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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规则限制打折本身合法不合法?是否符合国际通例? - 八五折十六问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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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规则限制打折本身合法不合法?是否符合国际通例?
商报特别报道组:郭虹 穆宏志 蓝有林 王蓉 谢迪南 吴妍 金霞 田丽丽 马莹
2010-01-27 09:11:34  来源:《中国图书商报》2010年1月22日 
 
 黄国荣(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常务副秘书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条例》,这五部法律是制订本《规则》的法律依据。《规则》各条款的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是相一致的。
 规则中提出有“新书一年内不打折”和网上销售限折的条款是有前提的,如果没有合理定价这个前提,书店即使打折销售,消费者利益被损害了可能还不知道。抬高图书定价,再打折销售,消费者心理上满足了,但实际上利益被损害了。
 在行业协会制定限折时曾咨询过国家发改委的意见。发改委认为,如果只是行业规定,完全可以这么做。

 黎军(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行业自治规范是在实现社会目标的过程中用以补充或部分替代国家法律的手段。但从法律效力上看,这种基于契约和组织而产生的规范力量,其效力来自于成员的承认,因此,它“是依赖于社会合法性而非法律合法性而存在的”。
 那么,通过国家机关批准或备案后,行业自治规范是否获得合法性呢?行业协会为增强其行业自治规范的权威性,会主动或被动地将行业自治规范提交给相关的国家机关予以认可。学界普遍认为,这种国家认可行为是在一定程度上将行业自治规范纳入到国家法律体系之中。经批准或备案的行业自治规范,其效力不仅来自于成员的承认,同时也来自国家的认可。特别是经过国家机关批准的行业自治规范,其性质与行业协会单独做出的规定不同,而与国家制定的规范没有什么区别。

 张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图书公平交易规则》的出台反映了近年来书业,尤其是图书销售环节各种问题长期存在,未能得到有效解决。《规则》中的很多内容是对行业经营行为的规范和指引,是有积极意义的。有些引起争议的条款涉及到了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该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者和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第十六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从《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内容看,内容本身涉及到最低限价,这触及到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但是这个规则只是三个协会发布的,是否能具有强制力?在多大范围代表了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营者的意志?或者说是否被经营者所接受并愿意受到该规则的强制约束是需要考虑的。也就是说,不一定能构成垄断协议。

 刘贤平(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规则》本身不是法律,是行业自律规则,站在法律的角度评判它,会发现这个规则利用行业行规排除、限制会员间竞争,这种限制会达到一种效果——垄断,所以这个规则某种程度上就是出版业界达成的垄断协议,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同时也侵犯了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

 郑新(中国劳动社会保出版社市场部经理):讨论规则某项条款是否合法,前提是要看法律有没有赋予规则制定者的权利,还应该看规则整体合不合法。其次,个人认为以行规形式限制打折缺乏法律依据,同时也没有法律约束力,图书价格应该由物价部门或新闻出版总署出台相应的政策来约束,而不是行业协会,而且价格问题也不是行业协会所能约束得了的。

 王笑东(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书业商会副会长、新华传媒集团总裁):我认为统一折扣不太合适。每个市场特殊主体和经营场所不一样,网站和实体书店的利益有差距的,只要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倾销法》、“地域进货折扣”,每一个市场经营主体打折都无可厚非。我们思考者的发货折扣在5折到6折之间,如果网站和书店低于这一进货折扣来销售,那么就涉及到不正当竞争了。

 郑士德(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顾问):在许多市场经济成熟的法治国家,都有新书不许打折出售的规定,不仅不违法,还受到法律保护。如德国、法国、日本、瑞士、意大利、希腊、西班牙、葡萄牙、丹麦、匈牙利、比利时、墨西哥、韩国等许多国家或者通过立法、或者由出版商协会和书商协会立规,都明确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新书不许打折零售。这些国家的媒体并不认为这违背了市场经济法则。对比法国等国书业规定,新书出版两年内不得打折零售,日本规定新书始终不得打折零售,我国书业的规定则宽松得多,只限一年内不打折零售,同时又对某些特殊情况的优惠促销,给以特殊关照,更显得宽松。

来源:《中国图书商报》2010年1月22日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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