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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13年年底,财政部与国税总局出台《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宣传文化事业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作适当调整后延续。此次调整最大的亮点在于,以前对于新华书店的增值税与营业税优惠政策扩展到所有实体及网络书店,此举意味着书店5年内不需要缴纳13%的增值税。《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也同期发布。
回顾从2003年开始的文化体制改革,从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管理体制的政企、政事分开和管办分离,到鼓励电影及动漫产业的发展等,塑造了一大批充满市场活力的市场主体。而在改革的过程中,财税部门已经连续出台4个版本针对宣传文化口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2个版本的动漫税收优惠政策以及2个版本的针对宣传文化口的企业所得税与房产税等的优惠政策。财税优惠政策对于减小改革的阻力,推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与产业的繁荣发展,无疑起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核心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
配套利好:财政部、海关总署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
政策亮点:开始使用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税收优惠等税收手段引导试点出版传媒企业改制与发展。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依据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战略目标,提出文化生产力是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要按照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的不同特点分类进行文化体制改革试点,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推动我国文化市场的发展和繁荣。针对文化企事业单位在不同阶段的体制改革与发展状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与海关总署在不同阶段出台了相应的财税优惠政策,引导文化企事业单位体制改革与发展壮大。
2003年年末,《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发布,其内容主要集中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新办及试点文化企业免所得税、文化产品出口退(免)税、减免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电影发行及销售免税等,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为了配合此通知的贯彻执行,财政部、海关总署与国家税务总局于2004年3月联合发布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上述政策,对文化体制改革的“破冰”阶段大有助益。 (下转第5版) (上接第1版)
核心政策:《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
配套利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
政策亮点:营业税及增值税优惠全面覆盖出版、印刷、销售等各个环节,以及科普单位门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主要惠及“宣传文化事业”单位。
2006年3月,中央召开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同年9月,中央印发了《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文化体制改革随之由试点转向全国推开。
与以前主要使用“专项基金”的方式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事业单位的改制与发展相比,在新阶段,为了支持改革的全面推进与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得以出台,是对财税[2005]1号文与财税[2005]2号文的重要补充,从税种上来说,优惠政策不仅涉及企业所得税、捐赠所得、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等,增值税和营业税也被纳入到被优惠的范围。
财税[2006]153号文覆盖了出版物的出版、印刷、销售等各个环节。其税收优惠主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具有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及服务性质的主要报刊、出版物——包括机关、科技、少儿、少数民族、盲文及5大自治区出版物等的出版;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出版;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及新疆部分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少数民族文字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制作业务;全国县级以下新华书店及农村供销社的出版物的本地销售;部分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电影发行收入;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及为境外转让播映权单位代扣(缴)的营业税;报社和出版社“版面费”等等。以上几个方面的增值税与营业税优惠采取减税、免税或先征后退的政策。
财税[2006]153号于2008年12月31日到期,在此期间,文化体制改革获得重大进展。其间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的召开更是将文化建设的重要性推到一个新的高度。
核心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
配套利好: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海关总署与国税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政策亮点:除了以提供公共文化产品为核心的出版传媒单位,其它出版传媒单位同样被纳入到增值税营业税优惠范围。开始通过税收手段扶持动漫产业。
为加快推进、全面展开文化领域体制改革以及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确保2012年以前基本完成中央已确定的文化体制改革各项任务,在财税[2006]15号到期后,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出台《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对出版物及科普单位收入的优惠政策进行了延续,而针对电影行业的政策被放到了《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财税[2009]147号文在保留财税[2006]153号文税收优惠的同时,还对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加大了扶持的力度。其中包括:除了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及服务的主要出版物的出版,其它出版物的出版也被纳入到税收优惠范围,不过是50%先征后退,而不是100%;从受惠主体上来说,不仅国有企事业单位,更多的非公有企业被纳入到优惠政策范围;“电子出版物”与“音像产品”没有再次被列入此政策,而是被纳入2009年1月19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同时,财税部门为了配合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的贯彻执行,2009年3月还出台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与《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前两者分别是对财税[2005]1号文与财税[2005]2号文的延续,其有效期到2013年12月31日,后者则是为了鼓励和支持动漫产业的发展出台的新政策。
财税[2009]147号文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之后,为了实现“十二五”对于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财税部门出台财税[2011]92号文,原封不动地对此政策进行了延续,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核心政策:《十八大报告》、《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
配套利好: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8号)
政策亮点:原本对于新华书店的增值税免税政策扩展到全行业(包括网络书商),取消于增值税与营业税免征或退还税款强制性使用安排。
随着文化体制改革逐渐进入深水区,不仅要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范围,还要促进改革的深入,朝市场化、与国际接轨的方向进行。2012年11月召开的十八大,进一步强调了文化强国建设,在之后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又进一步明确“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文化开放水平”的要求。
财税[2011]92号文于2012年12月31日到期后,近一年的政策“空窗期”中,业界对于延续文化企业增值税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呼声十分强烈。在经过一段时间的酝酿之后,《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于2013年底出台,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相关优惠政策基本延续,但也有若干变动。
首先,最大的亮点在于以前对于新华书店的优惠政策扩展到所有实体及网络书店,此举意味着书店在此政策期内不需要缴纳13%的增值税。在实体书店举步维艰的时刻新政的出台无疑为其注入了一剂强心针。但也要看到,这个政策同时覆盖网络书店,因此市场格局的变化走势仍有待观察。
其次,数处变化也值得关注:1.以往的政策中强调免征或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技术研发、设备更新、新兴媒体的建设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开发”或“发行网点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而在财税[2013]87号文中没有硬性规定,这无疑使得出版单位对资金的使用有了更大的自由空间,有了更加充裕的现金流。2.在具体表述上,财税[2011]92号文为“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财税[2013]87号文则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繁荣”,更加与时俱进,也符合十八大对文化事业发展的要求。直接的变化体现在,在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单位中,增加了“残联”所属的机关报刊报纸。3.财税[2013]87号中强调,已经按照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次享受此政策。
动漫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样被延续,即出台财税[2013]98号文。
采访中,不少出版传媒企业相关负责人表示,除上述主要针对出版物增值税与营业税的政策利好延续外,对于企业所得税、捐赠收入、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及出口税收优惠的政策还没有出台,即《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与《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并没有被延续,仍需拭目以待。
来源:《中国出版传媒商报》2014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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