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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以宁:《经济与快乐》序 - 专家推荐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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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以宁:《经济与快乐》序
2003-02-13 16:43:38 来源:
黄有光教授是国际知名的华裔经济学家、澳大利亚社会科学院院士。他长期执教于澳大利亚莫纳石大学。我是在1983年秋天访问墨尔本时与黄有光教授结识的。以后,在他来中国讲学时,以及我到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讲学时,我们又多次在一起交谈。从接触中,我感到他是一位踏踏实实做学问的人,在福利经济学领域内有很深的造诣。他的不少作品经常被国际一流的经济学期刊的论文所引用。现在,他把自己的一些论文汇编,并请我为他这本文集写篇序言。既然我们是老朋友了,我当然同意。在这篇序言中,一方面,我想向广大国内读者简要地介绍一下黄有光教授在经济理论方面的贡献和有关中国改革开放的主要观点,另一方面,我也想借此机会谈谈我对文集中所涉及的某些问题的看法。
福利经济学是经济学的重要研究领域。如果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这段时期内是福利经济学的迅速发展阶段的话,那么黄有光教授无愧地成为发展福利经济学的重要成员之一。他提出的第三优理论之所以引起各国经济学家的重视,不是偶然的。
要知道,根据福利经济学的论述,最优条件是最优型经济中的决策法则,即在最优世界中才能采取最优决策法则。这是一种纯理论的表述。在实际生活中,要让所有的生产和分配过程都符合帕累托(Pareto)最优条件,是不可能的。于是就出现了次优问题。次优条件是次优型经济中的决策法则,即在次优世界中才能采取次优决策法则。然而,在次优决策中并未把信息成本考虑在内;或者说,在次优世界中,可以假定信息成本是微不足道的。由于这一假设不符合实际状况,信息成本实际上是系统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变量,因此次优决策并不是可行的。这样,黄有光教授提出了他的第三优理论。正如他所说:“最优和次优世界实际上并不存在。虽然次优被认为是‘最优可行的(Optimal feasible)’,但我们若考虑行政管理的费用和信息的不足,它实际上就不是最优,也不是可行的;而真正可行中的最优者,可被称为第三优(因为实际情况存在扭曲和信息成本,称为第三优世界更为恰当)。”
黄有光教授的这一论述是十分重要的。第三优理论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经济发展落后国家的经济改革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这正是黄有光教授在文集中再三强调之处。
关于综观经济学的研究,是黄有光教授的又一贡献。综观经济学(Mesoeconomics)作为一种经济学分析方法,按照黄有光教授的说法,是把微观经济分析、宏观经济分析、全面均衡分析三种分析方法综合到一起的分析方法。他说道:“综观经济学是我近十年来提出的一种经济学分析方法。它采用微观、宏观与全面均衡分析的要点,综合而成。集中分析一个代表性企业(可代表一个行业或代表整个经济),而又顾及其他企业、消费者与生产要素供应者对这个代表性企业的影响,还顾及宏观变量(如总需求、总产量、平均物价)对这个代表性企业的影响。”
同黄有光教授提出的第三优理论一样,他提出的综观经济分析方法也受到了国际经济学界的重视。在这本文集中,有关综观经济分析的篇幅不多,但他已在专著《综观经济学》(1986年版)中有详细的阐发。
关于黄有光教授在经济学理论上的贡献,除了前面已经提到的第三优理论的提出和综观经济分析方法的运用以外,还应当提到他关于阿罗的不可能定理(Impossibility Theorem)的全新证明。我称之为黄有光教授的第三个贡献。从文集中所收集的《经济学大师阿罗教授与“不可能定理”》以及附录《“不可能定理”的证明概要》中,可以了解到黄有光教授在这方面的成就。
1972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罗提出的不可能定理,使社会选择理论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同时在这个领域内引发了一场争论。争论是由阿罗对这一定理的证明的不完善所引起的。阿罗的不可能定理表明,“不存在一个理想的规则,使社会或任何一个集体,从个人的序数偏好,可得出社会的偏好与选择。”但阿罗的证明却是不完善的。于是有人质疑道:阿罗提出的四个条件(1.自由选择;2.帕累托原则;3.不相干方案的无关性;4.非独裁性),是不是需要放弃其中的某一部分呢?如果说需要放弃一个条件的话,究竟应该放弃哪一个呢?从阿罗于50年代初提出不可能定理后,五六十年代有不少经济学家试图为不可能定理的证明寻找出路,但都没有令人信服。这个问题是在1976年被金甫(M. C. Kemp)与黄有光教授所解决的。他们在《经济学报(Economica)》2月号上所发表的论文,以新的方法证明了阿罗的不可能定理。
黄有光教授作为一位有造诣的华裔经济学家,他针对中国经济发展与改革开放问题发表了许多文章。正如已经指出的,他的有关渐进式的价格改革和股份制改革的主张都很有见地。他对有关中国税制改革、外贸发展、收入分配政策的看法,也都反映了他对中国经济的研究心得。这是同他十多年来经常到中国实地考察分不开的。但在有关中国经济改革的理论问题上,他的某些观点不一定恰当。记得1983年我在墨尔本访问时,就曾同他交换过看法。1984年在北京华侨大厦、1986年在香港中文大学、1992年在北京大学等多次交谈中,我和他也有过争论。我想,在这篇序言中谈些我个人的观点,以求教于黄有光教授和国内外广大读者,这也是正常的。
我要指出的问题,就是市场经济与国有制之间的关系。黄有光教授说:“要市场化而不放弃国有制,这是世界上史无前例的。”在他看来,国有制同市场经济的矛盾主要反映于以下四点:在国有制之下许多生产资料(如厂房)不能自由买卖,阻碍市场调节的有效进行,此其一;国有制缺乏生产资料所有者的激励因素,此其二;国有制之下企业职工由于对企业没有归属感,因而也缺乏适当的激励,此其三;国有制之下,由于企业间缺乏竞争,企业不能选择企业形式,所以效率是低下的,此其四。于是他认为,中国企业改革的出路在于股份化。他主张:“在一些属于自然垄断(Natural monopolies)的行业,可以考虑保留国有制。但其他能有相互竞争的行业,应该非国有化。”“非国有化的形式可以采用股份化,把企业分成若干股份,其中一部分当做退休金的形式给现今掌握党政大权的人,让他们退下来做股东;一部分以较低的价格卖给本企业职工,使职工拥有本企业一定的股份,这对生产积极性有利;一部分拍卖给公众。对一些重要的企业,国家或可考虑保留若干股份。”
黄有光教授上述具体的建议是有利于提高中国企业的经济效益的。至于在实际生活中是否把一部分国有企业股份以退休金形式发给党政干部,是否以较低的价格卖一部分股份给本企业职工,这些还要根据中国社会的情况进行研究,这些设想不一定有可行性。他提出自然垄断的行业不实行股份制和国家在重要企业中保留若干股份等主张,符合实际,关于这些,我就不谈了。我想讨论的问题是 :从理论上应该如何看待市场经济与国有经济的矛盾?是不是市场经济同国有制注定就不能相容?
我在自己的一系列论著中曾反复强调过这样一个观点:重要的问题在于,是适应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国有企业,还是适应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社会,以往的国有企业只是适应于计划经济体制的,所以政企不分,企业不自主经营、不自负盈亏,国家对企业负无限责任。因此,黄有光教授列举的国有企业的种种弊病也就难以避免。我们改革国有企业,就是要把这些企业改造为适应于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即由政企不分改为政企分开,由不自主经营和不自负盈亏改为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由国家负无限责任改为出资者负有限责任,以消除、至少大大减少上述弊病。假定有效地进行了这样一些改革,那么在改革之后,即使自然垄断行业中的企业继续维持国有制,即使重要的行业中国家控制了较多的股份,但由于企业的经营机制已经转换了,政企分开了,企业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了,国家只负有限责任了,企业不是仍然可以同市场经济相容么?否则,按照市场经济同国有经济注定不能相容的逻辑,那么不禁要问: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将会存在着两类企业,一类是可以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竞争性行业的企业和国家虽然持股、但不控股的企业),另一类是只能同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不能同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自然垄断行业的企业和国家控股的企业),这难道是我们在经济体制方面的目标模式吗?肯定不是。
因此,我们正在进行的企业改革是指:一切企业,不管它是竞争性行业,还是自然垄断行业的企业,也不管它是国家控股还是国家不控股的企业,都要走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出资者负有限责任的道路。尽管这方面的改革难度很大,而且涉及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问题,但我们必须知难而进,通过试验而不断总结经验,以完成这一改革。如果我们总是摆脱不了“市场经济同国有制不能相容”论点的束缚,就只能得出以下两个结果中的一个:
1.或者自然垄断行业的企业不保留国有制;
2.或者自然垄断行业的企业保留同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国有制,从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保留若干个适应于计划经济体制的企业。
黄有光教授是不同意上述结果之一的。那么,只剩下上述结果之二了。难道黄有光教授同意结果之二吗?正因为我们认为上述结果之一和之二都是不能接受的,就必须通过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使自然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成为新型的国有企业,即适应于市场经济的国有企业。这场试验正在进行之中,就留待今后的实践来检验吧。
《
经济与快乐
》黄有光著 东北财大出版
来源:东北财大
本版责编:孟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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