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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2011-01-04 14:08:07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2011年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令
第47号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现就《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5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音像制品制作企业的其他事项,按照《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2011年1月4日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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