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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动物饲养人责任(§§833,834BGB)施陶丁格注解(外国(地区)法典译丛) - 外国(地区)法典译丛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书名: 德国民法动物饲养人责任(§§833,834BGB)施陶丁格注解(外国(地区)法典译丛) 外国(地区)法典译丛
ISBN:978-7-5620-4821-3 条码:
作者: [德]埃贝尔-博格斯 著 王强 译  相关图书 装订:平装
印次:1-1 开本:32开
定价: ¥22.00  折扣价:¥19.80
折扣:0.90 节省了2.2元
字数: 140千字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页数: 184页
发行编号: 每包册数:
出版日期: 201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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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注解》对BGB动物饲养人责任条款的法源(从罗马法直到BGB最终文本)进行梳理, 分别以主旨概述、损害的因果关系与违法性、动物/动物危险/动物饲养人、免责证据、赔偿责任限制及排除、共同责任等核心概念为纲,脉络明晰,层层深入,步步为营,以典型的注解赔偿责任条款的严密逻辑,系统阐述了BGB动物饲养人责任法蕴涵的法理、法学内容及操作、运用空间。
随着中国大陆社会经济的快速嬗变,民事立法不断加强和完善;饲养动物或宠物愈发普 遍,包括藏獒、斗犬等各类原来没有或极少见的动物、宠物也变得愈加常见。这些动物带来和引发的动物饲养人、所有人、受害人、直接间接占有人等各方的矛盾利益冲突必然随之激化,加之国民維权意识日益增强,亟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立法方面的完善与更新。我国大陆现行《侵权责任法》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虽用了七条(78-84)进行规定,但存在归责原则不明,核心概念界定不清等弊端,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涉及动物的民事矛盾与冲突,迫切需要借鉴《注解》中对饲养动物损害赔偿责任的论述。如我国大陆未来制定《动物饲养人(侵权)责任法》,则《注解》必是首选的第一手参考资料。译介这些详注,对大陆民法各单行法的理解、运用,对各领域立法的有机细分与完善,有直接的重要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章节目录:
《德国民法典》第833条
第一章 历史发展
第一节 早先法律
第二节 《德国民法典》第833条诞生的历史
第三节 对危险犬(“斗犬”)造成危险的
补充保护
第二章 《德国民法典》第833条的主旨
第一节 第1句话
第二节 第2句话
第三章 动物
第一节 争论情况概述
第二节 功能性解释
第三节 其他的解释类型,特别是原文解释
第四节 防止微生物造成的危险
第四章 损害,因果关系,违法性
第一节 损害
第二节 因果关系
第三节 违法性
第五章 动物危险
第一节 动物危险作为构成要件特征
第二节 以往判决对动物危险这一要件特征的
解释:任意的动物行为
第三节 新近判决对动物危险这一要件特征的
解释:不可预见的动物行为
第四节 新理论:自发的动物行为
第六章 动物饲养人
第一节 判决中与理论上的发展
第二节 饲养人自己利益的标志
第三节 直接以自己利益为准——对动物的行为
不涉及自己利益
第四节 多个人同时有自己利益
第五节 决定权的特征
第六节 直接以决定权为准
第七节 决定权分担给多人
第八节 典型个案分析
第九节 动物饲养人的个人条件
第七章 《德国民法典》第833条第2句话涵盖的动物
第一节 家畜
第二节 役畜
第八章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33条第2句话的免责证据
第一节 看管动物时惯常必要的注意
第二节 委任第三人看管动物
第三节 个案
第四节 违反注意义务和损害之间缺乏因果关系
第九章 因受害人自己的原因限制及排除动物饲养人责任
第一节 受害人行为作为应考虑的原因
第二节 考虑归责于受害人的动物危险或运行危险
第十章 多个责任人相遇

《德国民法典》第834条

第一章 该法条基本思想
第二章 由动物引发损害
第三章 动物看管人
第一节 动物看管人和动物饲养人的区别
第二节 对动物进行看管
第三节 接管合同
第四节 独立完成看管任务
第五节 单独举例
第四章 免责证据
第五章 不同责任条款之间的关系
第一节 动物饲养人和动物看管人责任的关系
第二节 动物看管人使用另一个动物看管人时《德国民法典》第834条与第831条的关系

精彩片段:
译者前言

德意志民族的哲学意识与思辨传统在过去几个世纪中不断精益求精、准益求准,达到了一个横向及纵向意义上的顶峰,即其法理哲学的精准、深邃、系统化; 而数百年法理哲学扎实厚重的积淀,加之对以罗马法为主的法源的成功继受, 对自有普鲁士法的扬弃,以及上百位杰出法学家的传承创新、 呕心沥血、孜孜不懈,再综合其他历史、政治、经济等因素,凝结出的最大硕果,当属对世界诸国尤其是中国民法产生了并仍在产生着深远影响的《德国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下简称BGB)。中国民法继受以BGB为核心的德国民法渊源已久: 从以BGB为蓝本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大清民律草案》,到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典”,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诸多现行单行法(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稍行梳理划一,脉络即可突现。中国大陆过去、目前及未来民事立法,尤其未来如果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要参照的国外立法当属BGB及相关法学论著。不夸张地说,我国大陆当前民事立法是,未来民事立法仍将是继受德国民法的延续,或者说继受德国民法的第二阶段, 此点可在下列横向类比中得到充分说明:
1.BGB逻辑体系有机严密,各条款灵活性强、应用弹性大、法理内涵深刻,需要通过各级法院判例在应用中不断检验,通过各专门注解及法理辨析精益求精,从而不断成熟、丰颖、完善。BGB从1896年诞生到今天为止,抛去几次大的变动(如2002年债法改革)不说,其条文本身作为释法基础虽然凝练,但往往高度抽象,其内涵及运用的日臻丰富、到位,离不开法学家、法官们的专门注解与判例说明。实际上,正是这些系统的专门注解、判例阐释和BGB一道,成为了德国民法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结论: 如果把BGB的起草诞生过程看做德国民法的第一个发展阶段,那么这些不断积累、完善的注解与判例体系则构成了德国民法在BGB出台后与之相辅相成的第二发展阶段。
2.我国大陆民法从1979年直接或间接继受BGB起至今,由各单行法构成的民法体系已具雏形,换言之,我国大陆民法继受德国民法的第一阶段及我国大陆民法第一发展阶段已初步完成。如果和德国民法自BGB诞生迄今一个多世纪发展历程类比,我国大陆三十多年的民事立法成果也必须通过判例、司法解释,尤其是法规注解,经过更长时间的检验、补充、修正、完善(而BGB诞生前已经历了几个世纪的积淀与准备)。这个过程又恰恰伴随着对德国各级法院判例、判例辨析和各专门注解的继受,即我国大陆民法继受德国民法的第二个阶段。
在我国大陆民法两个发展阶段及与之并行的继受德国民法的两个阶段中,对德国民法的译介功不可没,译介也可分作两个阶段: 目前,我国大陆已有一批高质量的德汉民法法典、民法学译著,趋成体系,译介德国民法第一个阶段的成果已具系统规模。然而,译介德国民法和继受德国民法一样,不应限于BGB、ZPO、HGB等法典及民法学论著,还须包括法典注解与直接应用这些法典的判例、消化理解这些判例的判例辨析; 对它们的译介实际构成译介德国民法的第二个阶段。这个阶段对我国大陆民法继受德国民法的第二个阶段,乃至我国大陆民法的发展、成熟、进一步系统化,恰恰不可或缺。
我国大陆译介德国民法的第二个阶段亟待更多成果问世。当前,不仅针对BGB章、节、目并包括法院判例的扎实系统的注解鲜被译介,对BGB中某个细分领域乃至具体到相关条、款/句、项的专门详注的译著更是凤毛麟角。庞大而又缜密的BGB体系的全注,甚至分编注解,随BGB体系一道,虽本已有机融合了对各领域的专门注解,但因各领域有不同历史渊源及独特之处,且这些全注及分编注解卷帙浩繁,难以通过全注及分编注解实现对各领域面面俱到的把握。然而,BGB的博大精深又反映在各具体细分领域凝练深刻的法理内涵中,这些法理内涵恰恰通过各专门、专项详细注解直接体现。这些具体细分领域的专项详注自然也各成独立体系,宜于深研,恰恰符合我国大陆民法单行法的特点。译介这些详注,对大陆民法各单行法的理解、运用,对各领域立法进一步有机细分、完善,有直接和重要的参考价值。
《德国民法动物饲养人责任(§§ 833, 834 BGB)施陶丁格注解》2012年最新版(下简称《注解》)恰恰是这样一部专项详注,注解人为德国美因茨大学法学院民法学教授克里斯蒂娜·埃伯尔-博格斯女士(ProfDriurChristina EberlBorges),由本人作为该法学院研究员将其译为中文。《注解》有以下特点及优点:
1.《注解》系《施陶丁格德国民法典及其施行法、附从法注解》(下简称《施注》)系列中《侵权行为第三部分 §§ 830-838》卷2012年最新版中的一部分,《施注》系德国BGB几大权威注解之一,由德国著名法学专业出版社——Sellier de Cruyter出版社出版,注解人分别为德国各大学法学院教授、联邦普通法院法官、地方高级法院或地方法院院长或法官、各级专业法院(如行政法院、社会法院等)的院长或法官、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等,基本囊括了各专项领域法学理论、实践诸方面最高级别的专业人士,保证了注解的权威性和专业性。此外,《施注》始终与时俱进,不断发展,质量经过了时间的检验。
2.《施注》本身扎实详尽,深入透彻程度令人信服。 以《侵权行为第三部分 §§ 830-838》卷为例,仅注解9条BGB法条就用了约600页,几十万字篇幅。《注解》专门针对动物饲养人/看管人的侵权责任/赔偿责任这一专门细分领域,虽仅涉及2条BGB法条,但用了近90页,约4~5万字。《注解》的著者埃伯尔-博格斯教授作为《施注》侵权责任法多个BGB条款的注解人,在德国及欧洲法学界,尤其在侵权责任法(包括动物饲养人侵权责任法)领域,被公认为是知名的法学家,《注解》的质量从而更得以保证。
3.由于BGB法典汇编环环相扣的逻辑体系以及与之相应的注解体系,《注解》既属于BGB侵权责任法注解的一部分,又独立自成完整体系。BGB中直接规定动物饲养人责任的法条虽只有第833、834条两条,而我国大陆现行《侵权责任法》(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用了7条(第78~84条)进行规定,但BGB第833、834条,尤其是辅以深入详实的注解后,法理、法学内涵和弹性运用空间远远超过我国大陆现行《侵权责任法》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规定。
4.《注解》对BGB动物饲养人责任条款的法源 (从罗马法直到BGB最终文本) 进行系统梳理,分别以法条主旨,损害、引发损害的因果关系与违法性,动物、动物危险、动物饲养人,动物饲养人免责证据,动物饲养人赔偿责任限制与排除,共同责任,动物看管人,动物看管人免责证据等核心概念为纲,脉络明晰,步步为营,层层深入,以典型的注解赔偿责任条款的严密逻辑,系统阐述了BGB动物饲养人/动物看管人责任法蕴涵的法理、法学内容及操作、运用空间。
5.《注解》的另一特点是判例资料引用周详,论证充分。《注解》穷尽了从第833、 834条条文在BGB中生效一直到目前德国各级法院关于动物饲养人责任的几乎所有判例。这些数百个经系统援引的第一手判例资料以及辨析阐释,对我国大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立法及法规应用的完善具有尤为重要的参考价值。《注解》不仅包括BGB生效不久后法学界对动物饲养人责任的观点和相关判例,还注重时效性,充分涵盖后续法学界、司法界随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对动物饲养人责任各部分内容解释的变化;《注解》同时涵盖了涉及诸如动物概念,宠物、家畜、役畜概念,动物饲养人特征等最新的法学观点、法院判例与判例立场。在对各法学观点、判例立场进行分析时,始终尽量兼顾正反两面或多个视角,经客观、综合论证后提出注解人自己的立场或结论。
6.随着中国大陆社会经济的快速嬗变,民事立法不断加强和完善,饲养动物(包括宠物)愈发普遍,藏獒、斗犬/恶性犬等各类原来没有或极少见的宠物也变得愈加常见; 我国又是一个典型的人口聚居稠密的国家,这些动物引发的动物饲养人、所有人、受害人、直接及间接占有人等各方的矛盾利益冲突必然随之激化,加之国民维权意识日益增强,亟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立法方面的更新完备。我国大陆现行《侵权责任法》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虽用了7条进行规定,但存在归责原则不明、核心概念界定不清等弊端,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涉及动物的民事矛盾与冲突,迫切需要借鉴《注解》中对饲养动物损害赔偿责任的论述。如果我国大陆未来制定《动物饲养人[侵权]责任法》,《注解》必是首选的第一手参考资料。
7.除上述方面之外,《注解》中所涉及的与动物饲养人赔偿责任有关、在德国民法中已制度化但在我国大陆民法中尚未成熟的机制,如动物饲养人赔偿责任险(第三方责任险[Haftpflichtversicherung für Tierhalter])等,可以为我国大陆民法进一步处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借鉴。此外,《注解》所采取的论述论证、引证判例的方法步骤,包括将动物饲养人责任条款和整部BGB相关内容以及将二者注解本身有机融汇贯通,也很值得为我国大陆民事立法深入、完善,为民法注解及法学论著中的分析论证引以借鉴。
《施注》的一大特点是不采用脚注,在注解中直接(以较小字体)给出所引证文献、判例出处和做补充说明。为便于中国读者阅读,并经著者和原著出版社同意,译者在翻译时将这些文献、判例出处统一移至脚注当中,并在脚注中做了自己的一些补充。本译著顺利出版,应首先感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阚明旗先生的大力支持。翻译《注解》过程中,针对本人关于原著及相关法学内容的问题,除著者埃伯尔-博格斯教授本人外,基尔大学法学教授汉斯·哈腾豪尔先生(ProfDriurHans Hattenhauer)和德(assiur, Universitt Mainz)、美(LLM, Columbia University)两国法学硕士马可·荣格先生(Marco Jung)都为本人详细讲解,同本人深入探讨,同济大学德语专业学士、美因茨大学翻译学院硕士生薛煜先生也为润色本序言提出了宝贵意见,特此致谢。哈腾豪尔教授系德国当代著名法学家,前基尔大学校长,典型的德国杰出学者,学品、人品亮洁,学术造诣精湛,治学态度严谨,为本人效法之楷模。先生不以本人驽钝浅薄,在做人治学上屡屡指点迷津,此前在本人将我国《大清民律草案》译成德文、撰写博士论文过程中,已经挤出很多时间,付出许多努力,给予了宝贵的引导与支持。先生的教诲鞭策,本人将终生受用,没齿难忘,感激之情,于此只言半语无法表其一二。
BGB和其注解相辅相成,博大精深,使译者常感学力欠乏,能否传达其精髓之一二,有待读者评判。尽管本人已殚精竭虑,但实因才疏学浅,误译、漏译在所难免。译文谬误疏漏之处,全系译者一人之咎。本人尊读者为良师益友,疏误欠缺之处,望不吝指教,以补本人之不足 (本人电邮地址: wqlaufer@yahoocom; wqlaufer@hotmailcom)。另外,本人计划系统译介BGB其他一些条款的注解及其他相关法学论著,读者对本《注解》译文的批评建议因此更显弥足珍贵。


王 强
2013年4月28日
于古都洛阳
书  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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