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新论》 978-7-5620-8220-0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4月出版 作者: 龚大春 定价:39元
内容简介
事实是科学和价值的共同支点。证据制度的最基本的功能在于事实发现,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作为证据制度的核心部分,应该担当事实发现功能的最主要角色。举证责任是诉讼各方依法承担的向法官提供证据的义务。待证事实具有“具体的待证事实”和“抽象的待证事实”的双层结构,“具体的待证事实”具有分配举证责任的功能,“抽象的待证事实”不具有分配举证责任的功能。证据在行为人之间分布的基本规律是行为控制规律。行为和行为领域的控制者应当承担其具有正当性的事实主张的举证责任,简言之,控制者自证其当。
作者简介
龚大春,男,三江学院法律与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刑法和证据法学,在学术和实务类期刊发表各类论文30多篇,办理各类案件500多件。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