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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图书出版管理司负责人就《关于规范图书出版单位辞书出版业务范围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2006-04-11 09:21:52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2006.4.7第2版 
 
 问:为什么要出台《关于规范图书出版单位辞书出版业务范围的若干规定》?
 :由于辞书具有读者面广、市场稳定、销售长久等特点,近年来成为一些出版单位竞相角逐的领域。一方面辞书出版改变了原先的冷清场面,另一方面个别出版单位惟利是图、见利忘义,在不具备辞书编辑能力的前提下,拼凑一些“速成辞书”。2003年辞书质量检查中,我们发现被检查辞书的出版单位,多数不具备出版辞书的能力,既无编辑力量,也无相关经验,缺少严格的审稿程序,辞书的编著者多数缺乏起码的辞书编纂知识和学术水平,没有严谨的治学精神,存在多种违规操作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总署领导多次批示,要求建立有效的规章制度,从根本上解决辞书出版中存在的超范围出书问题、质量低劣问题。所以,总署制定《关于规范图书出版单位辞书出版业务范围的若干规定》,为提高辞书出版质量,规范辞书出版秩序,维护读者权益提供了重要的保障措施。

 :《规定》中的“辞书”有特指定义,能否以普通读者能够理解的说法解释一下这个定义?
 :辞书是辞书型工具书的简称。按照涉及一种对照语言还是几种对照语言的多寡,分为单语辞书和双(多)语辞书,比如《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是单语辞书,《英汉双解词典》是双语辞书。按照主要收入普通词语,还是各学科的专门词语,或是两者并重涉及对象的多寡,分为语文类辞书、专科类辞书、综合类辞书,例如《新华字典》是语文类辞书,《会计辞典》属于专科类辞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属于综合类辞书。

 :《规定》对哪些类型的辞书进行了规范,与原先的图书出版单位的辞书出版业务范围相比,有什么区别?
 :本《规定》对语文类辞书、专科类纬书、综合类辞书按不同的原则分别处理。专科类辞书根据专业分工原则,继续由相应的专业出版社出版,比如《化工词典》、《电力词典》、《医学词典》继续由相关专业出版社出版。语文类辞书中少数民族文字与汉语对照辞书由各民族出版社负责出版,如《蒙汉字典》、《藏汉字典》继续由民族出版社出版。由于这两部分辞书的准入条件比较高,对编辑的学科素养要求高,且成本投入高,市场回报低,一般其他专业的出版社不愿意涉足,本专业出版社出版的辞书质量较好,所以《规定》中继续由专业出版社来负责出版。《规定》所调整的辞书是那些市场需求活跃、市场回报率比较高的语文类辞书和综合性辞书。比如目前种类繁多、版本不一的《学生常用成语词典》、《学生常用字典》、《学生百科全书》等。由于门槛低,一些没有经过辞书编辑训练的业外人员也参与其中。而辞书质量问题反映最强烈的,也是这类辞书,所以需要重点规范。

 问:对于目前仍在市场上流通的超范围出版的辞书,如何处置?超范围出版辞书的出版社要停止出版辞书活动,这样做的结果是否对对些有辞书出版权限的辞书出版杜形成所谓的行业“垄断”,是否会不利于市场竞争?
 :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出版业务范围中无辞书出版业务,但超范围出版辞书的图书出版单位,一律停止辞书出版、发行业务。已出版辞书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新闻出版总署质量检查为合格的,方可继续发行。正在编辑加工的辞书,一律中止活动,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同意增加辞书出版业务后,方可继续出版、发行。这样做的结果并没有形成所谓的行业“垄断”,相反恰恰起到净化市场环境,鼓励正当竞争的作用。按照目前辞书市场存在的“劣币驱逐良币”的状态,如果不对辞书市场加以规范,难以将那些“价高质低”的“劣币”清除干净,而一些品牌辞书往往在缺乏规则的恶性竞争中,丢失市场份额。此外,由于部分读者缺乏鉴别能力,将一些劣质辞书存在的问题迁怒到品牌辞书上,使得品牌辞书“殃及池鱼”。如果一些原先没有辞书出版业务的出版单位出版的辞书经过检查,质量达到甚至超过一些品牌辞书的,我们将准许这些辞书继续流通。而且我们鼓励这些具备了辞书出版条件的出版单位申请增加辞书出版业务,参与公平竞争。

 问:如果有一些条件成熟的出版单位想增加辞书出版业务,需要通过什么途径中请?需要办哪些手续?
 :《规定》实施后,出版业务范围中无辞书出版业务的图书出版单位,申请增加辞书出版业务的,可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向新闻出版总署提出申请。申请增加辞书出版业务的图书出版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辞书编辑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明、辞书出版业务培训证明;(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新闻出版总署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为了工作方便,地方图书出版社可以通过所在地的新闻出版局向总署报送申请材料,在京的中央各出版单位可以通过其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

 问:申请增加辞书出版业务的图书出版单位,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增加辞书出版业务的图书出版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必须具备足够的编辑出版力量,原则上需成立专门的辞书编辑室,辞书编辑室的编辑人员不少于五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一名;2.辞书编辑室的编辑人员,必须通过汉语、英语等相关语言学专业学习,获得本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参加过新闻出版总署组织的辞书出版业务培训,并通过考核,获得持证上岗资格;3.在图书质量方面,五年内无被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新闻出版总署处罚的记录。

 :《规定》中提到辞书编辑室内人员要经过辞书出版业务培训,然后持征上岗。请具体解释一下这个培训计划?
 答:新闻出版总署计划在今年年中适当时间组织一次辞书编辑培训,由总署培训中心、中国辞书学会等单位具体操作。初步考虑邀请辞书专家讲课,全面介绍辞书学理论及辞书编纂的有关知识。学习结束前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由总署发给培训证书,允许参加辞书编辑工作,这个证书就是图书出版单位申请增加辞书出版业务必备条件之一。今后总署在举办社长总编培训班和编辑室主任培训斑时也要增加有关辞书编纂工作的课时,经过培训的社长总编也会领到一个培洲证书。举办辞书出版业务培训是总署为出版界所做的基础服务性工作。

 :《规定》的公布和实施不是一个时间,是否有所考虑?
 :总署在公布和实施《规定》的时间上,严格按照《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相关规定,公布日期为2005年3月14日,施行日期为2006年5月1日,这种安排有利于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出版社主管主办单位和各图书出版单位了解和执行本《规定》。

 :《规定》实施后,没有辞书业务的出版社都要停止出版辞书业务,那些已经出版的辞书要下架,经过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是否还可以继续发行?
 :自《规定》实施之日起,也就是2006年5月1日起,没有辞书出版业务的出版社已经出版、发行的辞书都要下架,这些辞书经过省级以上出版管理部门质量检查合格的,可以继续发行,辞书名单必须报总署备案,由总署向社会公布。没有辞书出版业务的出版社在2006年5月1日前尚处于制作过程的辞书,出版社都要停止出版、发行,只有经总署批准同意增加辞书出版业务后,方可继续出版、发行辞书。
 
 问:为配合《规定》的实施,总暑将采取哪些配套措施?
 :为了配合《规定》的实施,总署今年主要做好两项配套措施:一个是辞书质量检查,一个是辞书业务培训。图书质量检查是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一项重要的执法工作,是出版产业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为维护读者权益,维护出版市场的有序运行,对图书质量的检查工作将长抓不懈。同时总署要组织辞书业务培训班,一方面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另一方面也为了提高出版社的法律意识和品牌意识。目前,我国与出版相关的法制建设正逐步完善,维护名牌商品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出台多年,《著作权法》也已重新修订,这些法律为出版单位维护自己的版权提供了较好的法律环境。但多数出版单位对这些法律还不甚熟悉,也不知如何运用它们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这在客观上也助长了不法分子侵权现象的发生,加重了辞书市场鱼龙混杂的局面。我们希望出版单位,特别是一些出版品牌辞书的出版社,在自己的品牌辞书被侵权时,一定要主动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只有这样,我们的出版环境才能更好地得到保护。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2006.4.7第2版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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