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公平课税论
现在所说的公平课税论(theory of equitable taxation)最初起源于亨利·西蒙斯(Simons,1938)的研究成果。西蒙斯的哲学思想根植于古典自由主义,强调个人自由是基本价值观,然后才是公平。他的经济纲领需要的是使政治干预经济生活最小化的制度和政策,认为政府有其重要作用,但必须提供的服务是私人部门不能有效提供的服务,并通过再分配产生更大的公平。政府在设计和改革税制时,必须建立这样一种课税方法,这种方法既能按照公平原则筹措资金,又能限制政治程序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在西蒙斯看来,实现这种双重目标的课税方法,关键在于选择适当的税基。于是,他根据黑格(Haig,1921)和香兹(Schanz,1896)的研究成果,构想出综合所得概念和综合税基概念。
1.3.2最适课税论
最适课税论(theoryofoptimaltaxation)的根源可以追溯到古典经济学家约翰·斯图亚特·穆勒首次提出的“牺牲”学说。穆勒(Mill,1817)认为,税收公正要求每个纳税人都要承担同等的牺牲。在埃奇沃斯和庇古之后,现代福利经济学将牺牲解释为效用的损失,并提出边际效用相等适宜作为使税收引起的总牺牲最小化的原则。弗兰克·拉姆斯(Ramsey,1927,pp.47~61)、詹姆斯·米尔利斯(Mirrlees,1971,pp.175~208)、彼得·戴尔蒙德和米尔利斯(Diamond and Mirrlees,1971,pp.8—27,pp.26l~278)等建立起来的当代最适课税论,也认为税制结构造成的总牺牲应当最小,但他们所界定的牺牲比较宽泛,把牺牲看做是社会福利的减少,而不仅仅是个人效用的损失。
1.3.4公平课税论、最适课税论和财政交换论这三种理论对现实税制改革方案设计的影响
在这三种理论中,公平课税论对现实税制改革和税制设计产生过显著的影响。它的影响达到顶峰的标志是1966年出台的一本厚厚的加拿大《皇家税收委员会报告》。这种影响不仅限于加拿大,也不仅限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财政部的《基本税制改革方案》(1977年)、《实现公平、简化和经济增长的税制改革》(1984年),就试图将个人所得课税更加全面地建立在综合税基之上。后一份报告成了《总统税制改革建议》(U.S.Government,1985)和导致《1986年税制改革法案》(这是美国所得税法最近所作的最重大的修改)的政策讨论背景。其他官方支持的改革建议有瑞士的《累进支出税——一种选择?》以及爱尔兰的《税收委员会的第一报告》(GovernmentofIreland,1982)。布莱克和佩奇曼(Break and Pechman,1975)的著作《联邦税制改革:不能实现的梦想?》问世之时,正值公平课税论这种规范方法居主导地位,所以著作对基于该理论的税制改革的意义和可行性进行了有见地的学术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