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是人类文明和大自然演化的历史遗存,是大自然和祖先赐予我们的珍贵财富。它承载着厚重的历史,展现着自然造化的奇观,前者是人类文明的载体,后者是大自然演化进程的见证。对于我们多数人而言,面对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要想亲临其境或一一赏鉴,只能是心向往之,在现实中是难以实现的一种美好愿望。但了解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形成的历史,认识它的独特的艺术、科学、技艺及人类学、社会学、文学、宗教等的价值,自觉地爱护、保护这些人类创造和自然演化的不可替代的宝贵财富,应是每一个人的责任。对于从事专业研究或实际保护工作的人们来说,这更应是一种自觉的意识和自觉的承担。摆在我们面前的《中国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历史文献丛书》,就是为了让人们翻开中国的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名録时,也能够从有关历史文献的阅读中,看到它们的历史和今天的面貌;从遗产的历史渊源和它们与社会、文化等联系的时代变迁中,深入了解它们的历史地位、价值,并从这些历史记载与今天现状的比照中,去体会保护的意义和思考科学保护的途径。 一九七二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这一公约的通过,标志着世界范围内对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严峻形势和急迫性的充分关切。该公约从价值判断的角度明确了“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的界定范围及判定的标准。一九八七年,中国的泰山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名録,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考察泰山后,认为泰山文化与自然融合为一体,是具有独特的自然和文化双重价值的遗产。由此,引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重新认识和评价自然与文化遗存的关系。因此,在该年的世界遗产申报评审中,中国的泰山以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的身份被列入《世界遗产名録》。也从此开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评审中,增加了“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这一新的种类。但它不是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并列,而是象征着人类文明的创造与自然遗产的和谐相融。到一九九二年,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评审又扩展到“由人类有意设计和建筑的景观”等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遗产范围,这一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十六届世界遗产大会提出来的概念,也成为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名録涵盖的一个方面。从以上的情况可以看出,当代人类社会对保护自身所处环境和自身文明成果创造重要性认识的不断深化。到二〇〇三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三十二届大会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更说明世界范围内对人类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全面认知,也说明当代社会对这些珍贵遗产的保护,已经进入了一个比较自觉的阶段。 我国对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历来十分重视,并且在两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就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而言,一九八五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一九七二年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国正式成为世界遗产公约的缔约国,显示了我国积极加强国际合作,珍视和保护本国文化、自然遗产的态度。在中央、省、市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努力下,我国积极申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至二〇一〇年止,我国成功申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四十处,其中包括文化遗产二十六处,自然遗产八处,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四处,文化景观两处。在拥有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中,我国名列前茅。同时我国还是拥有世界遗产类型最齐全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是真正名副其实的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大国。尤其是北京,就拥有周口店、长城、故宫、天坛、颐和园和十三陵等六处世界文化遗产,其数量在全世界历史文化名城中位居前列。 在积极申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同时,我国对遗产保护方面的工作也不遗余力。中国的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作为人类文明创造的结晶和人类认识大自然演化的历史见证,首先是属于自己的国家和民族的,但它们也是全人类共同的精神文化财富,具有永恒和无法估量的价值。我们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很好地保护这些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这是实现当代人与子孙后代共享遗产资源的唯一正确的选择,也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的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我们就要以具有国际视野的眼光,借鉴国外一切有益的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建设,积极探寻适合中国国情的遗产保护和管理制度,采取一系列切实措施,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正确处理好保护、继承、弘扬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使我国的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得以世代保护,永续传承。 要更好地保护我国的文化和自然遗产,有必要全面、深入地了解各历史时期遗产所在地人文与自然环境的变化情况,这些内容往往在相关历史文献中有比较详细的记载。但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关注的重点是对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近现代人文和自然资源以及当代文化景观的保护和利用,而对遗产历史文献的全面深入研究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对文化和自然遗产历史演进和变化的深入、系统研究的疏略和缺失,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其中的一个原因就是相关历史文献分散,不易翻检查寻,使得搜集、整理这些历史文献有一定的难度,这就不能不从客观上影响和制约了我国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进一步研究和保护工作的开展。有鉴于此,北京大学、四川大学等高校相关学者以数年之力,编纂了《中国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历史文献丛书》。这是我国第一次对已经列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名録项目的相关历史文献进行的一次全面、系统的整理,同时也是世界各缔约国中第一次将本国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相关历史文献进行的全面、系统的整理。 《丛书》体例严谨,内容丰富,收録了不少珍稀文献,这为人们更好地了解以及研究和保护我国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构建了一个内容丰富的文献资源库。因此,该丛书的出版,必将有力地推动我国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研究、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的深入开展。 今天,当我们面对自然遗产的时候,美国著名生态学家莱切尔·卡逊在一九六二年揭露批判现代工业文明引起的严重环境污染时讲的那句警醒世人的话,“万物复苏繁茂生长的春天走向寂静”,仍在我们耳边回响。今天,“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影响正在逐渐消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文明成为人们的追求和向往。保护好自然遗产不仅为人们认识大自然的演化提供见证,而且也是我们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科学发展观的不可推卸的责任。而文化遗产作为中华文明创造的结晶,我们面对它们的时候,不仅会为之骄傲和自豪,更使我们对创造民族文化更加灿烂辉煌的未来充满信心。我们的祖先创造了独树一帜的古代人类文明,今天在保护好它们的同时,人们更在思考如何创造与新的变革的时代相称的具有代表性、标志性的文化杰作。新的时代已经具备了这样的基础条件,当代文化杰作的诞生已经成为国家和民族的期待。我想,《中国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历史文献丛书》除了它自身的文献、学术价值之外,也会带给我们对今天生态文明建设与文化创新的重要思考。 是为序。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于北京
中国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历史文献丛书前言 世界遗产是全人类的共同财产,保护世界遗产是全人类共同的责任。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国际上,关于遗产及其保护的认识都经历了一个不断拓展和深化的过程。《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缔结,标志着世界遗产保护准则和体系的建立,推动着世界范围内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确定和保护原则。以真实性和完整性为核心原则的《世界遗产公约》及其《行动指南》深化了人们对遗产概念及其范围的认识,并指出了世界遗产的保护原则和方法。随着遗产保护认识的深入和保护范围的扩展,对世界遗产保护的内容和具体方法也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中国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历史文献丛书》的编纂,正是对中国世界遗产保护的认识和实践深化的成果。一、国际世界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 (一)《雅典宪章》——“二战”前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尝试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工业革命以来,世界在工业文明迅猛发展的同时,人类对地球资源的消耗与污染也急剧加速,人为的因素和自然的作用使得自然和文化遗产受到巨大的破坏。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更是在世界范围内造成人类遗产大规模的破坏。 在战争结束后,人们首先考虑的是对被战争破坏了的城市、街区的恢复重建,开始关注历史性纪念物的保护问题。一九三一年十月,“第一届历史性纪念物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在雅典召开,会议通过了世界第一份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国际文献——《关于历史性纪念物修复的雅典宪章》(这是我们习称的第一部《雅典宪章》,又称《修复宪章》)。《宪章》提出了历史性纪念物修复保护的普遍原理,“即应通过创立一个定期、持久的维护体系来有计划地保护建筑,从而摒弃整体重建的做法,以避免出现相应的危险”。〔一〕 同时,《宪章》确立了国际合作进行纪念物保护的原则,指出:“保护具有艺术和考古价值的人类资产,是一个值得所有作为文明载体的国家应该关注的问题。会议希望各国在《国际联盟公约》(CLN)的精神指导下,以更大的规模和更为具体的方式相互合作,以加强对具有艺术和历史价值的纪念物的保护。”〔二〕 《雅典宪章》所确立的历史性纪念物修复保护的普遍原理和国际合作进行纪念物保护的原则为《世界遗产公约》奠定了早期的基础。 (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世界遗产公约》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不仅使得《雅典宪章》的精神无法得到贯彻,而且在更大范围内对人类遗产造成巨大的破坏。战争结束后,一九四六年十一月四日,以“通过教育、科学及文化促进各国间合作,对和平与安全作出贡献,以增进对正义、法治及联合国宪章所确认之世界人民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均享人权与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为宗旨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宣告正式成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一九四八年开始了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进行了有关设立一项国际基金、保护和恢复“在世界范围内具有重要性”的遗迹的讨论。第一次以国际合作的方式提出保护遗迹的决议。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支持和推动下,一系列遗产保护国际组织相继成立。一九四八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支持下,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成立,其主要任务是促进和鼓励人类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与永续利用。一九五九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创设了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ICCROM),其宗旨是保护古代建筑、历史遗迹和世界艺术珍品,以及为此而进行的专业队伍的培训和修复工作的改进。一九六五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成立,它是古迹遗址保护和修复领域的国际非政府组织,以后成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重要的咨询机构。这些国际组织的建立,在世界范围内有力地推动了人类遗产的保护运动。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存和保护人类文化遗产的第一次国际行动是对埃及阿布·辛贝神庙的抢救运动。一九五九年,因埃及修建阿斯旺水坝,危及阿布·辛贝神庙安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大约五十个国家的支持下,发起了长达二十年的抢救埃及努比亚遗址运动,期间用了整整十年时间,将阿布·辛贝和菲莱两座神庙完整妥善地切割,迁往异地重建。阿布·辛贝神庙抢救保护运动促进了世界各国对遗产保护的共识:各国保护水平不同,一些国家缺乏必要的保护条件,因此需要以国际公约的形式确定人类对文化和自然遗产进行保护的共同行为。埃及阿布·辛贝神庙的抢救运动成为催生《世界遗产公约》的直接诱因。 与此同时,随着战后的经济复兴,世界各地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致使许多历史遗迹、历史建筑及其周边的环境受到了破坏,历史古迹的保护与城市发展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保护文化古迹开展了一系列努力。 一九六二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十二届会议在巴黎通过的《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指出:“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征系指保存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修复无论是自然的或人工的、具有文化或艺术价值、或构成典型自然景观的自然、乡村及城市景观和遗址的任何部分”;“保护不应只局限于自然景观与遗址,而应扩展到那些全部或部分由人工形成的景观与遗址。因此,应制定特别规定确保对那些通常受威胁最大、尤其是因建筑施工和土地买卖而受到威胁的某些城市中的景观和遗址进行保护。”〔三〕 一九六四年五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威尼斯召开的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通过了《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即《威尼斯宪章》)。《威尼斯宪章》进一步深化了《雅典宪章》提出的基本原则和理念,扩大了历史古迹的概念,指出:“历史古迹的概念,不仅包含单个体建筑物,而且包括能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这不仅适用于伟大的艺术作品,而且亦适用于随时光流逝而获得文化意义的过去一些较为朴实的作品”,“古迹的保护与修复必须求助于对研究和保护考古遗产有利的一切科学技术”。〔四〕《威尼斯宪章》的制定标志着世界文物建筑的保护与修复工作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与演变,其基本概念、理论与原则最终通过以国际性准则的形式确定下来,意味着世界范围内的文物建筑遗产保护共识已经形成。 一九六八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受到公共或私人工程危害的文化财产的建议》指出:“保护或抢救文化财产的措施应早在公共或私人工程之前采取。重要的考古或文化地区,如历史城镇、村庄、遗址或街区,都应根据各国的立法进行保护。在这些地区开始新工程应以进行初步考古发掘为先决条件。如有必要,工程应予以推延,以确保采取充分的保护或抢救有关文化财产的措施。”〔五〕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这一系列针对世界文物古迹保护的公约、建议、宪章扩大了世界各国的知识视野,有力地推动了战后世界各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步伐,逐步建立起文物保护的行为准则与规范,为《世界遗产公约》的产生奠定了前期基础。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共同起草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简称《世界遗产公约》)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十七届会议获得通过。这部《公约》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全球范围内制定和实施的一项具有广泛和深远影响的国际准则性文件,确定了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定义和被列入世界遗产名録的条件,指出缔约国在遗产保护方面的责任,设立执行《世界遗产公约》的世界遗产委员会。《世界遗产公约》的通过,标志着世界各国携手保护人类共同遗产的努力进入到一个全新的阶段。 (三)世界遗产保护的深化发展 在《世界遗产公约》的基础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其它国际组织陆续通过了一系列世界遗产保护的重要法律文件,对遗产保护的对象和范围的认识不断丰富,世界遗产的保护无论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在不断地扩展和深化。 一九七六年十一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内罗毕建议》),《内罗毕建议》强调对历史地段的保护,指出历史地段的保护包括“史前遗址、历史城镇、老城区、老村庄、老村落以及相似的古迹群”的广泛内容,并拓展了“保护”的内涵,即鉴定、防护、保存、修缮再生,维持历史或传统地区及环境,并使它们重新获得活力。《内罗毕建议》的发布标志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由文物建筑向历史地段、街区不断拓展,保护与城市规划开始走向结合。〔六〕 根据《世界遗产公约》设立的“世界遗产委员会”和“世界遗产基金”两个单位于一九七六年展开了工作,并在一九七七年公布了《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对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基本功能、世界遗产的入选标准、世界遗产的申报和评估等诸多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为世界遗产保护工作在世界各国的开展提供了实施的依据。 一九七九年八月十九日,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澳大利亚国家委员会在参考《威尼斯宪章》及一九七八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五届大会决议的基础上,提出《澳大利亚国际古迹遗址委员会文化重要性地方保护宪章》,即《保护具有文化特征的场所的巴拉宪章》。《巴拉宪章》提出了“场所”、“文化意义”、“结构”等三个新的保护对象,来代替以前的保护对象“古迹遗址”,表明遗产保护的对象是超越单个具体实物的环境,为具有文化重要性的场所(文化遗产地)的保护管理提供了指导。〔七〕澳大利亚ICOMOS分别于一九八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和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对《巴拉宪章》进行了修订。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针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一九六四年发布的《威尼斯宪章》中缺乏对亚洲以木结构为主体的古建筑的特殊性的表述,发布了《佛罗伦萨宪章》。《佛罗伦萨宪章》指出:“作为古迹,历史园林必须根据《威尼斯宪章》的精神予以保存”,“历史园林必须保存在适当的环境之中,任何危及生态平衡的实体环境变化必须加以禁止”。〔八〕《佛罗伦萨宪章》是《威尼斯宪章》在历史园林这一特殊历史遗产领域的延伸,是对《世界遗产公约》的精神和原则的延续、补充和完善。一九八七年十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华盛顿通过的《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华盛顿宪章》)中进一步扩大了历史古迹保护的概念和内容,提出了历史地段和历史城区的概念,强调“所要保存的特性包括历史城镇及城区的特征以及表明这种特征一切物质和精神的组成部分”。〔九〕 一九九九年十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墨西哥通过了《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该宪章是对《威尼斯宪章》和《世界遗产公约》的进一步补充,指出乡土建筑类世界遗产的特殊文化价值,强调乡土建筑遗产在人类的情感和自尊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提出了管理和保护乡土建筑遗产的原则。 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一日,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西安发布了《西安宣言——保护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的环境》,宣告环境是遗产完整价值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把文物保护提高到了文化保护的境界,认为:“历史区域的重要性和独特性在于它们在社会、精神、历史、艺术、审美等层面或其它文化层面存在的价值,也在于它们与物质的、视觉的、精神的以及其它文化层面的背景环境之间所产生的重要联系。”〔十〕 二〇〇三年十月十七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举行的第三十二届会议上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将遗产保护扩展到无形文化遗产部分,极好地补充了《世界遗产公约》三十年间一直未能涵盖的非物质部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准确地把握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特点,提出了鼓励小区、群体乃至个人参与的保护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确定后,世界遗产事务又增添了追求物质遗产与非物质遗产相吻合的新层次。 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代表的若干国际组织发起了国际性遗产保护运动在已有的对自然景观、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和珍稀物种、生态环境等进行单项保护的实践基础上,进而明确提出了世界文化、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遗产、文化景观的概念,设立了世界遗产的保护名録,继而又推出记忆遗产、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等遗产类型,构成了世界一级的遗产保护体系,形成了世界遗产的概念、理论和保护原则,使世界遗产保护工作逐渐科学化,文化遗产所具有的价值与作用逐步得到人们的认识,保护运动具有了广泛的社会基础。二、中国世界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 中国幅员辽阔,历史悠久,是世界上唯一一个文明未曾中断的文明古国。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大自然和人类社会创造了丰富的遗产。与国际上遗产保护的路程相似,中国的遗产保护经历了从文化遗产保护到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保护、从物质遗产保护到物质遗产和非物质遗产保护的过程,经历了从单体文物保护到建筑群体、历史地段、整体环境保护的过程。中国的遗产保护也从相对封闭的自我保护到逐渐融入国际大环境的合作保护历史跨越,形成一个由国内法和国际公约构成的保护体系;从一个侧重历史研究、器物考证、建筑遗址修复与保护等的学术科研领域,发展成为一个对社会、文化、经济建设产生着深刻影响,具有越来越强的实践意义和现实意义的领域。一九六一年,国务院公布了首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开始加强对文物古迹的保护。 一九八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文物保护工作开始进入法制化的轨道。此后《文物保护法》经历了二〇〇二年的一次修订和一九九一年、二〇〇七年的两次修正。《文物保护法》明确将中国境内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数据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数据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十一〕等列为文物,并以法律的形式严格保护。《文物保护法》规定了文物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时候,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此外,《文物保护法》还将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纳入法律内容,这标志着我国开始建立起单体文物、历史地段、历史性城市的多层次保护体系。 在以《文物保护法》为依据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同时,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遗产资源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一九八五年六月七日国务院发布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一日,新修订的《风景名胜区条例》开始施行,使得以“风景名胜区”形态出现的遗产资源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 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国务院于一九九四年十月九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文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再配以《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内容,形成了中国遗产保护的国内法体系。 中国在不断建立和完善遗产保护的国内法体系的同时,积极将中国的遗产保护纳入到国际保护体系中,不断引进国际先进的申报、保护和管理理念,进一步丰富了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内涵,促进了中国世界遗产相关理念、准则、方法的全面发展,整体带动了中国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水平的提高。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正式批准了《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中国成为缔约国之一。一九八七年,中国正式加入该公约及开始申报世界遗产的工作,同年长城、明清故宫、莫高窟、秦始皇陵、周口店“北京人”遗址、泰山等六个项目被列入《世界遗产名録》。到二〇一〇年八月,中国的世界遗产数量已增加到四十处(其中文化遗产二十六处、自然遗产八处、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四处、文化景观二处)。中国的世界遗产数量仅次于意大利和西班牙,居世界第三位,是拥有包括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文化景观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世界遗产类别最齐全的国家之一。除此之外,中国还有众多文化遗址和自然景观作为预备名单等待获得批准列入《世界遗产名録》。 二〇〇二年,文化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善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指出“一切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首先要把遗产的保护和保存放在第一位,应以遗产的保护和保存为前提,以有利于遗产的保护和保存为根本”。二〇〇五年,国务院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二〇〇六年十一月,文化部颁布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同年十二月,国家文物局颁布了《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巡视管理办法》和《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专家咨询管理办法》。至此,我国世界遗产保护制度日渐完善。三、世界遗产的保护与利用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主导和各国政府的积极参与下,世界遗产的保护体系在世界各国逐步建立起来,并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妥善保护人类共同遗产的同时,世界各国也在积极地利用这些遗产造福于人类,旅游即是合理利用人类遗产的一种重要形式。在目前全世界范围内的九百一十一处世界遗产中,相当大一部分都是旅游胜地,其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状况都非常良好。实际上,世界遗产可持续发展与旅游业的开发和保护是互相联系、互相作用的。一方面,世界遗产是人类文明的遗存,也是世界各国最具核心竞争力的旅游资源。世界遗产的多样性、差异性、原真性、完整性是主要的旅游吸引力。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开发将从纯观光旅游向休闲度假、文化养生、文化体验等多层次转变,世界遗产在旅游中的基础性作用会进一步地发挥和提升。另一方面,旅游业又是世界遗产保护的载体,世界各国在保护人类遗产的实践中逐步深化了这一认识。一九九九年十月,古迹遗址国际理事会在墨西哥召开了第十二次大会,这次大会制定了《国际文化旅游宪章》(即《重要文化古迹遗址旅游管理原则和指南》)。《国际文化旅游宪章》非常重视旅游在遗产保护中的作用,《宪章》指出:“国内和国际旅游作为文化交流最重要的工具之一,它正日益成为自然和文化保护的积极力量。旅游可以为文化遗产创造经济利益,并通过创造资金、教育小区和影响政策来实现以保护为目的的管理。”〔十二〕《国际文化旅游宪章》还指出“促进和鼓励旅游业,以尊重和改善文化遗产及东道主小区生活文化的方式来推广好管理旅游业”,“ 促进和鼓励保护文物各方和旅游业之间的对话,讨论遗迹场所、收藏和生活文化的重要性和脆弱的本质,包括将来它们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十三〕《国际文化旅游宪章》的制定,为合理利用世界遗产指明了一个方向,有效地协调了世界遗产保护与利用之间的矛盾,从而为世界遗产的可持续发展铺平了道路。 为了进一步有效地保护和合理利用世界遗产,以及人们对人类共同遗产进行深入研究。在此背景下,以促进对中国世界遗产研究、保护和合理利用为目的的《中国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历史文献丛书》被列为四川大学“二一一”工程第三期和“九八五”工程重点研究项目。项目课题组主要由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北京大学历史文化研究所相关教授和学者组成,课题组成员协力同心,不避寒暑,通过各种途径,多方搜求,尽量使《丛书》收録的文献臻于完备,如此历时三年,方始完成。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生李伟山、王晓辉、王林、北京大学硕士生石芳、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周斌、四川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教授毛丽娅、成都市图书馆馆长锺刚毅等全程参与了《丛书》的编纂工作,他们的努力对本书的完成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丛书》按遗产类别和申报成功的时间先后顺序分卷,将已列入《世界遗产名録》的中国四十处世界遗产有关历史文献进行搜集整理、分册汇编,为中国世界遗产历史文化挖掘、研究以及遗产保护和合理利用提供了丰富而系统的文献数据。《丛书》所汇编的数据上溯两汉、下至近代,几乎囊括了新中国成立前关于中国世界遗产的所有重要历史文献。 然而,由于涉及中国世界遗产的历史文献数量巨大,分布广散,在对中国世界遗产历史文献搜集整理过程中,我们尽力通过各种途径搜集相关历史文献,虽穷尽努力,仍难免有所遗漏和选择不精之处,望各位专家和学者批评指正。另外,本次出版的《丛书》只将有关中国世界遗产的历史典籍收入,单篇文献及数量庞杂的诗歌则未予收録,我们将以《补编》的形式将中国世界遗产的单篇历史文献进行汇集,使该《丛书》更加完善。 即使本《丛书》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一些遗漏和遗憾,但《丛书》作为国内首部关于中国世界遗产的大型历史文献丛书,所搜集的资料絶大多数为珍稀历史文献,许多文献是首次公开出版印行。可以预见,《丛书》的出版将有力地推动中国世界遗产的研究、保护和合理利用。 王挺之 李勇先 二〇一一年三月于四川大学文科楼 【注】 〔一〕《关于历史性纪念物修复的雅典宪章》,载张松编《城市规划遗产保护国际宪章与国内法规选编》,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二〇〇七年,第三十三页。 〔二〕上引书,第三十六页。 〔三〕《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载张松编《城市规划遗产保护国际宪章与国内法规选编》,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二〇〇七年,第三十八—三十九页。 〔四〕《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载张松编《城市规划遗产保护国际宪章与国内法规选编》,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二〇〇七年,第四十二页。 〔五〕《关于保护受到公共或私人工程危害的文化财产的建议》,载张松编《城市规划遗产保护国际宪章与国内法规选编》,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二〇〇七年,第四十七页。 〔六〕《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载张松编《城市规划遗产保护国际宪章与国内法规选编》,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二〇〇七年,第六十九—七十五页。 〔七〕黄明玉:《文化遗产与“地方”——从〈巴拉宪章〉谈起》,载《中国文物报》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八〕《佛罗伦萨宪章》,载张松编《城市规划遗产保护国际宪章与国内法规选编》,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二〇〇七年,第八十四—八十五页。 〔九〕《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载张松编《城市规划遗产保护国际宪章与国内法规选编》,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二〇〇七年,第八十七页。 〔十〕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西安宣言——保护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的环境》[EB/OL] http:∥wwwgmwcn,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九日。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载张松编《城市规划遗产保护国际宪章与国内法规选编》,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二〇〇七年,第一百五十七页。 〔十二〕《国际文化旅游宪章》,载张松编《城市规划遗产保护国际宪章与国内法规选编》,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二〇〇七年,第一百十九页。 〔十三〕《国际文化旅游宪章》,载张松编《城市规划遗产保护国际宪章与国内法规选编》,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二〇〇七年,第一百二十页。 中国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历史文献丛书凡例 一、本《丛书》按照文化遗产、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文化景观、自然遗产的顺序进行排列。每类遗产之下,又据各遗产申报成功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列。 二、本《丛书》对历史文献的收録或存目范围,上起两汉,下迄民国,解放后个别重要文献和部分日本、朝鲜、英、美、荷等国学者所撰述的具有重要学术和史料价值的相关论著或中文译本,也在收録或存目之列。 三、各世界遗产相关历史文献,按“古典文献”和“民国文献”分为两大时段类别。古典文献收録清代及其以前的历史文献,民国文献收録民国时期的历史文献。文献排列,古典文献主要以作者时代先后为序,民国文献主要以出版时代先后为序。部分日本、朝鲜、英、美、荷等国学者的相关撰述,列入相关时段类别之中。个别遗产的历史文献,为了某些相关内容的相对集中,在排列顺序上没有完全按照作者时代或出版时代先后顺序进行排列,而对相邻文献顺序作了适当调整。 四、本《丛书》对于分布在不同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世界遗产,如文化遗产的长城、明清故宫、明清皇陵,自然遗产的中国南方喀斯特、中国丹霞等,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为单位分别汇集相关历史文献。其中长城遗产,是按照长城从东到西所经过的省份进行排列。此外,有关长城的历史文献中有许多总论性著作,则在编纂各省历史文献之前,专门列出“九边总论”和“边镇合志”两类以汇集相关历史文献。对于分布在同一省内的不同县、市的遗产,如文化遗产的福建土楼,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的峨眉山与乐山大佛,自然遗产的云南三江并流保护区、四川大熊猫栖息地等,在汇集相关历史文献时,则不再以县、市为单位加以区分。 五、部分遗产具有相关的扩展项目,如拉萨布达拉宫历史建筑群、明清故宫、明清皇陵等,其扩展项目皆系于该遗产名録之下,按其申报成功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列,并汇集相关历史文献。例外的是,考虑到明清皇陵有一个从陵制初创到完善、定型的历史过程,因此,其排列是按照明孝陵、明十三陵、明显陵、盛京三陵、清东陵、清西陵的顺序进行,没有以其申遗成功的时间先后为序。 六、为了让读者对我国世界遗产在各历史时期的人文与自然环境有一个比较详细的了解,在编纂中将世界遗产所在地的地方志放在其它文献之前,按府、州、县、乡土志的顺序排列。各地方志内容的辑録,根据遗产的类别不同,辑録有所侧重。对于文化遗产或文化景观遗产,主要是辑録其中的舆图、沿革、形胜、疆域、古迹、城池、寺观、园林、陵墓;自然遗产则主要辑録其中的舆图、沿革、形胜、疆域、山川、物产。而对于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则自然与人文并重,既有沿革、古迹等方面的内容,又有山川、形胜、物产等方面的内容。地方志历代递修,存在多种版本,根据其内容的重要性,《丛书》或只收録一种,或数种兼收。考虑到各方志所辑録的部分影印中本身已有卷数和篇目的标注,《丛书》总目和每册目録以及各文献题封中均不再注明所辑部分的卷次和篇目,以免冗赘。 七、《丛书》总目和分册目録以及各文献题封,皆详细注明其书名、时代、作者及版本信息,以便读者进一步检索利用。 八、为了以有限的篇幅汇集更多的内容,各文献的辑録,以与本遗产相关的内容为限,无关的内容一般从略。一些历史文献有多种版本,在数据搜集和编纂时,尽量选择时代较早或稀见的版本。若该文献虽具重要版本价值,但内容残阙,则仍以内容完整为辑録的标准。对于较重要而限于篇幅无法收録的历史文献,则以存目的形式编目,附録于《丛书》之后,以便为读者提供更多的文献线索,并为今后进一步编纂《中国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历史文献丛书补编》奠定基础。“存目文献”所録历史文献,皆按时代先后排列,不再用古典文献和民国文献加以区分。 九、在排版制作过程中,为了保持古籍原貌,基本上保留了原书的中缝。对于文献原稿残缺之处,以“下有缺页”等字样加以标注。对于在同一页中不被选取的部分,则采取淡化处理的方式,以存其本页原貌。 十、本《丛书》以有关中国世界遗产的专门历史文献作为收録对象,而对散见于经、史、子、集四部文献中相对分散、不易检寻的大量史料价值极高的有关世界遗产的单篇论述,以及搜检未及,有所遗漏的与遗产有关的重要历史文献,则将在以后的《中国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历史文献丛书补编》中加以辑録和增补。 二〇一一年三月于北京西钓鱼台 来源: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