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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光等15位政协委员联名提交修改《著作权法》提案 加强摄影作品保护增加追续权 - 出版新闻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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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新闻
李玉光等15位政协委员联名提交修改《著作权法》提案 加强摄影作品保护增加追续权
作者:方圆
2011-03-11 09:01:31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2011-03-10
◆《著作权法》自1990年立法至今,没有做过全面修改,已难以履行我国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现行《著作权法》对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不及其他作品,呼吁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完善付酬细则,是为了让摄影家和音乐家们一样实现向广电组织主张付酬的权利
◆增加视觉艺术作品的追续权。追续权是一项针对拍卖等高端艺术品交易活动主张著作权的要求,无追续权将无法为中国艺术家收取海外拍卖版税
在今年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副主席李玉光等多位政协委员,向大会提交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建议》提案。
3月8日,李玉光在接受《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一份代表广大摄影家要求修改《著作权法》的专门提案,它包括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修改完善《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增加视觉艺术作品追续权等三项建议。据他了解,这也是在两会上就摄影著作权问题提出修法意见的首份提案。李玉光告诉记者,为了这份提案,他与参会的代表进行了多方交流,并得到了多名政协委员的支持,这份提案最终获得了包括华旗资讯集团总裁冯军在内的15位政协委员的联名提交。为什么15位政协委员要在这次政协会议上提交这份提案,这个时间节点有什么特别意义?记者就此对相关人士进行了采访。
《著作权法》 需要结合时代发展进行修改
据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总干事解海龙介绍,今年恰逢国家“十二五”开局之年,政府各部门、各行业都在制定未来五年的规划。近几年,我国的《专利法》和《商标法》均做过全面修订,唯有占据知识产权保护半壁江山的《著作权法》自1990年立法至今,没有结合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实际做过全面修改,尤其是我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后,《著作权法》中一些过时条款已难以履行我国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更为重要的是,全国人大在制定近期工作规划时,未把修改《著作权法》列入其中,如果在“十二五”期间仍然不能启动修改《著作权法》,这项工作又将被无限期搁置。近些年,行业内对修法的呼声此起彼伏,修改《著作权法》的调研工作业已启动,国家版权局在2008年完成了十几个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专项调研,各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社会中介组织和一些相关单位也在积极促进修法的进程。推动修改《著作权法》是中国社会发展的要求,是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促进社会进步与和谐的需要。
延长保护期限 事关摄影人切身利益
15位政协委员的提案要求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修改完善《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增加视觉艺术作品追续权,这与保护摄影作品著作权尤其对保护摄影家们的切身利益有着多大关联?
据李玉光介绍,对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是《著作权法》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它直接关系到对文学和艺术作品保护水平的高低,体现法律的水准与社会文明程度。现行《著作权法》对摄影作品的保护期远不及音乐、美术、文学等其他作品。《著作权法》对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期的规定为作者有生之年加逝世后50年,可是,对摄影作品仅提供自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的保护期限,为此有人戏称摄影家是现行《著作权法》下的二等公民。一些老摄影家还健在,但他们早年创作发表的作品却已经不再被保护,这很难被摄影家们所接受。他们要求修改《著作权法》,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立法原则。
完善付酬细则 使法律落地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林涛告诉记者,提案要求修改完善《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是因为,在《著作权法》中与此相对应的第四十四条音乐广播权法定许可,就有“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的规定,但不知为何在制定有关文字、摄影作品等广播权法定许可时,却把后半段内容遗漏了,提案要求修改第四十三条就是要完善这条法律规定,让其具有可操作性。
在《著作权法》中关于教科书法定许可规定的内容就十分明确,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据这条规定,陆续开展了向相关教材出版社收取版税的工作,并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规定,把这些稿酬再分配给相关的著作权人。同样,《著作权法》也有广电组织使用摄影作品应该支付稿酬的规定,可是,这项广播权法定许可只做了一半的规定,由谁来制定具体付酬细则却没有明确,等于给摄影家们开了一张空头支票。提案要求修改完善《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就是要完善这项法律规定,把由谁来制定具体细则给加上去,使执法者(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制定出付酬细则,让摄影家和音乐家们一样实现向广电组织主张付酬的权利。
追续权 为国际交流开辟新空间
提案最后提出了增加视觉艺术作品的追续权,对于这项权利,许多中国视觉艺术作者包括广大摄影家都感到陌生。中国摄影家协会分党组副书记王郑生解释说,它是一项针对拍卖等高端艺术品交易活动主张著作权的要求。这在去年“两会”《关于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设》的提案中曾被涉及。一些艺术家认为,艺术家在艺术品市场中处于极其弱势的地位,即使《著作权法》中确定追续权,追讨版税也将是十分困难的事情。其实,这里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法律是否赋予了艺术家这个权利,这标志着我国的法律是否健全和完备,体现着社会文明的程度;另一方面,艺术家应该以什么样的方式去努力争取和实现这个权利。所有的法律都应该具有与之相配套的操作机制,这样才可保障法律的有效执行。在实行追续权制度的国家,都建立了相应的配套机制,以使法律得到执行,让势单力薄的艺术家直面拍卖行去追讨版税,犹如以卵击石难以实现。
林涛认为,在法国等欧洲国家有大量中国艺术家的视觉艺术作品在市场上被拍卖,很受欧洲人的欢迎,但是,由于中国《著作权法》中没有追续权的规定,无法为中国艺术家收取这项版税。另外,在国内拍卖交易活动中,已经出现了摄影家要求保护他们著作权的呼声。近些年,我国已相继建立了音乐、音像、文字、摄影、电影等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他们代表广大权利人依法行使著作权,这些协会是执行追续权法律制度的有效载体。鉴于国内拍卖市场日趋活跃与成熟,考虑到中国艺术家著作权在国际社会能够得到保护,提案提出了在《著作权法》中增加视觉艺术作品追续权,这一建议不仅会给《著作权法》增加新的内容,也将为多元的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开辟新的空间。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2011-03-10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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