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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出版社《公安刑事和解》开创刑事和解理论与实践的先河之作 - 书评园地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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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出版社《公安刑事和解》开创刑事和解理论与实践的先河之作
2015-08-26 14:57:35  来源: 苏州大学出版社 
 

  日前,由苏州市公安局牵头创作的《公安刑事和解》一书在苏州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了,这是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在近五年认真探索实践、深度调查研究和对中国行为法学会优秀部级课题充分系统化的基础上形成的一部公安实务力作。该书真实地反映了苏州公安机关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颁布实施前三年对于刑事和解工作的率先实践和认识,充分展示了修正案颁布实施两年内再实践再认识不断提进的过程。      

    《公安刑事和解》一书以刑事和解重点论述了刑事和解的法学渊源、概念、特征、原则、意义等基础理论,总结了在法律政策依据下开展刑事和解的具体做法,介绍了刑事和解办理规范;具体列举了故意伤害、交通肇事,以及毁坏公私财物、外国人轻伤害案件和大学生盗窃案件的具体办理操作;并在当前依法治国新形势下,就思想理念新转变、工作开展新认识以及和解机制新完善进行了深入思考,从实践和理论的结合上提出了“大和解”新观点,既有实践深度又有理论新意。

    2014年10月1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苏州公安系统的同仁从基层执法工作中深刻认识到,推动刑事和解是各级司法机关发挥自身职能作用,主动参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司法实践。近五年来,苏州市公安局率先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这一方面的探索,取得初步成果,积累基本经验,为全国同行在侦查阶段实施刑事和解开了一个头。

    《公安刑事和解》一书真实记载了苏州公安开展公安刑事和解方面的探索实践,并交待苏州公安探索实践刑事和解主要是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中央倡导的先进理念和对刑事执法工作的新决策、新要求,激发了苏州公安系统同仁探索实践刑事和解的勇气和信心。党的工作核心理念就是以人为本, 2008年12月《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9年12月中央文件以及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更好地保护群众利益,具有深远意义。二是苏州公安刑事执法的特点,决定了苏州公安探索实践刑事和解的现实意义与价值。从办案的实际情况看,多年以来,在苏州公安的刑事立案中,轻微犯罪案件一直占据案件总数的一半左右,有的地区甚至达到了三分之二。通过轻微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和解,既能够教育和挽救一部分不慎“失足”的人员,帮助相关的受害人及其亲属减轻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又确实能够缩短办案周期、降低办案成本、减少各类涉法信访问题,提高工作效率,缓解警力不足的矛盾,集中警力、集中资源以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三是近年来苏州公安转型升级优化发展聚集起来的能力和实力,保障了苏州公安探索实践刑事和解的开展。首先是苏州公安基本实现苏州警务现代化这一重要发展目标。其次是苏州公安在工作思路上跳出了传统的框框,提出了“做优机关,做强专业队,做实派出所,做精社区警务”的“四做”警务发展策略,得到了公安部和全国同行的一致肯定。第三,在具体措施层面,苏州公安同样成果累累。先后推出了“警民恳谈”机制;建立了集收集、汇总、流转、处理、反馈于一体的民意处理反馈机制;在执法办案中,积极倡导和践行理性、平和、规范、文明执法的工作机制;在探索侦查阶段刑事和解工作之前,苏州公安已经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推广实行了由创意警务催生的“破案追赃”工作机制;还在全市大力推行“公调对接”机制。正是有了这样的条件和基础,使苏州公安能够立足促进社会和谐,探索并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实践轻微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刑事和解工作。

   《公安刑事和解》一书告诉我们,作为吃“螃蟹”的带头人,苏州公安在探索公安刑事和解理论与实践的过程中,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时任中国行为法学会刘家琛会长的大力支持,并在其亲自关心下,中国行为法学会警察行为研究中心在苏州成立,依托基地,重点就公安刑事和解这一课题进行专题调研指导。期间,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牟君发教授也多次来苏悉心指导,为苏州公安刑事和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2012年9月22日在《法制日报》社、苏州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共同主办,苏州市公安局、昆山市公安局承办的全国“刑事和解制度论坛”上,牟君发教授、时任公安部法制局六处锁正杰处长、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黄应生副处长、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导宋英辉教授、复旦大学博导谢佑平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导姚莉教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导刘万奇教授、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导叶青教授、南京师范大学博导李通明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博导陈卫东教授、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田文昌主任等各位领导和专家学者对苏州市公安刑事和解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和大力支持。

   由《公安刑事和解》一书还可以知晓,目前苏州刑事和解工作顺利推进,已取得初步成效。一是已经有了一套专门的工作规范。2011年5月,苏州市公、检、法、司联合下发《轻微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刑事和解暂行规定》及有关实施细则,严格界定了公安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和前提条件,明确了公安刑事和解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以及内容和程序,使公安刑事和解得以顺利启动、实施。《刑事诉讼法》新修正案颁布实施后,苏州公安又按照法定要求,对刑事和解的规定和细则做了重新修订。二是已经探索形成了一套专门的工作机制。苏州公安围绕如何让公安层面的刑事和解制度落地生根这一问题,就和解的启动、审批、执行以及报备等流程形成了一套规范的工作机制。做到了所有刑事和解案件全部网上流转,整个和解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和解双方当事人意愿得到充分表达,证据得到充分固定,各种法律手续完备,和解案卷规范,并主动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保证和解前先期沟通汇报,和解后案件报备接受抽查。三是已经取得了了一批可以展示的工作成果。苏州公安至今已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和解2800多起,主要涉及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交通肇事、情节轻微的盗窃与诈骗等轻微刑事案件。其中2000多起刑事和解案件,是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颁布实施后的2年内办理的。已办结的这些轻微刑事案件,事实清楚,程序严格,尊重自愿,公开公正,符合社会良俗,符合法律原则,办案质量得到充分保证,赢得了当事人和相关方的肯定,社会效果良好。而办案部门也节约了警力,节省了司法资源,更减少了社会矛盾,及时修复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实现了“多赢”的效果。通过这样一种柔性执法,也使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友和他们所能影响的人群对公安机关积极认同。2012年上半年,苏州市公安局之所以能够在全省公安群众工作创新工程考评中名列第一,这也是重要的因素之一。四是为了解决因加害人经济能力差异导致个案之间的不公平,我们还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力量,将愿意提供救助的社会各界人士、各种团体、各类组织等诸多爱心力量聚集起来,形成了一个运转常态、救济规范、透明公开的社会中介组织救治机制。2013年苏州公安刑事和解救济协会建立以来,已吸纳100多家社会力量,筹措资金百万元,为一些刑事和解中的受害人实施了社会救济。

   目前,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将刑事和解制度作为特别程序纳入其中,为公安刑事和解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公安刑事和解》一书认真总结苏州公安机关开展对轻微刑事案件和解的工作经验,使之零星做法经验化,实践探索系统化。

   相信《公安刑事和解》一书的出版为全国公安系统践行中央依法治国的要求指明一条清晰的道路。

 
  苏州大学出版社《公安刑事和解》,作者:张跃进陆晓,书号:ISBN 978-7-5672-1334-0,定价:40元。

来源:苏州大学出版社
 

本版责编:金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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