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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哲学之治到法律之治--政法大学出版社《论演说家》 - 书评园地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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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哲学之治到法律之治--政法大学出版社《论演说家》
朱庆育(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2004-08-06 16:34:46  来源:  
 
 一般认为,希腊政制更迭而导致的财产诉讼,乃修辞学之滥觞。而罗马法学家更接近于严格意义上的实务家,他们关心的只是,如何结合具体情境给出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案。这种以”问题”为中心,而不是以“必然真理”为旨归的思考方式,正体现了修辞学的精神特质。

 在大部分西方哲学史学者眼中,罗马时代乏善可陈。罗马军队杀死阿基米德之举,更是成为其扼杀思想的标志。依罗素之见,罗马人的知识成就根本没有资格与希腊人相提并论。他将法典(法律)与道路、军队并列。这一态度,在某种意义上说,也许过分忽略了希腊思想中智者传统与罗马法律的脉络关联,并进而贬抑了法律在人类文明中的地位。
 智者学说起初是作为古希腊自然哲学的对立面而出现的,它主要通过修辞学得以阐发。提及“修辞”,我国首次系统阐述修辞学理论的陈望道认为,“修辞原是达意传情的手段。主要为着意和情,修辞不过是调整语词使达意传情能够适切的一种努力。”这一看法与西方近代传统颇为接近。不过,古希腊时期的“修辞”概念却远非如此。亚里士多德指出,除修饰辞章句法外,修辞术更是一种或然式推论的艺术。
 一般认为,希腊政制更迭而导致的财产诉讼,乃修辞学之滥觞。被旧政府剥夺财产的所有者要求返还财产,却无相关法律可供援引,于是,如何能够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之下说服法官,便成为当事人获得胜诉的关键。尼采研究表明,最早的修辞学著作写成于伊索克拉底之前,其全部内容即是对讼词撰写的指点。随着诉讼演说与论辩技巧日臻成熟,作为一门独立学问的修辞学顺势而生。
 修辞学所处理的并不是蕴含着必然性判断的问题,相反,无论是在诉讼领域,还是在修辞学日后扩及的议事领域,其间皆存在多种解决途径。修辞术的任务即在于,尽可能充分展示选择的理由,从而影响行为人的判断。修辞学的这一思维路向,暗含多元论观念,若加以发挥,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希腊哲学的走向。然而,结果却是,由于修辞学不以发现惟一的“客观真理”为目标,而旨在说服听众、赢得诉讼,智者学派遭到希腊主流哲学家的猛烈攻击。在苏格拉底一柏拉图看来,智者不过是“精神商品的零售商”;其所谓“修辞术”,则无非是一种通过巧妙的语言与华丽的辞藻来骗取听众情感的诈术。
 虽然修辞学是因应希腊的法律实践而产生,亦有学者认为,古希腊时期,“从智者和苏格拉底、一直到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以及整个斯多亚学派,法律思考都居中心地位。”但其时似乎并未出现作为独立学科的法学。既然哲学乃是“对真理的洞见”,以寻求终极真理与永恒正义为目的,那么,除了哲学家,自然别无他人有能力判断何为正义之法。这就可以理解,为何在苏格拉底一柏拉图传统的哲学家看来,“研究哲学和政治艺术的事情天然属于爱智者的哲学家兼政治家。至于其余的人,不知研究哲学但知追随领导者是合适的。”换言之,只有“眼睛盯着真理”的哲学家才可能获得真正的知识,也才有资格成为一个国家的统治者。
 颇具戏剧意味的是,在希腊遭到拒斥的修辞学几经沉浮,居然有幸受到了罗马人的垂青。“修辞术”在罗马被称为“演说术(Oratoria,一译雄辩术)”,它与罗马发达的法律制度相结合,获得了长足发展。与希腊哲学家相比,罗马法学家更接近于严格意义上的实务家,他们关心的只是,如何结合具体情境给出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案。这种以“问题”为中心,而不是以“必然真理”为旨归的思考方式,正体现了修辞学的精神特质。在修辞学的影响下,公元前二世纪,西塞罗的法学老师Q.穆基乌斯·斯凯沃拉第一次以辩证推理的观念撰写了民法论著。法律史家Fritz Schulz指出,该著作不仅为罗马法学,而且为欧洲法学奠定了基础。
 几乎所有的罗马演说家皆以希腊修辞学作为知识资源。作为罗马共和时期最重要的演说家,西塞罗尤其着意接引希腊的修辞学理论,并且通过《论演说家》重新阐述了“演说术”的理论基础。《论演说家》不仅全面讨论了演说术与哲学、政治等各学科的关系,并且融合作者经验,根据演说术的不同适用领域,详细考察了各种演说技巧。不过,我更感兴趣的,不是《论演说家》理论的系统性——这方面它似乎并未超越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学》,而是它借助演说术理论促成了国家政治观念从“哲学之治”到“法律之治”的转变。西塞罗相信,“真正的演说家以自己的威望和智慧不仅能够为自己赢得巨大的尊荣,而且能够给许多普通公民以及整个国家带来巨大的幸福和安宁。”想要成为真正的演说家,当然必须具备广博的知识,而其中尤其不可或缺的,是法律知识。这是因为,一方面,通过法律,“你们会很容易理解我们的先辈在智慧方面如何超过其他的民族”;另一方面,“如果有谁想寻找法律的源泉和要义,一本十二铜表法小书以自己巨大的权威性和丰富的有益性超过了所有哲学家的著作。”在西塞罗眼中,法律在公共生活中的地位如此重要,以至于“法学家的住宅乃整个社稷之谶堂。”这意味着,决定国家命运的,不再是苏格拉底一柏拉图意义上的“哲学”,而是法律。
 希腊哲学、罗马法律与基督教精神常常被看作是西方文明的三根支柱。希腊人在透过苏格拉底一柏拉图传统提供深刻的哲学思想时,原本有机会进一步经由智者传统为西方法律理论奠定基础,可惜他们似乎因过于迷恋哲学而无暇他顾,将此项贡献拱手让与了罗马人。如果我们能够注意到,“法律之治”是一切文明社会赖以为继的基础,是个人自由得以保障的前提,那么,有如希腊哲学,罗马法律在人类文明中的显要地位同样是无可替代的。

 (《论演说家》[古罗马]西塞罗著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48.00元)

摘自:《中国图书商报》2004-07-30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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