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学(第九版)》 主编: 彭万林 覃有土 ISBN:978-7-5764-0324-4 定价:86 元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2年7月
20世纪八九十年代,司法部组织其当时所属的五所普高即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及西北政法学院,以五校之合力统一编写并适用其所属院校法学专业的一套法学教材。《民法学》正是这套教材中的一本。当年司法部所属的五所普高,亦即今日坊间所谓的“中国法学五院四系”中的“五院”。这套教材的每一本都是上述五院校中各相应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共同科研之成果,且历经多次修订。《民法学》自然不例外。
本教材自1994年初版以来,历经8次修订,此次修订己是第9次修订了。与以往不同的是,其一,此次修订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规定完成的。民法典是诸法之“母法”,更是所有民事立法之“母法”。本次修订当然要以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内容为准,对全书各编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和修订。凡是以往民事立法与《民法典》有“打架”的地方,一律以《民法典》的规定为准。其二,在第八版“瘦身”的基础上进一步“瘦身”——删减了5章的内容。变化最大的是将原第四编即知识产权编舍弃了。知识产权制度是传统民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本教材在编写时,有的法学院校民法学课程中还包括知识产权内容,因此,从初版到第八版都设有知识产权编。考虑到如今知识产权一课已被列为法学专业的核心课之一;更重要的是,《民法典》并未将知识产权制度的主要内容纳入其中。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将知识产权留在本教材中设为一编,显然是不妥的。当然,有删除也有适当增加的。增加的内容主要是《民法典》新增的内容,如人格权制度等。其三,依然保留一些过去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典》都没有规定的内容。中国民法学无疑要以我国《民法典》的基本内容、基本原则及其法理予以准确诠释。但是,民法不等于民法学。我们的民法学不仅要对《民法典》的基本内容和基本原则作出准确的诠释,也要对国外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民事法律及其立法经验作适当的介绍,一些重要法理更是少不了要论及。例如,债权债务编是大陆法系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法典》却不设债权编。然而,债这一大块是绕不过去的。又如,取得时效制度是众多大陆法系民法典中都规定有的内容,但我国《民法典》中并不确立这一制度。我们认为,作为法科的学生,对这些重要的传统民事立法应有所了解。因此,本教材设有债权编,并在物权编中对取得时效作了适当的介绍。这也算本教材的一点特色吧。
本书在20世纪90年代初版时撰稿人分工为:
彭万林:绪论,第四编即债权编的“运输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两章,以及第五编即继承权编各章;
徐国栋:第一编即民法总论各章;
来小鹏:第二编即人身权编各章;
李开国:第三编即物权编各章;
覃有土:第四编即债权编的“债的一般原理”“合同总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等章;
戴永盛:第四编即债权编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贷合同”“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合伙合同”“雇佣合同”等章。
参加本次修订工作的有覃有土、徐国栋、来小鹏、戴永盛及刘云生五位老师。其中,徐国栋和来小鹏两位教授对自己原撰稿部分负责修订;覃有土教授、戴永盛老师除对自己原撰稿部分修订外,还分别对原由彭万林教授所撰的绪论和继承权编进行修订。原由李开国教授所撰的物权编,经原撰稿人推荐并经主编和出版社同意,由广州大学法学教授、博导刘云生博士代为修订。全书修订由覃有土教授负责统稿、定稿。
作者简介
彭万林 苏联列宁格勒大学法律系研究生部毕业。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校务委员会委员、院学术委员,兼任上海人民政府参事。《法学》、《上海法学研究》编委及审稿人。《辞海》、《经济大辞典》、《民商法辞典》等辞书撰稿人。主要著作有:《民法原理》(全国统编教材)、《民法学》(主编,上海普通高校“九五”重点教材)、《法汉大辞典》、《国家赔偿法原理》等,发表论文百余篇。编译出版《外国民法资料选编》、《国外法学知识译丛》(民法、商法等分册)等。
覃有土 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二级教授、民商法学博士生导师;原社会兼职:中国法学会理事、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委员、中国商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保险法研究会顾问、湖北省法学会副会长、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等。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商法学。主要著作有:《我国经济合同的理论与实践》、《债权法》、《保险法学》、《保险法概论》、《票据法全书》、《有价证券的理论与实务》、司法部规划教材《民法学》(主编)、《社会保障法》、教育部规划教材《商法学》(主编)等,并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商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篇。
李开国 1966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现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市场交易法治研究基地主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主要著作有:《民法基本问题研究》、《民法总则研究》、《中国民法学》(主编)、《合同法》(主编)、《民法原理与实务》(主编),主要论文有:《民法通则的历史功绩与历史局限》、《对〈合同法征求意见稿〉若干问题的看法和修改意见》、《关于我国物权法体系结构的思考》、《评〈民法草案〉的体系结构》、《我国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等。
徐国栋 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罗马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民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副会长。著有《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一书,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二百五十余篇。
来小鹏 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理事、中国版权保护协会理事、中国科技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研究与服务中心主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专家成员。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商法、知识产权法、网络法等。先后承担国家、省部级研究课题五十余项,著有《知识产权法学》、《版权交易制度研究》、《知识产权法学案例研究指导》(主编)、《网络知识产权法研究》(主编)、《民法学》(主编)等四十余部,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百余篇。
戴永盛 法学硕士,著有《商业秘密法比较研究》,论文有《隐私权研究》等。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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