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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出版社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刍议
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侯科孝
2004-02-10 17:09:43  来源: 
 
 从1988年开始,国家规定高校出版社作为校办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免征企业所得税。1994年实行新税制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001号)规定,“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同时规定“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高校出版社因此一直享受免缴企业所得税的待遇。这一优惠政策对于扶持高校出版社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今年以来,部分省市税务部门以国家税务总局给吉林省国税局的复函(国税函[2001]541号)为依据开始对高校出版社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函在对[94]财税字001号文件作解释时指出:“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是指从事工业农业产品的生产企业,不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出版社等其他非从事工业农业产品生产的校办企业。”高校出版社税收政策的变化,使得一部分高校出版社难以适应,也必将导致高校出版社利益分配格局的重大变化,同时将对高校出版社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笔者就此谈一些看法。

 一、高校出版社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尚可研究
 1.目前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高校出版社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尚未有明确的正式规定,各地税务部门对此问题的政策也不一致,个别省市已经征收,大部分省市尚未征收。国家税务总局给吉林省国税局的解释性复函是否适合于全国,也没有明确。由于企业所得税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国家应该研究制定统一的税收政策。否则会形成全国高校出版社间不公平竞争的局面。
 2.从高校出版社的性质、办社宗旨和国家教育部、新闻出版总暑对其要求来看,高校出版社与一般企业不同,有其特殊性。教育部《高等学校出版社管理办法》规定,高校出版社是我国出版事业和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主要阵地,是科学文化知识积累和传播的基地。高校出版社是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高校出版社的主要任务是为教学和科研服务,出版教学需要的教材、教参、教学工具书、学术著作及其他图书。国家要求高校出版社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最佳结合。高校出版社生产的不只是物质产品,同时也是精神产品,与以生产经营商品为主,追求利润最大化及企业价值最大化为根本目的的一般企业是不同的。国家还没有把高校出版社定位为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如果仅从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一些适用面较窄的教材、学术专著出版注定是要赔钱的。但是作为高校出版社就必须出版。另外,高校出版社在选题上尚未完全放开,有较多限制。因此在高校出版社尚未完全进行企业化运作的情况下,不加区别地对其与其他一般企业等同对待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做法有必要进一步研讨,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审慎决策。
 3.国家在税制改革时,实行企业所得税,旨在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对国有企业而言,由过去的上交利润方式改为只上缴所得税,不再上交利润。高校出版社属国有事业单位,财务关系隶属教育部系统,税务关系国家规定实行属地管理。教育部《高等学校出版社管理办法》规定,“高校出版社经济收益主要用于本社的建设和发展及教材学术著作的出版补贴。在保证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应将部分收益上缴学校”。目前大部分高校要求出版社将国家免征的所得税上交学校,一般为年度利润的30%—40%,用于弥补教学科研经费的不足。如果对高校出版社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校出版社将面临着既要给学校交利润又要给国家财政交所得税的情况,高校出版社的利税负担肯定要大于一般出版社,也高于社会一般企业。应该说高校出版社现在同样面临以前国有企业面临的“利改税”难题。因为这涉及到国家、高校、高校出版社的利益分配格局,也是问题的核心所在。在对高校出版社究竟是交利润还是交所得税问题没有理清之前,对高校出版社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宜操之过急。
 4.目前高校出版社面临两难的境地。一方面是国家税务部门要征所得税,一方面是学校依然要求上交利润。两方面的要求似乎都有道理。如果对高校出版社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税法的规定,以前在会计核算中可以全部划归生产成本的部分成本,只能有限制地进入成本,不能进入成本的部分要增加应税利润,这样出版社实际上向国家上缴的企业所得税相当于出版社实际利润的39%—42%左右,如果再给学校上交30%—40%,剩下利润只有20%-30%。这将使高校出版社的建设和发展资金大幅度减少,照这种情况发展下去,高校出版社的发展就没有希望。目前大部分高校出版社规模不大,注册资本很小,仍处于原始积累阶段,这样做无异于釜底抽薪。加之目前国家只对图书发行市场放开,图书出版并没有放开,这样就使高校出版社在对外融资、吸收社会资金方面受到限制,出版社难以实现扩大再生产,更难于实现自我发展。
 5.目前社会上一些媒体认为出版业是暴利行业,也可能是引发对出版社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原由之一。其实从出版业整个产业链条上看,真正的暴利不在出版环节,而在流通环节。图书定价中50%—60%被批发商和零售商拿走。我国出版业市场化程度较低,出版物的发行仍然依赖于新华书店及民营经销商,当前书业的运行规则是“货先给,款后付”,赊销、铺货是主要销售方式,新华书店零库存经营,经销商主导市场,强压折扣、蛮拖账期,“退货没商量”已成为“行规”。出版社面临着巨大的资金占用压力,在整个出版链上,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最终受害者都将是出版社。出版社的经营风险和经营难度越来越大。据有关资料介绍,2002年全国出版系统实现利润比上年下降11.1%。目前民营书商大部分实行的是定额税,与国有图书出版发行企业的比例税相比,税负较轻。高校出版社的主要使命还是为教学科研服务,由于其文化事业的特殊性质,高校出版社理应也确实需要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植。国家有关部门应该深入了解高校出版社的实际情况,在税收政策的制定方面对于图书出版环节给予适当照顾。

 二、影响高校出版社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几个问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办法是“以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准予扣除项目(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税率计算所得税。如果国家对高校出版社征所得税,高校出版社至少遇到以下问题:
 1.出版社成本不全问题。高校出版社多少都与所在高校有财产上的联系,大学出版社应与所在大学解决好资产界定问题。虽然出版社的资产和大学的资产都是国有资产,但是出版社的资产可计提折旧,而大学的资产是不提折旧的。出版社提取折旧可计入成本。大学作为出版社的投资主体,可以将一部分资产作为投资增加出版社的注册资本,参与出版社利润分配,享受投资收益。大学为出版社员工提供的医疗保险、住房福利等都应计入出版社的成本,大学为出版社提供的一些后勤保障服务也应计入出版社成本。
 2。高校出版社大都享用了所在大学的品牌资源。这部分无形资产经过评估后可计入出版社资产。计提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计入出版社的成本。这一问题应该引起重视。
 3.工资薪金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出版社是智力密集型行业,人力资源是最重要的资源,也是出版社赖以生存的重要基础。工资支出在出版社成本中占有较大比重,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工资费用只能按计税工资每人每月800元计入成本,但对于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事业单位,其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可据实扣除。目前实行“工效挂钩”由各级劳动和财政部门审批,高校出版社由于与各级劳动和财政部门无隶属关系,要申请实行“工效挂钩”无人受理审批,有关部门应明确审批部门。国家对软件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全部在税前扣除计入成本。对于高校出版社以智力资源为主的行业,也应该享受此政策。
 4.由于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制度、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在会计核算中,一些按财会制度规定可以进成本费用的开支,按税务规定有些可以进成本费用,有些只能部分进成本费用,有些不能进入成本费用。例如财务制度规定,根据出版企业的产品特点,对库存图书、音像制品、期刊的呆滞损失可以提取书刊提成差价,计入当期销售费用。而税法规定则不能计入费用。图书产品寿命周期相对较短,容易产生过期呆滞损失。这样,国家根据出版业特点制定的一些特殊的财务政策,有可能随着税务部门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不起作用。
 5.出版社财产损失、图书报废损失问题。长期以来,出版社积压图书报废损失的处理,一般经出版社领导审批或学校审批,即可作账务处理。如果征收所得税,财产损失、图书报废损失处理时,要有税务部门核实审批,由于税务部门对财产损失审批权限规定严格,较大数额的报废损失则需要层层上报审批,致使图书损失不能及时得到处理。

 三、应当给予高校出版社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
 高校出版社主要是为教学科研服务,生产的既是物质产品又是精神产品,不可能完全市场化运作。作为特殊行业应该给予税收优惠。国家在增值税征收方面,对图书实行了13%的低税率,如果要对高校出版社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应该给予优惠政策。笔者建议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1.推迟对高校出版社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时间,继续给高校出版社一定的发展空间,理顺国家财政、大学、大学出版社之间的财务关系。
 2.税率优惠。目前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合资企业、开发西部等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实行15%的优惠税率,建议对高校出版社这个特殊行业,也实行15%的所得税率。
 3.建立大学出版基金,专项用于补助学术专著、专用教材的出版,基金可在出版社上交的所得税中提取,由教育部管理。出版社按规定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后,不再上交学校利润。学校教育经费的不足,由国家财政拨款解决。或者采取高校出版社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再根据效益情况上交学校一部分利润,使高校出版社的利税负担不超过33%。
 4.增加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减免纳税收入项目。对大学出版社为教学科研服务所出版的图书及学术专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出版社的工资薪金支出,能够像软件企业一样,全部在税前扣除;允许高校出版社提取书刊提成差价(库存图书减值准备),计入成本费用;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坏账损失等可提高扣除比例。
 5.实行上缴所得税返还政策。国家按一定的比例将征收的所得税返还高校出版社,继续扶持高校出版社发展。

摘自:《大学出版》2004-12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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