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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外资获准在华办学 - 教育新闻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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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新闻
9月1日起外资获准在华办学
尹鸿祝
2003-03-24 15:07:44 来源:
新华社电《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经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指出,中外合作办学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中国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
外资获准在华办学
除义务教育、特殊性质教育外,外资可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学费将按国家规定收取。
新华社电 新华社受权23日全文播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这个条例已经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指出,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中国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
条例规定,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条例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教育、教学经验,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应的职业证书,并具有两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国家鼓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引进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和教材。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有关政府定价的规定确定并公布;未经批准,不得增加项目或者提高标准。所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如何颁发学历,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施学历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培训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对于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中国相应的学位证书。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摘自:《北京青年报》2003年3月24日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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