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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理的艺术:世界知名法律文书评析》(订购) 向同 等 编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26年6月出版
导论(节选)
问缘由
首先,法律文书的空间特征决定了法律文书必须在法律的意义范围内进行书写,其所记录的事实必须是具备法律意义的事实,而非想象中的、日常化的一般事实。从这里,可以提炼出读懂法律文书讲理的第一步,即“问缘由”——为什么法律文书要采用某些特定的视角记录某些事实?为什么同一件事在普通人眼里和在法官眼里是不一样的?法官用特定表述讨论相关事实的依据何在?
《讲理的艺术》选取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限制妇女堕胎权的判决书”可以用来解释这一步骤的重要性。妇女被限制堕胎,去法院起诉,她该依据什么法律理由呢?翻遍各种法律条文,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明确规定了“堕胎权”。读者们可能会说,这是立法上的重大缺失,应该把这一条写进去。实则不然,并不是任何事情都能被法律认定为事关“权利”问题。比如,法律中不会有“喝水权”“吃饭权”“睡觉权”等,只会有“生命健康权”这一权利,囊括了日常生活中维系生命活动的所有必要行为。法律只会规定对人类生活具有不可或缺的重大意义的权利,不可能对所有事项都规定得面面俱到。“堕胎”作为一种并非日常或经常必要的行为,法律不会为其设定专门的权利。因此,讨论堕胎问题,首先就必须回答它为什么在法律上是有意义的且是值得被保护的。
本案所推翻的相关判决,将堕胎纳入“隐私权”的保护范畴,使其与法律发生了直接关联——妇女生育与否是私人事情,政府横加限制无疑侵害了他人安定的生活状态。然而,这篇判决书却主张废除这种基于“隐私权”的“堕胎权”,那是因为法官们认为堕胎具有的重要法律意义不只是事关女性保护的问题,也是某种权利是否应该载入法律条文所关涉到的政治问题——必须通过民选代表经过法定程序修改法律,相关事项才能被设定为法律权利。但是,此前主张用隐私权保护堕胎自由的法官们替民选代表作出了决定,用司法判决僭越了立法,显然违背了民主这一更高的政治价值,应该废除其判决。对同一事实进行不同视角下的“裁剪”,决定了法律文书讲理逻辑展开所遵循的不同进路。
本书选取的“中国北宋时期‘阿云之狱’的诏令与奏议”,案情本身并不复杂,就是对于事出有因的谋杀犯是否需要兼顾情理,减轻处罚。然而,本案的讲理并不是读者们想象的那样,就情感、人伦、家庭等发表一通慷慨激昂、辞藻优美的陈述。相反,法律文书为了论证情与法的冲突,运用了十分专业的法律术语,讨论事实上的杀伤行为到底有没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有意淡化对道德原则的抽象讨论。参与本案审理的两大名人——史学巨擘司马光、文学大家王安石,仿佛没有空间施展出他们的文字才华,都严格遵循法律的边界、合乎逻辑地进行推理,法律文书因此呈现一种冷峻而严谨的美感。毋庸讳言,理解法律文书中事实陈述所包含的法律意义(而非日常意义、文学意义、社会意义等),是读者们需要首先重点把握的,这一点在每篇法律文书的导读中也会做详细的交代。
找矛盾
其次,法律文书还包含一个从空间向时间过渡的中间领域,体现出时空纠缠的复杂关系。这预示着不同的当事人不仅因为所处的环境背景不同而形成了不同的法律主张,还因为处于不同的人生、社会、历史等发展阶段,对同一法律问题产生各异的看法。这些看法不仅是随便的意见,更是一种传统信念的延续——你这样想,他这样想,你们的后人也会这样想。这种信念的延续构成了人类世代信仰的价值——自由、平等、民主、安全、健康等。这里提炼出读懂法律文书讲理的第二步,即“找矛盾”——法律文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通过解释、分析、权衡等方法,化解不同价值诉求之间的冲突,这部分亦是法律文书讲理最为精彩之处。当然,对价值冲突的讨论并不能超越第一步中法律意义的范围限制,这也使得法律文书的讲理呈现为“戴着镣铐跳舞”的形态。在对价值的超越性追求中体现规则所要求的克制性,这种辩证关系集中体现了法律文书的讲理魅力。
法律文书的看点就是它的争点,不同价值主张在行文过程中进行着反复拉扯。
“南非宪法法院关于女性酋长职位继承权的判决书”面临着国家法律与地方习惯的冲突:酋长职位传男不传女,国家法律认为其破坏了平等权。平等的普遍价值高于男权的传统价值,法院支持女性当事人的权利主张,但是并没有直接废除酋长传承的传统,体现了讲理上的价值权衡。
“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对纳粹德国战犯的判决书”面临着法律与道德的难题:纳粹分子依据当时的国家法律实施种族屠杀,似乎不能算作“违法”。军事法庭如果要审判这些战犯,就必须找到更高级的“法律”判处他们死刑。这些“法律”如果仅仅是道德,那么权力就会有被滥用的风险——未来的胜利者都可以拿道德作为借口,对任何问题展开肆意解释、实施专断。这样做就与纳粹分子无异:把恶说成善,滑向道德相对主义。法庭在法律文书中体现出超凡的讲理智慧,通过对《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遵循与解读,找到了道德与法律的衔接点——法律原则,任何被全人类珍视的、共同认可的价值都具有现实的法律效力。“恶法”不是法律,这是因为它所违背的道德本来就是效力更高的法律,这种法律不仅在道义上更在事实上奠定着二战后的法律秩序。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承认特朗普总统享有豁免权的判决书”体现的法律与政治的价值张力则更加明显,纠缠也更加复杂。政治强调实效,重视干成事,实现战略目标。法律强调过程,重视干事要符合规则,不能突破形式约束。绩效与程序在国家生活中都具有合理性,不能顾此失彼。然而,作为一名带有极强个性色彩的总统,特朗普行事很多时候都我行我素、不按常理出牌。如果因为稍微触碰到法律红线,而立即禁止其公务行为,显然会对国家政治秩序造成冲击。但是,如果不对相关行为进行规制,任由总统恣意妄为,终究也会损害国民利益。法院采取了一种克制的价值认同——总统在履行完全由宪法规定的公共职责时享有不被法律处罚的豁免权,处理与国会授予的权力有关的事务以及私人事务时则没有。
由此可见,法律文书最富有启发性之处无疑是讨论价值冲突的部分,讲理必须遵循不断权衡、中和矛盾的逻辑。这并非一种调和与妥协,而是一种在法治秩序所决定的必然性中,追求价值意义的自由性的辩证展开。
得结论
最后,法律文书还有着时间维度的特征,这预示着法律文书归根到底必须发挥效力,对相关行为产生约束。由此可以提炼出读懂法律文书讲理的第三步,即“得结论”——为什么要在法律文书中作出这样的判断?这种判断对现实世界有什么影响?这种结论如何在讲理中使得不同当事人都能信服和接受?
“全球第一份使用ChatGPT作出的生效判决书”可谓石破天惊,其讲理逻辑完全是借助机器得出的,并且法官将这一事实毫不避讳地记录了下来。细细看完法律文书就会发现,AI得出的结论似乎与法官严格按照法律推理出的结论基本没有出入。这说明AI应用于司法的底层逻辑和可能限度,就成为品读这篇法律文书时必须关注的重要面向,即讲理所蕴含的对未来法治发展的潜在影响。讲理的艺术是时间的艺术,司法的智能化发展不仅改变着当事人与法院的直接关系,更改变着司法制度的发展走向,产生重大的历史意义。
“刘青山、张子善贪污案系列法律文书”对“共和国反腐第一案”的裁判结果无疑是大快人心的,两名贪污犯均被判处死刑,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从严治党的决心。相关判决结果的作出,反映了在中国法律与政治有着良性的互动,都在为人民当家作主服务。政治对法律发挥了高位推动的积极引领作用,法律对政治发挥了表达意志的规范呈现作用。中国人民信服这个判决,不只是因为判决书足够专业,更因为判决书生成的过程深深嵌入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法工作的高效体制中。对于新中国成立初期百废待兴、各项法律制度都不太完善的新生政权来说,党的正确领导无疑为法律文书讲理提供了最大的合法性来源。这也启示着读者:探究人们拥护某项判决的原因,需要在社会意识的根源层次探寻讲理所依托的本质意义。
聚焦讲理的艺术这一条主线,把握空间与时间两个维度,走好“问缘由”“找矛盾”“得结论”三个步骤,探索“政治大案”“法律要案”“历史疑案”“时代奇案”四个板块,相信读者们一定会在法律文书的知识海洋里收获颇丰。
本文节选自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讲理的艺术:世界知名法律文书评析》一书的导论。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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