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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成两会关注热点 期待立法完善 - 业界观察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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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观察
著作权保护成两会关注热点 期待立法完善
作者:方圆
2010-03-11 13:58:53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2010-03-11
今年两会正逢我国经济企稳回升的关键时期,代表委员们亲历了知识产权助力中国经济在全球率先回升,更为深刻地领悟到知识产权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关键作用。与此同时,随着宣传力度的加大,版权意识在人们心目中逐步提升,越来越多的代表委员们带着与著作权相关的建议提案,希图通过立法等形式进一步加强我国的著作权保护。
眼下正在召开的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不少政协委员自身即为版权的创作者,他们从自身感受出发,通过提案发出来自行业心底的呼声。
提案反映 最现实紧迫的需求
今年两会期间,10余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向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递交提案,建议修改《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希望通过建立延伸集体管理制度,解决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保护难题。该提案获得了知名作家陈建功、冯骥才、王安忆、梁晓声等数十位全国政协委员的联合签名。作为主提案人,全国政协委员、著名作家张抗抗在作客人民网时提到,所谓延伸集体管理,是指集体管理组织,代为权利人行使作品被盗版侵权的维权权利。之所以强调“延伸”二字,是因为集体管理组织不仅可以帮助自己的会员维权,还可以代表非会员维权,而非会员事后可以不同意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
这份名为《关于完善著作权立法,加快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设和发展的提案》,从进一步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诉讼权利主体资格、完善“广播权”的法律规定、建立“延伸集体管理”制度、延长摄影作品的保护期、增加视觉艺术作品的追续权等5个方面对《条例》提出了修改建议。
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曾评价,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和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相继建立并积极开展工作,标志着我国著作权保护和著作权社会管理水平已经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针对张抗抗这份提案,中国文著协常务副总干事张洪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通过相关集体管理组织和权利人的亲身实践,对现有《条例》提出的改进意见,将有助于我国著作权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便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著作权人推广作品、提高作品传播效率、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利、降低交易成本和维权成本,从而进一步繁荣文化创意产业。
“提案中反映的都是我们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最现实和紧迫的问题。”张洪波举例说,现有《条例》中规定的法定许可稿酬收转,对于保护作者合法权益,化解报刊社、出版社的法律风险,促进优秀作品的传播,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作者的“法定许可”获酬权缺乏法律制度的最终救济保障,将导致作者合法权益的实现大打折扣。如果增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使用者拒不支付前款规定的‘法定许可’著作权使用费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处罚等”这一条款,作者维权就会方便得多。此外,关于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的建议,也是集纳了石少华、吴印咸、侯波、徐肖冰、吕厚民、邵华等一大批国宝级摄影家的意见。而关于增加视觉艺术作品的追续权问题,是出于使中国艺术家的著作权在海外得到有效保护的考虑。他告诉记者:“世界上五大拍卖公司每年在世界各地拍卖的视觉艺术作品中有数量众多的中国艺术家作品。法国视觉艺术集体管理协会等集体管理组织曾表示,由于中国《著作权法》中没有追续权的规定,因此无法为中国艺术家收取国外的版税。”
呼唤相关国家标准出台
表演艺术以口口相传为特点,图书、音像作品以购买传看为基础,但随着现代技术的变革,尤其是网络时代的到来,这种方式已彻底改变。如何在扩大传统艺术影响力的基础上保障创作者的收益成为新的难题。
在3月3日召开的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中国曲艺家协会分党组书记、副主席姜昆的提案就是围绕“维权”问题。在接受中国网记者采访时,姜昆表示,目前曲艺版权保护现状存在曲艺作品使用量大,使用形式多样,因而侵权现象比较普遍的情况。另外,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行业制度尚不健全,尤其是细致明确的法律法规有待设立。他认为,曲艺工作者和曲艺作品使用者版权意识不强,也普遍造成了有意或无意的侵权现象。曲艺作品往往存在多个权利人,认定上的困难也是造成曲艺作品侵权的客观原因。
在他的提案中提到,一件艺术作品能被更多的人使用,能更广泛地传播靠的是艺术作品的质量,艺术水准较高的作品其价值自然就高。重视版权可以有效地保护创作者的智力劳动,激发其创作热情,促进高水准艺术作品的产生,从而使整个艺术生产实现良性循环。 关于如何维护曲艺版权,姜昆认为:第一,尽快成立在国家注册的曲艺版权保护的专门组织。第二,制定曲艺作品出版、改编、首播、重复播出的收费标准。第三,将和国内外广播、电视媒体签订合同,制定关于曲艺版权保护的具体措施。第四,将与各地区的版权保护组织取得联系,聘请专人进行监督,从而维护曲艺家权益。第五,还应做好体制外曲艺从业人员、曲艺老艺人,以及已故的曲艺家版权的维护工作。
据了解,中国文联已成立曲艺家协会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该委员会获得了百余名表演艺术家和曲艺作者的授权,并委托中国曲协代为进行著作权管理。
与文学、音乐、摄影等艺术形式相比,近年来曲艺界版权意识也在逐步增强,但曲艺仍然是被侵权的重灾区之一。以近些年兴起的FLASH创作为例,相声、小品、评书、快板、琴书、京韵大鼓等曲种都有涉及。这种新兴的艺术形式为曲艺的传播作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但在这样一个产业市场中,作为提供作品母本和声音的曲艺作者和表演者都没有获得合理报酬,甚至没有收到有关单位或个人请求授权的申请。记者年前在采访评书名家田连元时,他也曾呼吁广大文化、广电机构能够积极响应和遵守相关规定,向艰辛的创作者支付报酬,同时,广大作者也应加强与专业机构的合作,运用科学的方法维护自身的权益。据了解,为了维护艺术作品著作权,中国曲艺家协会已经打响了第一枪——成立了版权保护委员会,下一步将成立维权委员会,保护曲艺家的权益。目前,中国曲艺家协会已委托中国曲艺网联系全国各大广播、网络媒体及律师,在全国各地建立监督机制。
希望建起尊重原创的灯塔
在2009年两会上联合提交《在国家影视作品重要奖项中增设最佳改编剧本奖》提案的全国政协委员张抗抗与王兴东,因不认同有关部门对他们的办复意见,在今年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再度提交提案。这一提案看似只是为了增加一个奖项,实则是希望相关部门厘清“原作小说”与“改编剧本”两者版权的区别,并呼吁人们尊重和保障影视剧本原作者和改编者的双重权益。
提案中提到,中国影视产业的核心是版权经济,而构成影视版权的核心是剧本的版权,剧本的版权大多来自改编小说的版权。因此,原创作品的文学形象是影视之源。近年来,某些现象令人担忧:未经原作者授权即剽窃抄袭文学作品内容和细节;即使根据原创文学作品改编的影视剧,未经作者商议将原著的精神内容任意篡改;拍摄中还出现不许演员看原著小说的规定;影视作品制作完成后播映时,原著作品的名称、原著作权人的名字,往往消失不见;连剧本编剧的署名都受到排挤,更何况原创作者署名,均成为被影视制作公司和大众“遗忘的角落”;一旦影视作品轰动或是得奖,剧本改编者很少能够进入奖励机制,小说原作者在媒体报道中淡化出局已成惯例,不尊重原创已成恶习。不仅造成涉及影视著作权的法律纠纷日渐增多,极大地降低了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形象,损害了原作者的创作权益,更模糊了公民对于原创著作权人的理解与尊重。
2009年,有关部门在答复中表示:“电影华表奖已设有‘优秀编剧奖’,电视剧‘飞天奖’设有‘最佳编剧奖’,这两个奖项的评选范围,既包括原创作品,也包括根据原著改编的作品。”“中国电影金鸡奖最佳编剧奖,可涵盖最佳原创编剧及最佳改编两个方面,因此不必进行调整。”而相关权利人认为,影视版权作为产业基础的剧本版权,必须版权明晰。原创剧本和改编剧本,版权构成不同。原创剧本是编剧一次性授权,而改编剧本是先有原作小说者授权,而后再有改编的编剧二次授权。从著作权法理上说,两种形式所产生的版权是截然不同的,既不能“包括”更不能“涵盖”。国际著名的电影奥斯卡奖,除设立“最佳原作编剧奖”之外,就特意另设了“最佳改编剧本奖”。之所以把两个奖项明确区分开,就是因为从版权属性而言,“最佳编剧奖”无法“涵盖”对原创文学作者经过改编而转换成另一种形态的奖励,这既是对文学原著授予“改编权”的肯定,也是对于改编者再创作智慧的双重奖励,这与原作剧本奖是截然不同的。
因此,此次提案中重申了3条建议:一是在“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飞天奖”等国内大型影视评奖中,增设“最佳剧本改编奖”。尊重和保障原作者和改编者的双重权益,使我国的影视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更为科学有序。二是建立电视剧送审作品必须提供“原著改编意见书”的制度。三是媒体在宣传影视改编作品时,要尊重原作者在影视产品中的一切权益。各类海报、影碟封面,获奖媒体都不得侵害原著的署名权和荣誉权。
张抗抗和王兴东还在提案中表示,希望引起全国作家及全社会公议,“其目的不在于设立一奖项,而是如何在公民心中建起尊重原创和首创的灯塔,并激励国民在各行业上有所创新有所发明。”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2010-03-11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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