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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定赔偿上限将翻倍 - 出版新闻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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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定赔偿上限将翻倍
2012-04-01 14:57:10  来源:《北青网》2012/04/01 
 

  国家版权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版权局昨日发出通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专家指出,此次修法变动很大,可以说对“老”法进行了系统性的修订,但最值得关注的是,面对侵权成本太低从而盗版泛滥的顽疾,本次修订中将法定赔偿额度从最高50万元扩大到100万元,并对于两次以上故意侵权者,根据前两款赔偿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赔偿数额。此外,草案还明确规定提供纯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商不承担与著作权和相关权有关的审查义务。
  国家版权局称,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共六章、六十一条。根据二十多年来的《著作权法》施行的基本情况,参考我国其他知识产权法律的篇章结构和体例,同时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著作权法,草案中对篇章结构和体例进行了调整,草案共八章、八十八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教授李明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修法有几点重要的意义:首先是对权利,特别是相关权做了更明确的规定。其次,就是侵权成本成倍地增长,比如法定赔偿的上限从50万扩大到100万。其次,对于反复侵权者,赔偿额将增长至1-3倍,“比如百度公司反复侵权,1万个人,有10个人去告他,那么他的赔偿额度是要倍增的。”
  记者从修改草案中看到,第七十二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和通常的权利交易费用均难以确定,并且经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登记、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登记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100万元以下的赔偿。对于两次以上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应当根据前两款赔偿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赔偿数额。”而在现行法中第四十九条仅仅是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其次,由于网络侵权问题愈来愈突出,修改草案中,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了清晰的界定,并在第六十九条中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书面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著作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孤儿作品”也得到了草案的关注。这些作者身份不明或者虽然作者身份明确但查找无果的作品,使用者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提存使用费后使用作品。关于具体的审批和管理工作,草案规定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后,曾经过两轮修订。


来源:《北青网》2012/04/01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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