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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觅法的信仰、价值与方法---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法哲学三论》 - 精品书摘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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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觅法的信仰、价值与方法---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法哲学三论》
2006-03-29 16:38:17  来源: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网站 
 
 哲学是所有学科的基础。哲学描述了人类对自身认识、所处环境、正确行为的标准和绝对真理的必然追求。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康德、黑格尔乃至马克思的西方思想中,哲学和法学是有密切联系的。“所有伟大的哲学家,往往都是重要的法和国家思想家。反过来说,法和国家理论主要是由哲学家们写成的,其中,道德的观点,即政治的正义性,起到了核心作用。政治讨论亦主要是从哲学角度进行的,而且成了道德的统治批判的决定性部分,并以这种形式建立了哲学的法和国家伦理学。”法哲学总是提出法的基本(根本)问题,并试图获得一个建立在可以用理智检验的、方法论基础上的解答,或者可以继续发展这些问题。而从根本上说,理性的原初本意就是一种洞见或观察,人类对理性的认识开拓了其自我反省的机制。理性作为洞见或观察的逻各斯,给人类对法设定了根基性的基础。人类对理性的探索过程喻显着文化的发展进程。在人类历史的发展进程中,人们对法的认识都是源自人们对理性认识过程的反映。

 严格地讲,现代法学中重要的基本概念是17、18世纪的学术成果。这些成果包括:将客体法区别于主体法(即客体权利);对主体法的划分以及民法的基本概念如法律交易、意思表示、商务合同、给付义务或给付不能等。然而,由于当时法学并未从哲学中分离出来,所以,在中世纪的大学讲义和文献中的罗马法渊源中找不到上述概念。然而,到了19世纪下半叶,哲学与法学的传统结合发生了危机,哲学与法学发生了分离,此时,即使是那些伟大的哲学家最多也只是随便地注意一下法学问题的讨论。哲学家把法学的问题推给了法学家。也就是因为哲学与法学的分离,法学作为一门学科逐渐被人们所认识。法学家基于一种为解决具体生活问题而产生的实践的理性,为建构的学科而提出的基本概念被更多的人所理解。人们通过对现行法律知识的挖掘而获得一般的知识结构,并从中提炼出一般的法律适用基本原则的司法理念。这种“理论”并不是指任何一种比较原则性的知识,而是指为了解决具体生活问题而寻求的知识。

 作为实践性哲学思想的理性,其实是一个很晚才出现的文化符号,我们在拉丁文中可以找得到它的源头,但如果将理性作为人类精神自我超越的标志,它却有着无法追溯的悠久历史。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理性与法律密不可分,就如人的灵魂与肉体一样。无论是关于法的起源、性质、作用,以及法学方法的探求,或是对法的权威性、确定性、普遍性、自治性的追究,无一不与理性紧密相联。我们甚至可以说,理性直接支配着法的历史进程。理性是法的根据和基础,法是理性的变相。

 理性与理念、逻辑以及智慧的关系是值得我们一辈子思考的问题。对于理性是什么以及理性与理念、逻辑以及智慧的关系是什么之类问题的回答,“实际上本身就是理性自身的外显,同时也是一场理性的冒险。如果我们的思想受到了理性的召唤而行进在理性的路上,那么理性对于我们的思维来说是预置的、不言自明的,我们也就无法试图通过其他等而下之的手段来揭示和接近这个先验的前提。另一方面,如果我们诉诸其他手段来追寻理性,则很可能滑入‘非’理性的轨道。比如我们诉诸心理(如笛卡儿)、诉诸天启(如谢林)、诉诸逻辑(如黑格尔)以及诉诸权力甚至暴力(如尼采),那么我们所得到的要么是理性的一鳞半爪,要么离理性越来越远。就算矢志追逐理性,也难保不走向其反面。”

 西方哲学围绕“是”形成了本体论的研究,围绕着“思”形成了认识论研究。在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唯物史观中,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也是融为一体的,并以本体论的形态表现出来。法学研究从根本上说,也是离不开“是”与“思”。因此,从法学来看,“法律是什么”应该作为法学的逻辑起点。在本书中,我以“法律是什么”作为本体论开始思考,从而在法律的本体论、认识论、实践论三个梯段来探讨理性、理念与法律的关系。

 本体论的研究可以追溯到古希腊,而在古希腊的众多哲学家中,柏拉图无疑是最为重要的。柏拉图最先把理性作为他毕生的研究课题,并且围绕理性形成一套理论,从而为后人的研究奠定了基础。所以,怀特海说,“两千五百年的西方哲学不过是对柏拉图的一系列脚注。”说到底,“理性实际上是建构智慧的方式,而智慧也就成了理性存在意义的来源之处。理性乃是看的方式,即是说,理性从根本处乃是认识的逻辑起点,换言之,理性是认识的先验条件。这在古希腊思想和后世被称作‘认识论时代’的风云变幻的近代思想中能够得到充分的显现。”认识论以一般科学陈述的方式描写我们法律人的工作方式,并检验这种工作是否有效、是否应当改进。因为每一门学科都是由对象和方法来构成的,人们通过对具体学科中所运用的方法的一般陈述来对一门学科进行分解。这在亚里士多德的理性与逻辑的论述中,表现得最为明显,也最为充分。他是逻辑的创始人,也是理性研究的开拓者。而实践论则主要是以西方的理性论为基础。回顾人类理性发展的悠久历史,理性对法的内涵及作用以及法治的发展都产生过极大的影响,甚至可以说直接支配着近现代法律文化的历史进程。

 但是,我必须指出的是,法的理性认识与理性法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一般认为,“凡哲学批判体现超实证约束力观念的,西方传统称之为自然法,在近代也称之为理性法。”而法的理性认识只是从理性的视角去理解、认识法的科学。应该说本著作并非解析西方理性法,而只是作者在丰富的西方哲学思想的吸引下,试图触及法理性的一种尝试;试图在理性的标题下,消除哲学与法学的分离,从而使法学与哲学得以融洽起来的一种尝试。此时,蒂里希的话无疑深得我心,且颇具总结性质,他说:“理性的认知性质只是附加于其他因素之上的一个因素;理性既是认知的,又是审美的,既是理论的,又是实践的,既是超然的,又是动情的,既是主观的,又是客观的。”这就是理性的魅力。从现代的眼光来看,理性法致力于发掘法律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现代法治国家的宪法中适用体现人权的概念,以及对法律技术性概念的提炼都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

 总体而言,“理性鼓励人类的思想去探索,去冒险,并把所探知到的新东西融合和升华到更高的大全中去。理性粉碎了狭隘的伪真理,消解宗教的狂热,它既不容许情感上的慰藉,也不容许理智上的慰藉。理性是‘理智所感到的神秘’,不过理性却在理智的一切可能性中发展理智,就使它自己感到这个神秘是可以言说的。这种几近神秘的赞美的确让人感到真正意义上的理性之不同寻常。”而这正是当前学术研究中,我们的学术人所缺乏的。

 本书并非任何级别的课题研究,只是自身学术生涯计划中的一部分。笔者一直以为,学术并非只是去做,或为完成什么形式的课题或任务;学术是一种毕生的追求和使命。不可否认,当今这种追求似乎会面临种种磨难;因为,当今的学术其实已经要变成了一种话语权;当今的学术已被垄断,垄断者甚至可以轻而易举地从国家或各种机构获取各种基金的资助。然而,学术垄断与其他的垄断并无两样,其结果会使学术失去竞争;垄断者可以获得基金的资助,但却不需一定要有物有所值的成果问世,在此期间,他们还可以用这些经费出国考察。而大部分有独立思想的学者是没有这种优势的,他们的研究呈边缘性,他们要用自己的工资来维持生计,用自己的薪金来获取信息和资料,最后的成果还得用自己的薪金来出版。而他们的目的只是为了默默实现个人的理想追求,当然,这种追求显然已经不为当今社会中大多数人所向往。

 其实,回顾一下历史,这样的情况在19、20世纪的欧洲就已经出现过。如西美尔、本雅明等,这些人被后人称作为“独立学者”。独立学者在西方的出现有其必然性,而在当今的中国,作为独立学者是有条件不出现的。虽然,充分调动每个人的积极性原是我们值得自豪的制度优势。

 由于职业的关系,我对韦伯关于“在学术园地里,我们每个人都知道,我们所成就的,在10、20、50年内就会过时。这是学术研究必须面对的命运,或者说这就是学术工作的意义。”的论述有更深刻的体会。由此,如果我们把学术看作是一种毕生的追求和使命,那么就永远不要把自己当作专家。我们必须牢记学术是永无止境,而永无止境的学术追求必须是在学术探索中寻求快乐与幸福。亚里士多德认为,理论活动尤其能带来幸福,特别是对那些拥有善的理论能力的人来说。但是,不同的人拥有不同的能力和潜力。因此,对每个人来说,善的生活并不只有一种,各人依据自己的能力寻求自己的善的生活;但同时,善的生活只能是一种,任何人不可能大小通吃。

 同时,我还认为,任何真正的哲学都是我们所处时代精神上的精华,人们的最美好、最珍贵、最隐蔽的精髓都汇集在哲学思想里。所以,我今天所做的一切学术努力,无非是在进行一种哲学思维而已。《法哲学三论》是我在近期的研习中,用哲学的思维对法学实践中的几个重要的问题进行的思考,我觉得我们的社会要真正实现法治,不仅要关注司法实践,更要从思想的源头上对什么是法的理性、理念有一个清楚的认知。如此才能顺理成章地理解什么是法的信仰、价值、方法;才能使法治在我们的社会得以实现,更重要的是使法治在每一个人的心中得到实现。这种本体、认识与实践的认知方法,是我的学术感悟。

 科研生活讲究的是创新,“创新是一种求异的思维活动和实践活动,充满了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它以求异而非求同为价值取向,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既可能得到承认也可能不被承认。正因此,创新需要鼓励变革、宽容失败、独立思考、自由讨论和争鸣宽松的文化支持和推动。历史和现实屡屡证明:没有这种文化,创新往往只是美好的愿望。”

 在本书的写作中,笔者试着将其中的某些章节送当今我国学界的几大核心刊物,结果已有部分内容在《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学评论》、《法律科学》、《政治与法律》、《云南法学》等刊物上得到发表,其中有的已被中国人民大学的书报资料中心的《法理学、法史学》转载,有的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论点摘要。在此,我对我崇敬的老师郭道晖先生表示感谢,感谢他在百忙中为我的书作序;另对我的朋友:吉林大学的黄文艺教授、西北政法学院的韩松教授、上海社会科学院的柯葛壮教授,以及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的方松华研究员表示感谢!是他们的帮助使我完成了本书的写作。

 作者
 2005年夏月,于申城三鑫花苑寓所

 来源: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网站
本版责编:姜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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