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
密码:
选择类型
出版社
代办站
普通会员
中国大学出版社协会
|
首页
|
宏观指导
|
出版社天地
|
图书代办站
|
教材图书信息
|
教材图书评论
|
在线订购
|
教材征订
搜索
新闻
图书
ISBN
作者
音像
出版社
代办站
教材征订
分类查询
综合查询
购书
请登录
免费注册
客服电话:010-62510665
62510769
购书指南
购物车
我的订单
征订单
存书架
小团购
二手书
优惠活动
关于我们
中央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政策解读(2) - 业界观察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主页
>
业界观察
中央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政策解读(2)
2010-06-29 09:00:27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2010-06-28
关键词:事业体制
问
: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后还能保留事业编制吗?
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精神,出版社转制后须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也就是说,出版社转制前,已核定事业编制或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为企业后,将不再保留事业编制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问
: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时,如何核销事业单位编制?
答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各单位转制出版社办理法人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出联[2009]15号)文件,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方案一经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即主动办理该出版社事业编制核销手续,原则是原核定的事业编制全部核销,并不再作为事业单位管理。出版单位凭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批复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批复到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手续。
问
: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时,如何进行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答
:中央各部门各单位转制出版社,在收到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转制方案的批复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后,应持上述两个批复文件向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按照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要求,转制出版社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时须提交以下文件:
1.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从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网站http://sy.china.cn下载)。
2.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转制出版社转制方案的批复件。
3.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销转制出版社事业编制的批复件。
4.经财政部批准或审核备案的转制出版社清产核资报告。中央大型国有企业所属转制出版社清产核资报告须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审核备案。
清产核资报告中须明确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提交的清算报告所需内容,即现有资产清晰,原有债权债务由转制后的企业承担等。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中央各部门各单位转制出版社向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时,在文件齐备、手续完整的情况下,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应予以受理,受理后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
关键词:企业年金
问
:什么是企业年金?为什么建立企业年金?
答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年金制度,既有利于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又有利于改善企业薪酬福利结构,增强薪酬的长期激励作用,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是一项关系到企业长远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建设。
问
:建立企业年金的原则、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答
:建立企业年金的原则,第一,坚持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考虑企业职工未来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与即期激励作用的发挥,将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与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有机结合起来,增强企业凝聚力,完善激励机制。第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既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也要与职工个人的贡献挂钩,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第三,坚持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的原则。要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不能互相攀比,不能加重企业负担,不能损害企业的长远发展。第四,坚持高度安全、适度收益的原则。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规定执行,避免基金从事任何高风险的投资项目,确保基金在高度安全的前提下获取适度收益。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一是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二是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三是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问
:企业年金方案的审核、备案程序是什么?
答
: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投资运营机构和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负责管理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可以选择具有资格的投资顾问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设计企业年金计划,为企业年金管理提供服务咨询。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主管部门抄送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问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与分配方式;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方式;权益归属方式;基金管理方式;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中止和恢复缴费的条件与程序;修改和终止企业年金方案的条件与程序;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问
:企业年金基金由哪些部分组成?企业年金如何缴费与领取?
答
: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额计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性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问
: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如何列支?
答
:根据《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关键词:工商注册
问
: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时,如何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答
: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应当依法选择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根据国办发[2008]114号、中办发[2009]16号文件有关规定,凡原出版社冠以“中国”或“中华”字样的,经批准可继续使用,也可用原单位名称(去掉主管部门),或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其他名称。凡转制出版社的名称与上述规定和办法不符的,应予以变更。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由全体出资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统称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投资额和投资比例、授权委托意见(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姓名、权限和期限),并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
3.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场对申请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予以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按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
问
: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企改制,如何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答
:中央各部门各单位转制出版社,在收到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转制方案的批复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后,并在完成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基础性工作后,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根据目前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的实际情况,可分为以下三类情况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转制前既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又有企业法人登记的出版社,此次转制时,具备公司制企业条件的,可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非公司制企业按照《公司法》改制的变更登记。不具备公司制企业设立条件的,仅涉及事业单位法人注销及企业法人的变更登记。
转制前无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只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登记的出版社,此次按照《公司法》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的,要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变更登记。继续保留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仅涉及企业法人的登记事项变更。
转制前既没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也没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登记的出版社,此次转制时,具备公司制企业设立条件的,可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设立登记。不具备公司制企业设立条件的,可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全民所有制企业设立登记。
进行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需要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和设立登记两项许可。其间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前置行政许可的,还应办理前置行政许可手续,如出版许可证的办理。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要求,进行企业(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具体步骤是:第一步,出资人签署申请书,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第二步,申请人凭《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出版许可证》或其他许可证,以及开设银行账户及验资,出具任命文件、租用住所等;第三步,出资人签署设立登记申请书及其他要求提交的文件办理设立登记。
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符合公司制企业条件的按公司制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不具备条件的可先按非公司制(全民所有制)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中央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政策解读(1)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2010-06-28
本版责编:江蕾
相关评论
发表评论
发送新闻
打印新闻
上一条
下一条
关闭
全国大学出版社
北京
安徽
重庆
福建
广东
甘肃
广西
贵州
河南
湖北
河北
海南
香港
黑龙江
湖南
吉林
江苏
江西
辽宁
澳门
内蒙古
宁夏
青海
四川
山东
上海
陕西
山西
天津
台湾
新疆
西藏
云南
浙江
|
我的帐户
|
我的订单
|
购书指南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敬告
|
友情链接
|
广告服务
|
版权所有 © 2000-2002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京ICP备10054422号-7
京公网安备110108002480号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版0234号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CP证130369号
技术支持:
云章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