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底,国家版权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并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
近年来,文字作品稿酬标准偏低的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文学艺术界提高稿酬标准的呼声不绝于耳。此前,我国文字作品稿酬标准主要依据国家版权局1999年发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该《规定》发布至今的15年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国民可支配收入大幅提升,而文字作品稿酬标准未能同步调整,因而作者获得的稿酬相对社会平均收入的增长实际上呈下降趋势。
本次发布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对社会各界呼吁已久的提高稿酬标准的问题进行了回应。《办法》将原创作品的基本稿酬标准从原来的每千字30一10O元提升至80—300元,翻译、改编、汇编等基本稿酬也有所提升。此外,《办法》还提出了在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不过,按《办法》规定,原创作品的版税率仍为3%-10%,这与此前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保持一致,未见提高,业内人士分析,这或许是考虑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图书定价呈逐步走高趋势,作者获得的版税收入也会随之增长,因而无须对版税率进行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发布后,不乏叫好声,也引发了一些争议。有人为它突破了1999年版《规定》仅局限于出版业使用的范围而欢呼;也有人因为稿酬标准调整幅度过小而连番吐槽。
新规侧重保护著作权益
部分人士认为,虽然新规出台令稿酬标准有所提升,但是相比同等金额的购买力在这15年间的巨大变化,这样的涨幅略显微小。有观点表示,新规与其隔靴搔痒地提升稿酬标准,不如提升稿酬所得税800元的起征点更直接。诗人阿斐更是颇为无奈地表示“写得好的人,谋生更难了;写得不好的人,可以吃低保了。”
实际上,《办法》中对稿酬标准的规定并不是强制性的,一个作者能获得的稿酬标准并非只能局限于《办法》给出的区间。国家版权局政策法制司负责人强调,《办法》中的稿酬标准仅是一个指导意见,当事人双方完全可以自主协商付酬标准以及付酬方式等内容,也就是说稿件价值高,作者完全有机会拿到比这更高的标准,相反,作者也可能拿到比这低的标准,因而“谋生更难了”或“吃低保”这一现象不大可能出现。
相比提升稿酬标准,《办法》更加注重的是保护作者的著作权益。在当今转载作品风靡社会的时代背景之下,越来越多的文章在作者未获得任何稿酬的情况下被广泛转发,这一问题也已成为业内普遍关注的问题。对此,《办法》明确指出,当报刊转载、摘编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出现时,这一稿酬标准将被强制执行;以纸介质出版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也应当参照《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方式付酬。由此看来,进一步保障作者著作权以才是《办法》出台的重要意图。
文化产业市场化或加速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跃式发展,我国已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之中。市场经济中,无论是物质产品,还是文化产品都应当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然而,多年来,我国的文化产品更多的还是依靠国家的政策扶持,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显得有些底气不足。如何让文化产业市场化已然成为我国文化领域的一项重要课题。对此,国家版权局也尊重市场经济的规律,顺应市场经济潮流,摒弃以往惯用的行政手段指导行业发展,而出台了颇具自治意味的《办法》。
《办法》不仅强调当事双方可自主协商稿酬标准,还对1999年版《规定》中过于行政化的内容予以修订,取消了原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民事合同需经国家版权局行政批准的条款,删除了关于纯理论学术性专业报刊经批准可适当下调付酬标准的规定、关于出版社和报刊社付酬办法报国家版权局备案及少数享受国家财政补贴出版单位经批准下调付酬标准的条款、删除了关于出版合同具体要求的条款。国家版权局放松对文化发展产业的行政干预,遵从市场规律,采用市场化经济方式这一做法,有望加速文化产业的市场化进程,促进文化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办法》的发布对部分出版机构而言,短期内可能会带来成本上升的压力。”然而也有业内人士表示,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出版机构付给一线作者的稿酬早已经突破了1999年版《规定》给出的标准范围,甚至也高于2014版《办法》给出的区间,因而对出版机构的影响不会太大。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与《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基本稿酬标准变化
|
|
原创 |
改编 |
汇编 |
翻译 |
|
2014年版《办法》 (单位:元/千字) |
80-300 |
20-100 |
10-20 |
50-200 |
|
1999年版《规定》 (单位:元/千字) |
30-100 |
10-50 |
3-50 |
20-80 |
|
增长倍数 |
2.6-3 |
2 |
2 |
2.5 |
来源:《出版商务周报》2014年10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