成果很多,如汪劲的《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现状和修改定位》(《环境保护》2003年第6期),周珂的《环境法的修改与历史转型》(《中国地质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王树义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改问题的几点思考》(《法学评论》2004年第6期),王曦的《论1989年〈环境保护法〉之历史功绩与历史局限性》(《时代法学》2004年第6期),吕忠梅的《中国需要环境基本法》(《法商研究》2004年第6期),曹明德的《关于修改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若干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杨朝飞的《〈环境保护法〉修改思路》(《环境保护》2007年第3期)等。以上论述对《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必要性、修改模式、修改方法、修改内容领域等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探讨。对于如何修改《环境保护法》,存在着修改论、废止论、搁置论和改造论等不同的看法。关于修改重点,有的认为应以加强政府的环境责任为核心,有的认为应该以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核心,有的主张以明确公民的环境权利和义务为中心等。
(三)环境法的新机制的探讨
主要在循环经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环保产业和污染处理市场化和产业化等制度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如张梓太的《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之构建》(《法学研究》2006年第3期),李艳芳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研究》(2005年),李挚萍的《经济法的生态化——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法律机制探讨》(2003年)等。
(四)外国环境法和环境基本法的研究
目前系统地介绍外国环境法的成果不多,主要有王曦的《美国环境法概论》(1991年),王树义的《俄罗斯生态法》(2001年)。专门对外国环境基本法进行系统研究的成果很少,主要有常纪文的《从国外环境基本法看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红旗文稿》2005年第5期)和《环境基本原则:国外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对各国环境基本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日本,如杜群的《日本环境基本法的发展及我国对其有借鉴》(《比较法研究》2002年第4期),沈晓悦的《日本的〈环境基本法〉》(《世界环境》2006年第5期)。
目前国外对环境基本法的研究成果非常丰富,主要在以下领域:①各国环境基本法的介绍和评价。一般的教材都对本国环境基本法有重点介绍和评价;②多国环境法的比较研究。最权威的著作是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出版社出版的《比较环境法和政策系列丛书》,其中包括Ren JGH Seerden, Michiel A Heldeweg, and Kurt R Deketelaere 2002年主编的Public environmental law in the European Union and the United States : a comparative analysis;Kurt Deketelaere and Jan Gekiere 2002年主编的International, EC, and US environmental law : a comprehensive selection of basic documents,Bohne, Eberhard 2006年主编的The quest for environmental regulatory integration in the European Union : integrated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and major accident prevention。
然而,现有的研究也存在着许多不足:①对环境基本法的系统研究不够。目前的研究仍然较零散,成果缺乏系统性,特别是以可持续发展理论对环境基本法进行系统审视不够,对环境基本法产生和发展的客观条件探讨不多,对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系统研究和检讨不足,对环境基本法的核心内容研究不深,对环境法律制度之间的整合缺乏宏观考虑;②对国外的研究比较片面。在国别研究上,对日本、美国和加拿大的环境基本法关注较多,而其他国家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的研究极为欠缺,各国之间的比较研究更少;③对环境基本法的具体制度以及其运行机制的探讨不足。现有的成果仍然主要集中在理论层面,对现行制度实施的实效分析不够,对符合中国实际的制度构建和运行机制的探讨明显不足。
本书希望在前人研究的成果上起步,针对目前研究不足之处做出一定的努力,希望对相关的学术研究以及中国环境基本法的完善做出一些贡献。主要内容包括:
(1)深入分析一些主要国家环境基本法产生、发展和完善的社会经济背景;揭示环境基本法发展的一般规律和基础条件;找出影响环境基本法发展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本课题所选取的代表性国家有40多个,亚洲国家及地区有日本、韩国、尼泊尔、越南、泰国、柬埔寨、阿富汗、马来西亚、斯里兰卡、印度、沙特阿拉伯、中国台湾地区、土耳其、菲律宾、格鲁吉亚、阿塞拜疆等;欧洲国家有法国、荷兰、瑞典、芬兰、丹麦、马其顿、保加利亚、罗马尼亚、阿尔巴尼亚、塞尔维亚、斯诺文尼亚、瑞士等;非洲国家有南非、津巴布韦、纳米比亚、坦桑尼亚、莫桑比克、利比亚、叙利亚、埃及、赞比亚等;美洲国家有巴西、智利、圭亚那、墨西哥、美国、加拿大等;分别属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以及分布在不同区域,力图涵盖各种不同的环境基本法类型。
(2)环境基本法的共同价值和理念的探讨。分析主要国家的环境基本法的立法宗旨、立法目的、价值取向;寻找它们共同的价值追求和精神实质;深入探究这些国家的立法者如何体现和整合世界公认的一些基本理念,如可持续发展原则、环境民主原则、环境公平原则等;重新审视和探寻环境法的公平观、正义观、发展观、价值观、效率观和安全观的内涵。
(3)环境基本法基本要素的比较研究。对主要国家环境基本法的基本元素进行深入探讨及比较研究,包括环境基本法的结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基本权利义务、法律救济的主要方式、法律责任及立法技术等。寻找它们的共性和个性,在分别解剖的基础上,再研究它们是如何被协调、整合在一部综合性立法之中的。
(4)构建中国环境基本法的总体设想。在前述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中国国情提出构建中国环境基本法的设想,包括中国环境基本法的立法模式、结构框架、政府职责、基本原则、基本权利义务、基本制度、法律责任等,进一步探讨在环境基本法中如何建立环境民主机制、环境利益分配机制、环境法实施保障机制、环境法律责任以及追究机制、环境法律救济机制等问题。
本书的研究对象虽然相对确定,但是领域广,涉及国家多,内容繁杂,资料浩如烟海。面对一个如此庞大的课题,笔者只能确定一个有限的目标,在现阶段主要是进行部分国家的法律文本考察。目前的研究存在三大局限性:①材料选取的限制。我们能够运用的文本主要是英文版本,这给研究带来一些问题,一是除了官方语言变为英语的国家外,大部分国家环境基本法的英文版本都不是原始官方法律文本,而是由本国语言翻译而来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不可避免地影响了其准确性;二是除了少部分国家的法律原文被翻译成中文外,本书列举的法律条文内容都是由作者翻译的,受制于英文水平,翻译出来的意思可能与原文存在一定的误差;三是尚无英文、中文或者日文环境基本法条文的国家没有被纳入研究范围,影响了研究标本的代表性。②背景材料的限制。每个法律,甚至每个条文的出台都有其历史背景,要了解这些背景需要深入研究相关国家的各方面的文献,但是受制于资料和时间,目前本课题无法开展这些工作,因此,许多研究是浮于表面的。③缺乏法律实施效果和研究。本书迄今只进行法律文本研究,没有能力追踪了解法律实施的效果,因此,文本上很完美的法律,其实施效果未必很理想,文本上难看的法律,其实施效果未必不理想。法律文本的分析只能反映事物的一个侧面,但不是完整状态。笔者深知,本课题是一个需要许多人用毕生去努力研究的问题,本书只是一个开始,我们有责任继续努力,为中国环境基本法的建设尽一臂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