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坐地铁的人都会记得这样一则公益广告:在非洲大草原上,走着一大一小两只大象,“妈妈,我长牙啦,你不为我高兴吗?”这则呼吁拒绝象牙饰品的公益广告,不知触动了多少人的内心。公益广告起着倡导社会良好道德风尚、传播正能量的积极作用,但是在我国媒体上,公益广告数量并不多。全国政协委员、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音员于芳今年的提案就是《关于从财税、立法等方面进一步支持公益广告创新发展》。
于芳认为,导致公益广告刊播量不足特别是精品缺乏,不能入脑入心,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法制缺位,二是资金不足。对此,于芳建议,首先,应在《广告法》修订中,明确各类媒体刊播公益广告的义务和权利,建议出台专门促进公益广告发展的法规,同时,法规应更加注重鼓励国家、企业、媒体、个人等各方面积极参与公益广告的创作、传播。其次,按比例返还文化事业建设费。公益广告的制作和播出机构均应按照规定上缴文化事业建设费,如果公益广告达到规定的制作、播出比例,则可以在次年向财税部门申请,将上缴文化事业建设费总额的5%返还至原缴纳单位,但必须专款专用。再次,允许企业和媒体将投入公益广告创作的费用列入经营成本,或在税收方面予以减免。最后,成立公益广告创新发展基金,以财政拨款为主,政府拿一部分,企业再捐助一部分,由中央文明办、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共同管理使用。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2015-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