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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辅治河八疏--读《清史纪事本末》 - 专家推荐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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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辅治河八疏--读《清史纪事本末》
吴士余
2011-07-12 16:40:33  来源: 《文汇读书周报》2011年07月08日 
 
 自顺治朝到康熙十五年,其三十余年间,水患洪涝频发,黄河决口多达四十五次。仅苏北地区,黄、淮、运河等决口达百余处。海口淤塞、河道敝坏,漕运断航,洪水管滥,漂溺无数。清廷先后任命五任河道总督,均以失败告终。康熙主政后,“审察”历任河督虽尽勉力竭,却不谙治河之道,“全无治河之才,以致河工溃坏”。旋即命安徽巡抚靳辅为河道总督,责令“将河上利害情形体勘详明,各处堤岸应如何修筑,务为一劳永逸计”。
 曾由宦学生考授国史院编修,满腹经纶且以务实政绩升迁安徽巡抚的靳辅于康熙十六年上任河督,主持淮苏地区治河。靳辅摒弃坐衙闭门造车,依赖幕宾献策之习,踏勘灾区一线,走遍水患各处,广咨博询地方父老,毋论贵贱,绅士、工匠、劳役、灾民,凡对治河之道有一言一事见识者,均礼以待之,虚心吸纳,并融入前人“束水攻沙”之经验,制定了治理黄、淮、运河道方案,也就是列入《清史纪事本末》的“靳辅治河八疏”。所谓“八疏”,即是:疏下游河道;治上游淤塞;高筑河堤;堵塞黄淮决口;深挑运河,以通漕运;筹划钱粮;整顿河务;巡河守堤。一言蔽之,黄、淮、运三河兼治,治管并重。
 启动浩大治河工程,正值清廷百废待兴之际。平定吴三桂等三藩之乱,统一台湾,北御俄国沙皇入侵之举已消耗大量军力、钱粮,内忧外患,财政危急。但事关民生,康熙力排非议,决心治河,且不征税加赋,以“治河大事”为要,动用国库“正项钱粮”,首次调拨库银二百五十万两,限期三年竣工。靳辅殚精竭虑,在幕僚陈潢襄助下,征发民工,塞决堤坝,疏引河,治黄水归故道,首期工程竣工。继后十余年间,避黄河数百里险隘,在宿迁清河(今江苏淮阴)创开中河,疏通黄、淮、运,理畅漕运,便利商民。靳辅修治河道十六余年,经成正果。然长年积劳成疾,六十岁逝于治河任上。康熙高度评价靳辅治河功绩,称之“有功于运道民生,至大至远”。
 今读《清史纪事本末》中“靳辅治河八疏”一节,并非考量靳辅的清廉务实及治河经验,而在于康熙治河背后的治政之道。
 治理黄淮河患,牵动着朝廷上下官吏的利益。历任河督治河不力,又置民生于不顾,侵渔虚冒,中饱私囊,水患兼之吏患。康熙朝治河,其官场恶习并未收敛。朝廷部衙的勾心斗角,相互牵制,致使靳辅屡屡遭参,险些罢官入狱。细读《清史纪事本末》,品味康熙治河之道颇有意味。
 治河工程浩大,首期预算高达每日十二万两,巨额支出须尽倾国之力。而黄淮水患,哀鸿遍野,民不聊生。水患不除将引发社会动乱,动摇清廷之根基。权衡再三,康熙决心治河。因前车之鉴,康熙决不掉以轻心。先是建立廷议制,召集御前九卿会议,对“治河八疏”充分论证,众诉己见,就各方异议,命靳辅逐一勘察调查。经数次复议,才拍板定局。
 康熙十七年,靳辅“治河八疏”获准。康熙下达四项规定,按今人之说便是“问责”。一是赋靳辅以治河全权,凡治河“一切事宜由靳辅题奏”;二是饬令限时三年竣工,治河“一劳永逸”;三是治河“如无成效”,罪罚“一并议处”;四是遣尚书伊桑河、工部侍郎宋文远、御史伊喇喀等阅视河工。官吏各司其职,不得懈怠。
 靳辅受命后,三年治河,“八疏”预定的首期工程已初显成效。开通黄河下游四道引河,筑水堤一万八千余处,堵塞决口四处,唯留下杨家庄决口工程未完。一些权贵嫉忌其政绩,以治河工程延迟,且非“一劳永逸”之由,参奏议罪。康熙不盲听偏信,搁置众议,令靳辅“戴罪督修”。康熙二十五年,工部又疏参靳辅“修理河工,并无成功,虚糜钱粮,应交该严加议处”。九卿会议也议决靳辅革职。屡次参奏,康熙不为所惑,先派人实地复验,对治理工程作评判;后亲自南巡,视察黄河南北岸诸险工程,途中聆听地方民众意见。江南淮安地区百姓皆称誉河督靳辅,赞其所修河道堤岸坚固。至此,康熙作了最后裁决:“其于河务既克有济,实心任事,劳绩昭然”,遂命撤消九卿决议,官复原品;对诽谤者,以“自甘妄奏之罪”予以罢免。
 康熙深谙儒家思想之精髓,将民生、任贤、兼听、督责融入其治政之道。
 兴水利,以利民生为要。修政事以利百姓,不图政绩虚名,务求利商利民,社会和谐。当然,康熙的“以民为本”并非今人之民主思想,但其重民生,图安居乐业以固国之本还值得称颂。
 任人唯贤为要。“使智者尽其虑”,“贤者效其材”;知而必任,任而勿疑,“以天下之目为鉴,以天下之心为谋”。康熙审察历任河督之优劣,启用靳辅便在情理之中。
 考评官吏,百姓称誉为要。听言不可不察,不察则善恶不分。将民众的评议作为考量政绩的客观依据乃是明智之举;坚持“言有非者,置而罚之”,以堵塞“邪枉之路,荡淫辞之端”,更显其吏治的公正。康熙褒奖靳辅,罢黜诽谤者可谓是一次官场整肃。
 督责以吏尽所能为要。即所谓:君以其言授其事,事以责其功;功当其事,事当其言。赏罚以是非为论,有规矩才成方圆。康熙赋当事者责权利,兼之监事督察。事者尽纯,监者秉公,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吏治机制。
 靳辅治河,功在千秋,值得一书;而康熙寓治政之道于治河,也应一说。

来源:《文汇读书周报》2011年07月08日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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