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新编21世纪教育学系列教材)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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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教育法学(新编21世纪教育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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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 978-7-300-19844-6 |
条码: | |
作者: |
杨颖秀
相关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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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订: | 平装 |
印次: | 1-1 |
开本: | 16开 |
定价: |
¥35.00
折扣价:¥31.50
折扣:0.90
节省了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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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 |
366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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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页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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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编号: | 198446 |
每包册数: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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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
2014-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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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
本书重在界定教育法学相关的基本概念,多维度地分析了教育法学中的诸多要素。本书系统而全面,并在每章配有案例及案例分析,可以使读者通过案例更好地掌握教学内容。本书既可作为教育法学的教学用书,也可作为教育学和法学相关学科研究学者和学生的参考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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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
杨颖秀 教育学博士。东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部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省重点学科“教育经济与管理”博士点、硕士点学科带头人。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管理分会副理事长及教育管理学科学术委员会副理事长,中国教育学会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分会常务理事,《中小学管理》、《教育曙光》(香港)等杂志编委。1999—2000年在美国太平洋路德大学做访问学者,2004—2005年在美国弗吉尼亚大学做访问教授。多次受邀赴美国、加拿大、英国、西班牙、南非等国家参加国际会议,受邀赴香港及台湾地区进行学术交流。主要从事学校管理与教育行政、教育政策与法律领域的研究。现已出版专著3部,主编著作5部,发表论文100余篇,多篇被《中国学术年鉴》、《新华文摘》等刊物转载1篇。讲授“学校管理学”、“教育行政学”、“教育法学”、“教育政策分析”等课程。参加全国教育科学“八五”规划重点项目研究工作,主持教育部“九五”规划项目、全国教育科学“十五”及“十一五”规划重点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基地重大项目、国务院学位办委托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吉林省教育科学“十五”及“十一五”规划重点项目等研究工作。获第三届及第四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三等奖,吉林省第五届、第六届、第七届及第八届教育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等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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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杨颖秀 教育学博士。东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部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省重点学科“教育经济与管理”博士点、硕士点学科带头人。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管理分会副理事长及教育管理学科学术委员会副理事长,中国教育学会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分会常务理事,《中小学管理》、《教育曙光》(香港)等杂志编委。1999—2000年在美国太平洋路德大学做访问学者,2004—2005年在美国弗吉尼亚大学做访问教授。多次受邀赴美国、加拿大、英国、西班牙、南非等国家参加国际会议,受邀赴香港及台湾地区进行学术交流。主要从事学校管理与教育行政、第一章 绪 论 第一节 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及性质 第二节 教育法学的历史进程 第三节 教育法学的研究方法 本章案例: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 第二章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第一节 教育法的含义及特性 第二节 教育法坚持的基本准则 第三节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 第四节 教育法的渊源与体系 第五节 教育法律规范 本章案例:两起触目惊心的杀害学生案 第三章 教育法律关系 第一节 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类型及特性 第二节 教育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第四节 教育权利主体及其相互关系 本章案例:孩子园内摔伤应由谁来负责 第四章 教育法的制定与实现 第一节 教育法的制定 第二节 教育法的实施与实现 第三节 教育法制监督 本章案例:作弊被开除学生告学校法院确认学校处理合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第一节 法律责任 第二节 法律救济 本章案例:大学生校园被殴成植物人打人者获刑赔偿70余万 第六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一节 学校教育制度 第二节 义务教育制度 第三节 职业教育制度、成人教育制度、扫除文盲教育制度 第四节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 第五节 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本章案例:学校以曾作弊为由拒绝发放学位证书北京农学院被学生告上法庭 第七章 国家及其行政机关 第一节 国家及其行政机关的教育权利与义务 第二节 国家及其行政机关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本章案例:诉深圳市罗湖区教育局行政不作为案 第八章 学 校 第一节 学校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学校的设立 第三节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节 学校的法律责任 本章案例:校内施工不扫尾酿成事故谁负责 第九章 校 长 第一节 校长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校长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 校长的法律责任 本章案例:新任校长的困惑 第十章 教 师 第一节 教师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 教师的专业发展及管理制度 第四节 教师的法律责任 本章案例:副校长在招聘教师中受贿获刑 第十一章 学 生 第一节 学生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 未成年学生的法律保护 第四节 未成年学生的犯罪及其预防 第五节 学生的法律责任 本章案例:教师当众猥亵14名女生 第十二章 家庭与社会 第一节 家 庭 第二节 社 会 本章案例:柳州强制执行“义务教育第一案”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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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片段: |
典型案例 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齐玉苓的受教育权是如何被侵犯的 一天,齐玉苓在银行工作的一个朋友对她说,“真是巧,我们银行里也有一个叫齐玉苓的,姓和名跟你都一样”。齐玉苓倍感蹊跷,因为姓名同音倒不奇怪,但“苓”字也一样就有点让她好奇了,而更让齐玉苓震惊的还在后面——这位“银行齐玉苓”正是1990年考取中专的,而且这个人上的中专正是当年齐玉苓所报考的济宁商校。齐玉苓决定把事情弄清楚。经过仔细调查,齐玉苓发现,那个已经是银行储蓄所主任的“齐玉苓”是陈恒燕。 九年后突然出现的这件事情让齐玉苓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她怎么也没想到,当年她自以为中考失利而痛苦万状的时候,却有人已偷偷拿走了她的录取通知书,摇身一变,成了“齐玉苓”,上了本是她考上的济宁商校,从此当上了城里人,还捧上了银行这只令人羡慕的饭碗。而自己呢,却在打工、下岗。 令人惊讶的是,在假齐玉苓的假体检表上竟赫然盖着滕州市教委招生委员会的钢印。而法院的鉴定结果更表明:钢印并非假印。 查看这位假齐玉苓的档案,里面仅有当年的体检表和学期评语表(也纯属伪造),档案很不全。但就是这样一张假的学期评语表,在校长签字处却盖着当时八中校长邢启坤的私章。在学校盖章处也清晰地盖有“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公章。 1999年2月,忍无可忍的齐玉苓在家人的帮助下将陈恒燕、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滕州市第八中学、滕州市教委等推上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席。 分析 此案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一项批复,名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指出: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公民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受教育权利被侵犯的齐玉苓获得最终胜诉,依法获得了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近十万元。 此案虽已过去,但却由此在法学界引发了一场宪法能否司法化的讨论。简单地说,宪法司法化是指各级审判机关直接引用宪法审理具体案件的司法活动。我国在惯例上是不能直接引用宪法审理具体案件的。而齐玉苓一案由于在最高人民法院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批复中,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公民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明确表述,因而引发了宪法能否司法化的激烈论争。齐玉苓一案也因此被称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这场讨论依据的法学理论是深刻的,无论意见是否统一,其意义都与问题涉及的法学理论一样深远。因为它不仅表明了宪法精神的浩然正义,也反映了对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内在含义理解的进展与彷徨,更为重要的是反映了教育法学基本理论与实践存在的缺失。毋庸置疑,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属于侵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但对于这一基本权利在教育法中是否得到了全面的确认、教育法究竟要规范哪些权利义务关系、受教育权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居于何种位置、侵犯受教育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等一系列问题,均需要教育法学进行深入的研究,并作出必要的回答。这就涉及教育法学究竟要研究什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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