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 密码:
中国大学出版社协会 | 首页 | 宏观指导 | 出版社天地 | 图书代办站 | 教材图书信息 | 教材图书评论 | 在线订购 | 教材征订
搜索 新闻 图书 ISBN 作者 音像 出版社 代办站 教材征订
购书 请登录 免费注册 客服电话:010-62510665 62510769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英国判例选:知情同意》书摘 - 精品书摘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主页 > 精品书摘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英国判例选:知情同意》书摘
2024-06-20 08:40:57  来源: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英国判例选:知情同意》(订购)

作者:唐超 编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内容简介

  本书选取英国法院涉及患者知情同意的判例进行译介,具体涉及非法侵犯身体、同意表示的效力、不必征得同意的情形、患者最佳利益、医疗惯例与患者标准、心理学上的因果关系、意志自主受侵害是否构成独立损害名目等类型,对于读者了解、研究英国医疗损害救济制度具有一定的帮助,也可为我国探索完善医疗损害救济制度提供借鉴。

  本书共有九编,各编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编通过博德诉刘易舍姆与格林威治全民医疗服务基金案分析英国知情同意法的特色,指出普通法系知情同意法制最显著的特色莫过于责任构成上的二元进路,即以非法侵犯和过失侵权两个不同诉因为患者提供救济。第二编通过圣乔治全民医疗服务基金诉S女士案说明,未获患者知情同意构成非法侵犯诉因,且该诉因针对的是超出日常惯行容忍限度的身体接触,即原告只需要证明医疗措施对患者身体的侵袭即可,不以在侵袭本身之外造成患者死亡或健康损害为要件。第三编通过T小姐拒绝输血案分析外来的影响、压力或控制力使得当事人不能自由、独立地就自己的行为做选择时,患者同意表示的效力。第四编以F小姐诉西伯克郡卫生局案为例说明,医疗实务中,侵袭性医疗行为多由患者的知情同意表示而排除不法性,在患者不能表达意志的情形,在严格的法律要件下,医生得不经患者同意而施治。第五编通过安特里大学医院全民医疗服务基金诉詹姆斯案、德比和伯顿全民医疗服务基金大学医院诉安妮案两个案例说明何为关于患者最佳利益的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第六编以蒙哥马利诉拉纳克郡健康委员会案为例分析应该以何种标准判断医生是否尽到了信息披露义务。第七编通过切斯特诉阿夫沙尔案、杜斯诉伍斯特郡急救医院全民医疗服务基金案说明心理学联系是否影响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间成立因果关系。第八编通过肖诉科瓦奇案、戴蒙德诉皇家德文及埃克塞特全民医疗服务基金案分析患者意志自主受侵害是否为独立的、可获得赔偿的损害名目。第九编通过里斯诉达林顿纪念医院案、卡恩诉梅多斯案分析如何区分侵害知情同意权诉讼(知情同意诉讼)和侵害生育自主权(错误出生)诉讼。

作者简介

  唐超,汕头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译有马克•施陶赫《英国与德国的医疗过失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梅尔曼等《以往与来者——美国卫生法学五十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西蒙•泰勒《医疗事故责任与救济:英法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著有《医疗损害救济法:比较与探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编译有《世界各国患者权利立法汇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精彩书摘

  《希波克拉底言论集》建议医生不要向患者披露关于其病情现状及预后的任何信息,“盖好多患者都因此病情变糟”(Decorum, XVI)。差不多两千年后,在西达威案中,坦普尔曼勋爵说,“披露太多信息可能妨碍实现恢复患者健康的目标”(Sidaway v 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Bethlem Royal Hospital and the Maudsley Hospital[1985]AC 871,904,per Lord Templeman);迪普洛克勋爵和布里奇勋爵也有类似言论。基于该立场,倘以患者健康的最优化为最重要的目标,那么毫不奇怪,向患者披露信息会被看作医疗的一个侧面,向患者披露信息到何程度才是恰当的也就被理解为临床判断事宜,恰当标准由医疗职业设定。

  但自西达威案以来,越来越清楚的是,暗含在该判决中的医患关系范式已不再反映医疗服务供给模式的现实和复杂性,或者医疗服务提供人和接受者看待这种关系的方式。在眼下场景,一个特别重要的发展是,今天世人普遍将患者看作享有权利的人,而不是医疗职业所提供之服务的消极接受者。患者还被普遍看作可以选择的消费者,这个观念为医疗服务供给的某些发展打下了基础。此外,今天有更大范围的医疗执业人在为公众提供各式各样的治疗或建议服务,有些是个体执业,也有些身处不同背景执业人组成的团队(由此带来的后果是,虽说这个判断尤其关涉医生,但适当改动,也关乎其他医疗服务提供人)。依今天的理解,医疗服务不仅取决于提供者的临床判断,还要依赖官僚体制对诸如资源配给、成本控制以及医院管理等事务的决定,这些事务由非医疗专业的人决定。这些决定一般放在机构责任而不是个人责任的框架下来理解,原则上容易在公法上而不是侵权法(或者在侵权法之外,还要在公法上承担一定法律后果)上受到质疑。

  还要看到的是社会以及医疗服务供给在其他方面的变化。在眼下讨论的场景,特别重要的就是,社会成员通过诸如互联网这样的媒介(虽说互联网上信息质量参差不齐,但还是能找到可靠信息)、患者支援群体以及医疗机构发放的小册子,获取有关病症、检查、治疗方案选项、风险及副作用的信息,远比以前容易和普通。另外的例子就是[法律要求]给药品贴标签和发放信息单,这点格外重要,盖法律这样要求就是以肯定公民有理解这些信息的能力为前提的。是以,将患者看作闭目塞听、理解不了医疗事务或者完全依赖医生披露信息[的愚人],是错误的。认为患者对医疗事务一无所知、没有能力理解医疗事务,这个观念是永远可疑的以偏概全,正如迪普洛克勋爵为高学历过来人设置例外而含蓄承认的(implicitly acknowledged)。将此观念当作默认前提,在此基础上构造的法律在今天显然不牢靠。

  这些社会发展也反映于医疗惯例(医疗实践)。法院一直特别援引医疗总会向医生发布的指引,医疗总会也以参加诉讼人身份参与到本件上诉案中。一份目前有效的文件《良好医疗实践》(Good Medical Practice)2013年版在“注册医生的义务(The duties of a doctor registered with the General Medical Council)”标题下写道:

  “工作时要与患者合作。倾听患者的关切与偏好并予回应。以患者能理解的方式向患者提供想要的或需要的信息。尊重患者就医疗事务与你形成决定的权利。”

  另一份文件《同意:患者与医生共同决定(2008)》描述了医患合作的基本模式:

  “医生向患者解说有哪些选项,阐述各选项(包括不治疗的选项)的潜在收益、风险、负担及副作用。医生得向患者推荐自己相信对患者最有利的特定治疗方案,但不得施加压力让患者接受自己的建议。患者权衡各选项的潜在收益、风险及负担,同时考虑对自己重要的并非临床上的事宜。患者决定是否接受某个选项,倘接受,到底是哪个选项。”(Consent: patients and doctors making decisions together,para.5.)

  就风险事宜,该文件建议,医生必须告知患者治疗是否会导致严重不良后果的信息,哪怕风险非常小,就不太严重的并发症,若属常见(frequently),也应告知患者(Consent: patients and doctors making decisions together,para.32)。代表医疗总会提交给本院的陈词在谈到这些文件时认可,让患者知情并参与到治疗程序中,而不是让患者成为消极的甚至有些不情愿的接受者,这样的进路可以产生治疗上的收益,被看作治疗上职业素养不可少的侧面……

节选自《英国判例选:知情同意》第217—219页,蒙哥马利诉拉纳克郡健康委员会案判决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本版责编:陈赛男
 
 
相关评论 发表评论 发送新闻 打印新闻 上一条 下一条 关闭
| 我的帐户 | 我的订单 | 购书指南|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敬告 | 友情链接 | 广告服务 |

版权所有 © 2000-2002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京ICP备10054422号-7    京公网安备110108002480号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版0234号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CP证130369号    技术支持:云章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