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
密码:
选择类型
出版社
代办站
经销商
普通会员
中国大学出版社协会
|
首页
|
宏观指导
|
出版社天地
|
图书代办站
|
教材图书信息
|
教材图书评论
|
在线订购
|
教材征订
搜索
新闻
图书
ISBN
作者
音像
出版社
代办站
教材征订
分类查询
综合查询
购书
请登录
免费注册
客服电话:010-62510665
62510769
购书指南
购物车
我的订单
征订单
存书架
小团购
二手书
优惠活动
关于我们
读《合同法研究(第一卷)》后感 - 书评园地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主页
>
书评园地
读《合同法研究(第一卷)》后感
2003-06-20 17:10:08 来源:
王利明老师多年来一直关注合同法的理论研究以及立法、司法实践,几乎参与了统一合同法制定的全过程。其间曾出版《违约责任论》与《合同法新论.总则》,对合同法领域的诸多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提出了很多独到的见解,多数被立法所采纳。可以说,其对《合同法》的影响是直接的。但王老师是一个非常勤奋的人,《合同法》的制定对他来说,仅是开始。几年来,他一直在思考合同法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并有了丰富的成果,本书就是王老师多年研究成果按照合同法规定系统汇编的结果。《合同法研究》共分四卷,前两卷主要探讨总则问题。本卷作为《
合同法研究
》的第一卷,主要涉及合同和合同法的概念,合同的成立,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以及合同的效力,至于总则部分的其他重要内容,则见诸于第二卷。
《合同法》的颁布使学术研究有了归依,而不至纠缠于一些抽象的他国法律问题之中,各说各话。法学作为与实践密切相连的科学,必须经历对法条的条分缕析,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严密的概念体系之后,才谈得上对其的批判。中国民法学起点较低,研究还很不深入,概念体系远未臻精致,因而建构重于解构。摒弃浮躁与好高骛远的心态,踏踏实实的做一些阐释、梳理的工作,是极为必要的,《合同法》的颁布为此提供了可能。但它也可能成为一种束缚,使学术研究变成法条释义,止于通说,浅尝辄止。所以如何在法条与理论之间找一个平衡点,使学术研究既有现实的针对性,又有理论的开拓性,“虚实相间”,就变得极为重要。
本书就是二者完美结合的典范,它并非是不分重点的条文阐释,而是突出所分析问题的现实性、疑难性以及前沿性。如其对合同调整对象的分析,既将行政合同拒之于“合同法”的门外,保证了合同法的纯洁性,而不至成为大杂烩;又使合同的调整范围不限于债权合同,从而扩大了其适用范围,不至人为的留下漏洞。针对现实生活中大量的合同无效导致的无效率,倡导英美法的“合同法是创造财富的法律”的理念,提出了鼓励交易的原则。此外,诸如格式条款、合同形式的分析都是极具现实针对性。可以说,其分析的过程,既是批判的过程,又是建构的过程。与现实性密切相连的是疑难性。利他合同在当事人间的效力如何,它有没有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成立中的要约、承诺、合同形式实践中也是问题多多,对此,作者都从合同法基本原理的角度进行了详尽的分析,使人豁然开朗,如沐春分。本书还对合同法领域的前沿问题进行了分析,如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通讯以及电子技术的发展,出现了数据电文的合同形式甚至出现电子商务,对传统合同法理论构成一定的冲击;此外,合同义务的扩张,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交错及相互渗透,第三人侵害债权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发展,无不冲击着既有的合同法体系。这些问题一直萦绕于作者的心中,作者对其的思考也一直没有中断,本书可谓是此前思考成果的一次总结。而现实性、疑难性以及前沿性三者之间又是密切联系,密不可分的。
本书以《合同法》的体系框架为基础,深入细致的研究了合同法总则相关部分几乎所有的问题。合同法需要理论的抽象,但现阶段更需要细致的分析、梳理。本书不论整体结构还是基本制度都以《合同法》的规定为基础,因而在某种意义上具有“分析法学”的特征。而在我看来,“分析法学”是法学科学化的前提,也是法学走向成熟的必经阶段。当然,本书对各种原理、概念的分析并非平行用力,详略不分,而是紧密关注现实中疑难问题、前沿问题进行细致的阐释,其“细致化”、“深入化”是与现实性、疑难性以及前沿性密不可分的,也因而使本书具有极强的实务性。但作者并没有将视野局限于现行法,而是从比较法的角度来批判的审视既有的制度,并提出自己的观点。作者有深厚的大陆法系的知识背景,对英美法也有着独到的体察,因而有着一般人所无可比拟的学术优势。正是凭借着对两大法系合同法的深入的了解,作者才能深刻把握合同法的发展趋势,大胆借鉴英美法合同法、侵权法并列的做法,提出合同法从债法中相对独立的主张,其观点甚至对于民法典体系的建构都有积极的影响。其对缔约过失责任、无权处分等问题的分析无不体现了这一点。
当然,在深入化分析的同时始终贯彻体系化的思考,在两大法系以及法系内部均出现融合趋势时,尤为困难。大陆法系为体,英美法系为用,似乎是我国民法学界的通常指导方法,但体用能否截然分开?大陆法系内部又有不同的子法系,如法国法与德国法就有很大的不同,我们又该以何者为体,何者为用?合同法与物权法、侵权法以及其他法学部门都有密切的联系,如何使合同法具体制度能在体系化的考量中获得合理性论证,都是横亘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因而缔约过失责任、无权处分、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第三人侵害债权等看似毫无关连的制度,也只有放在一定的法律框架内才能获得理解。王老师对合同法、物权法以及侵权法领域都有独到的研究,也只有这样才可能不至就事论事。但法学是一座恢宏的大厦,在学科划分越来越细的今天,百科全书式的学者在现代社会已难寻觅。王老师作为国内民法的大家,虽集天赋与勤奋于一身,仍不敢有些许的骄傲与懈怠,因为他深知学海无涯。就像作者在前言里所说的,本书的出版意在总结以往的研究成果,以期能借此与学界同仁与实务工作者进行交流探讨,因而,它仅是合同法研究的阶段性成果,而不是作者合同法研究的终结,我们有理由期待勤奋的王老师会在合同法领域取得更加丰硕的成果。
(本文作者:麻锦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研究生)
来源:人民大学出版社
本版责编:孟婉霞
相关评论
发表评论
发送新闻
打印新闻
上一条
下一条
关闭
全国大学出版社
北京
安徽
重庆
福建
广东
甘肃
广西
贵州
河南
湖北
河北
海南
香港
黑龙江
湖南
吉林
江苏
江西
辽宁
澳门
内蒙古
宁夏
青海
四川
山东
上海
陕西
山西
天津
台湾
新疆
西藏
云南
浙江
|
我的帐户
|
我的订单
|
购书指南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敬告
|
友情链接
|
广告服务
|
版权所有 © 2000-2002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京ICP备10054422号-7
京公网安备110108002480号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版0234号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CP证130369号
技术支持:
云因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