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家版权局主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3次修订调研工作已于日前全面启动。此次是《著作权法》自1990年9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以来,首次在没有特定条件的情况下进行全面修订。 据悉,此前《著作权法》共修订过两次。一次是2001年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另一次是在2010年为了执行世贸组织关于贸易争端的裁决。这两次修订由于是在特定条件下进行的,因此只是对《著作权法》作了部分有针对性的修订。 由于《著作权法》本身存在的缺陷长期得不到纠正,以及没有随着新形势的发展及时进行必要的调整,直接影响到了著作权立法体系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因此有必要进行全面修订。 首先,不同立法间的错位问题严重,这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表现得最为明显。 其次,不同立法间存在相互交叉或矛盾的现象,导致在实施中发生混乱。 第三,部分规章缺乏上位法,立法效力受到影响。例如,多年来的实践证明,作品登记制度在帮助著作权人有效行使和保护权利方面是不可或缺的,应当成为著作权立法中的基本制度,但是它一直没有得到著作权法律法规的认可。 此外,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在规章中规定的有关著作权合同登记的内容,也显得过于随意。 来源:《新华书目报》2011.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