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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上市公司法治论》前言 - 精品书摘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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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上市公司法治论》前言
2025-03-21 09:19:20  来源: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上市公司法治论》(订购)

作者:李东方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内容简介

  2019年新修订的《证券法》确立了许多新制度,这些新制度基本上都是针对上市公司法治化的制度,而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其他相关问题作了重要修订。作者经过多年的深入思考,认为有必要将2013年出版的《上市公司监管法论》升级为《上市公司法治论》。对此升级版有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上市公司监管法本质上是上市公司治理的法治化,监管在根本上是维护上市公司和投资公众的利益,监管本身不是目的,维护上市公司和投资公众的私权利才是最终目的。私权为本,公权为用,尽量谦抑公权力的运用,“法治”理念显得十分重要。二是升级版将“上市公司监管法”作为《上市公司法治论》的一个部分,使本书围绕着上市公司,将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监管法作为一个法治体系进行研究,这样更为合理,也更具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作者简介

  李东方,西南政法大学首届经济法学博士,北京大学金融法博士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高级研究学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委员;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会副会长;北京等多家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东北证券等多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先后担任成都市委、市政府等党政机关和诸多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曾任中国北京同仁堂等多家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现任北京公交(集团)公司外部董事。长期从事民商经济法和文化遗产保护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著有《证券监管法论》《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研究》《人文资源法律保护论》等代表性专著,独著或主编《经济法学》《公司法学》《证券法学》《房地产法学》等多部重点教材。

  本书以经济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的基本理论为指导,立足我国上市公司法治化的发展历史与现状,从宏观理论和具体制度两个层面对上市公司法治化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探讨。

  本书在理论上为建立较为完备的上市公司法治理论体系和制度框架奠定了深厚的基础,在实践中对我国目前正在起草的“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对《证券法》的立法进一步完善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与此同时,本书对中国证监会等政府监管机构和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规范日常监管行为具有参考和指导作用,对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其他主体更好地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也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精彩文摘

前言

  拙作《上市公司监管法论》11年前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中国证券市场经过11年的发展,立法机构制定了诸多新的上市公司法律制度,尤其是2019年新修订的《证券法》确立了许多新制度,特别是其中以证券发行注册制为中心的一系列新制度的确立。这些新制度基本上都是针对上市公司法治化的新制度。另外,2020年通过的《民法典》对公司法人(营利法人)主体及其相关民事权利和民事法律行为都作了重要规范。而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其他相关问题作了重要修订。经过10多年的深入思考,本人对上市公司监管在理论上又有了许多新的认识和思考。有必要在原书的基础上写一本《上市公司监管法论》的升级版《上市公司法治论》。对此升级版有两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上市公司监管是一种法治监管,而非人治监管,更非运动式监管。法治监管让所有市场主体具有稳定的预期;人治监管或者运动式监管,往往让市场主体心无定力,而且容易造成权力“寻租”,腐败丛生。上市公司监管法本质上是对上市公司内外部治理的法治化,通观本书所论“监管”,均为法治的监管。所谓法治,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章的约束。这些规章使得个人可以十分肯定地预见到当局在某种情况下,会如何使用它的强制能力,再根据这种预见规划他的个人事务。私权为本,公权为用。坚持私法为体,公法为用,权在法下的“法治”理念。

  第二,升级版将上市公司监管法作为《上市公司法治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使本书围绕着上市公司,将上市公司监管法、公司法和证券法作为一个法律体系进行法治研究,这样更具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恰巧,《公司法》与《证券法》第二次重大修订分别于2023年和2019年完成,因此,更有利于本书将《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各项新制度结合起来研究。例如,在上市公司金融中,股票和债券的发行离不开《证券法》的具体规范,这是《公司法》与《证券法》最需要衔接与协调的地方,二者相辅相成。因此,本书对证券发行注册制的改革以及其他新制度进行了深入的论述,既体现出了立法的最新精神,也反映了学术的最前沿观点。

  一本专著的形成,往往是作者长年研究与思考的结果,也往往与作者的学术经历紧密联系,对作者学术经历的了解,会更有利于了解其所著。为此,特将记载了自己早期学术经历的一篇纪念短文“不忘来时路”,收录于本书之后,也算是再次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第一代五位经济法学先贤的纪念和景仰。五位先贤按照该文出现的先后排名依次是:杨紫烜先生、李昌麒先生、种明钊先生、徐杰先生、刘文华先生。

李东方(字修远,号德元)

于北京政法大学

2024年6月11日收笔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本版责编:陈赛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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