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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推出环境法新作《中外气候变化诉讼的实践与展望》 - “法学图书”专栏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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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推出环境法新作《中外气候变化诉讼的实践与展望》
2026-06-23 11:03:05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中外气候变化诉讼的实践与展望》(订购
邵莎莎 王灿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本书前言

  气候诉讼,为“气候变化诉讼”的简称,是指诉讼主体以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为目的而围绕应对气候变化法定义务的有无及其责任的承担所进行的诉讼。包括针对政府气候政策和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针对企业违反气候变化法律规定和不履行气候变化义务的诉讼、碳排放交易诉讼、碳排放数据造假诉讼、针对企业大量碳排放导致气候变化造成损害的侵权赔偿诉讼等。自从1988年世界上第一起气候诉讼——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Public Citizen诉美国公路交通安全局案被哥伦比亚特区法院受理以来,全球气候诉讼案件的数量在不断增长。据哥伦比亚大学萨宾气候变化法律中心的统计,截至2025年8月,共有3062起气候诉讼案件被提起。其中涉及国家气候治理责任的案件占据多数,而针对企业的案件也在不断增加。除了美洲的气候诉讼外,气候诉讼在欧洲也取得较大进展。2024年4月9日,欧洲人权法院对Klima Seniorinnen案作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确认瑞士在气候应对措施方面存在不足,已构成对瑞士公民人权的侵犯。相较于Urgenda案中通过人权注意义务推导国家义务,Klima Seniorinnen案更进一步,直接认定政府行动不足构成侵犯人权。此外,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和美洲人权法院正在审理有关各国根据国际法在气候变化方面承担义务的案件,这些咨询意见可能进一步明确各国在气候危机背景下的国家义务。2024年5月,国际海洋法法庭发布咨询意见,认为温室气体排放可以视为海洋污染,各国有义务设计减缓措施,并开展尽职调查,以保护海洋环境免受气候变化和海洋酸化的影响。针对企业的气候诉讼已经探索出各种不同的形式。在损害赔偿类案件方面,德国的柳亚案目前在诉讼程序中已进入证据环节,标志着气候索赔诉讼的重要进展。在全球范围内,气候漂绿诉讼迅速发展,企业在气候承诺、产品宣传和投资行为方面面临更高的透明度和合规要求,特别是针对金融机构的漂绿诉讼成为重点。此外,依据公司法对董事进行气候问责也逐渐发展,股东和投资者越来越多地利用法律手段,要求董事会在决策中充分考虑气候变化风险。在推动应对气候变化诉讼进行的同时,逆气候行动案件(又称“与气候行动不一致案件”)也逐渐显现。具体包括利用ISDS机制对抗气候政策的案件、化石燃料公司对环保组织提起诉讼的案件、公正转型案件、气候变化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冲突案件。部分案件被认为在程序上延缓了气候行动的实施进程,部分并非旨在阻碍气候行动,但客观上产生了与气候行动不一致的案件结果。

  气候诉讼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其最重要的影响就是气候诉讼推动了应对气候立法的发展。一方面,政府框架诉讼促使爱尔兰和德国修改了其气候框架法律,以确保实施更有效的环境保护和气候变化应对措施。另一方面,气候诉讼也影响了企业气候责任的立法,全球正逐步向企业要求更高的环境责任标准。例如,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和美国佛蒙特州的《气候超级基金法》是最近取得的典型进展。这些立法有望进一步推动企业气候责任的司法探索,欧盟通过《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强化了企业在环境和气候方面的尽职调查义务,明确了损害赔偿和信息披露的要求,从而可能增加气候损害赔偿诉讼和基于信息透明度的气候诉讼的数量。

  我国气候诉讼发展较晚,狭义上的气候诉讼案件仍然较少。2023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明确了气候诉讼在促进绿色转型、产业结构调整、清洁能源转型及完善碳交易机制中的作用,并列出了17类属于“双碳”司法的诉讼。司法机关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与应对气候变化的平衡点,评估判决对产业升级和节能减排的效果,具有显著的政策执行特点。相较之下,国外实践更侧重于推动政府与企业气候责任的法治化进程。从我国已经发生的气候诉讼案件类型看,涉碳纠纷主要是合同类案件,侵权纠纷较少,与国外气候诉讼的类型对标,推动政府完善气候治理政策与制度的案件相对缺乏。我国的社会组织也提起了一些气候公益诉讼,其中包括碳配额清缴、碳数据造假、弃风弃光等案件,这些案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的减排行动。自然之友在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的支持下于2017年6月提起的甘肃弃风弃光案公益诉讼,在中国开启了气候诉讼的先河。2024年6月判决的贵州碳配额清缴案具有突破性,原告首次基于“双碳”目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被称为“双碳公益诉讼第一案”,并且法院首次受理了二氧化碳超额排放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实质审理了“超标排放二氧化碳是否会导致生态环境损害”的问题。一审、二审判决均未认可原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求。由于国情和法律制度的不同,我国与国外气候诉讼起诉的主体、诉讼范围和对象、法院裁判的依据和考量的因素都有许多不同。鉴于我国与国外气候诉讼的差异,在行政案件领域,在当前制度安排下,类似于国外的气候责任制度在我国尚处于探索阶段。未来我国的气候行政诉讼可能集中在具体项目上,可以探索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或由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私益诉讼,涉及单个项目的碳评价和环评。在民事案件领域,国外气候诉讼的经验对我国合同类案件的审理借鉴意义有限,但在温室气体排放侵权纠纷方面却颇具借鉴意义。国外成功案例中关于损害认定、因果关系及责任承担形式的经验,可为我国气候侵权纠纷的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此外,针对气候漂绿现象,可以探索检察机关提起反漂绿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或消费者提起的反漂绿诉讼。随着法律制度逐步完善和各方参与深化,气候司法将在多元共治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助力绿色低碳发展目标实现。

  本书对上述内容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以期开阔视野、借鉴经验、推动我国气候司法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发挥气候诉讼在实现“双碳”目标中的促进作用。

  感谢最高人民法院孙茜法官、英国格拉斯哥大学讲师朱明哲博士和自然资源保护协会吴琪、杨君、尚珮璇对我们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CLAPV)中外气候变化诉讼研究项目的支持。

王灿发
2025年8月28日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本版责编:金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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