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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出版社维权的基础在于练好“内功”——华东师大出版社的体会 - 维权工作会议专辑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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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工作会议专辑
大学出版社维权的基础在于练好“内功”——华东师大出版社的体会
范剑华
2005-10-28 08:51:47 来源:中国大学出版社协会
我们出版社的维权工作,在社里的整个工作中,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我们不知不觉中侵犯他人权益的事情也有发生,更多的是人家有意无意地侵犯我们的合法权益,导致我们的版权室和总编办经常与律师和法院打交道。但是,我们认识到,维权工作在目前情况下对出版社很重要,面临着很多实际问题需要解决。而在这些诸多问题中,最重要的出版社要练好“内功”,通过加强内部管理来避免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护自己不受不法侵害。下面谈谈我们出版社这方面的情况,以向大家请教。
第一,加强管理,练好“内功”,首先必须增强全体员工的法律法规意识,依法办事。
对出版社来说,日常活动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很多,但是根据以往的经验,涉及是否侵权和被侵权的主要是著作权法律法规和经济合同法律法规。为了增强法律意识,掌握维权的武器,我们需要理清这样几个概念:版权保护,反盗版,维权(维护合法权益)。版权保护从出版社的角度来说,是基于我国著作权法和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组稿、订立出版合同、审读和装帧设计等环节实行的自我保护,包括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和规范作者、审查书稿的文字内容和对图片,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采取法律的和其他的各种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等。反盗版就比较单一,就是对于本版图书被不法分子盗印的行为查明情况,取得必要的证据后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从中取得必要的赔偿。而维权,维护出版社的合法权益,范围就比上述大多了。反盗版当然是维权的一项工作,不打掉盗版,怎么维护出版社的权益呢?版权保护也是维权的重要方面,对于我们自己的按照著作权法律法规取得的权益加以有效保护,避免侵犯他人的权益,当然也是在维护自己的权益。除此以外,维权还应包括出版社按照著作权法和经济合同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益,例如出版合作中的经济利益的处置,经营活动中的约定条款的落实,等等,有的已经超出著作权法调整的范围,属于经济合同法管辖的范围。因此,我们维权的武器是法律法规,尤其是著作权法和经济合同法。让每个编辑和销售人员掌握了这个武器,我们就能更加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抓住签订合同书协议书这个关键环节加强管理,字斟句酌“抠”字眼,确保不侵人家的权和不被人家侵权。
我国著作权法自1991年开始施行,我们自那个时候起实行所有的出书都签订出版合同,没有合同不得发稿。合同由书稿牵头人负责根据社里的标准文本拟稿,社里的文本由社里参考国家版权局的标准文本,结合本社出书的特点,请专门的法律顾问推敲过文字,具体经办人负责填写空白项,经编辑策划部主任复核后,请相关的出版、发行、财务等部门就各自承担的责任会签,最后由主管社领导审定,盖社合同专用章。所有的合同正本全部由总编办公室专人编号保存,建立数据库,以备查核。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签订出版合同3000份以上。签订出版合同方面遇到的具体问题很多,我们感到,最重要的是要有把关意识和字斟句酌的细工夫。这方面我们有经验教训。
例如,一部多人合作写成的作品,由其中一个作者或者主编来与出版社签合同,他与其他作者之间没有明确书面约定或授权。这种情况目前比较普遍,大家也一般不感到会有什么问题。但是,这样的做法存在明显的隐患。到什么时候,其中某个作者想反悔了,不想把他的部分出版了,已订立的出版合同就无法保护出版者的全部权利了。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合作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著作权。但是实际操作很难,你要么抽掉反悔作者写的部分,要么就整部作品全部不出版,待作者们商量出解决办法再说。这两种结果都是出版社所不愿意面对但又不得不如此的。我社以前出版的师范院校教材《教师口语》,主编起先是学校的普通教师,难以出书,学校所在的省教委高教处与我们联系出版时,主编和其他作者都没有任何意见,由省教委高教处与我们订立了出版合同。但是,我们没有要求所有的作者都在书稿上签字或书面授权主编签字。几年出版下来,作者因此评为教授,名气大了,不大好合作了。我们依据发行需要,将此书纳入“新世纪师范院校教材”,以此名义重印,主编不同意,但他签过字,不好出面,就由另一个作者出面,到法院告我们,说作为主要作者之一他不同意这样出版,出版社不胜烦恼,最后只好另行组织别人再编写一本同样的书。以后,为了防止出现这种尴尬,我们要求多作者作品的出版合同,要么是要求所有作者签一个授权主编或某个作者与出版者订立合同的协议,要么是在出书前的清样上要求所有的作者在上面签名认可。
再比如,出版以前已经出版过的作品,没弄清该作品以前出版时是否签过合同,签过什么样的合同,结果出版了侵犯前面出版该作品的出版社的合法权益。有些作者年龄大了,身体较弱,弄不清他的作品目前尚在前一个(专有出版权)合同的有效期内,他无权再签合同了。我们编辑如果也不弄清楚的话,签了合同就侵了人家的权。这种情况在出版一些名作者的全集或文选时,经常会遇到。例如,我们在出版上海师大一位已故的老先生的文集时,发现他的许多作品以前已经由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过,家属说不清著作权情况。于是,我们主动与古籍出版社联系,弄清楚了著作权情况,取得了该社的书面同意,商量了两全其美的解决办法。这种情况在出版工作中是很常见的,为了避免侵犯人家的合法权益,应当要求作者出示前面签的合同原件,如果尚在有效期内,应当主动与已经出版该作品的出版社联系,争取得到他们的书面授权。
又比如,起草合同时根据书稿估计的篇幅字数,与实际出书字数出入较大,如果签合同时不在表数文字上加以限制,就有可能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我们于去年4月出版了一部16开本三卷共1821千字的关于易图研究的书——《周易图说总汇》。这是一部辑录历代易图和有关易图解说文字的资料汇编,对研究《周易》特别是易图有学术上的参考价值。但是,此书出版之日,就是出版社官司缠身之时。按理说,出版社出了书,支付了稿酬,就是完成了合同的义务了。但是,作者以出版社未按出版合同约定的字数支付稿酬为由,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出版社按出版合同写明的“出版字数”及每千字30元的约定支付稿酬。2005年7月,经过开庭审理,上海市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终局裁定,出版社除已付稿酬54630元以外,再向作者支付稿酬12150元,并承担全部仲裁费4664元。
此案的焦点就是出版合同上写明的“出版字数”与版权页字数不一致时,以哪个为标准支付稿酬。出版社认为,按出版行业的惯例,付酬标准应该是版权页上载明的字数,这样符合实际情况。作者认为,合同书面约定了“出版字数”就应当是付酬字数,因为在整个长达几年的出版过程中,出版社从未对书稿字数提出过不同意见。申请仲裁以后,仲裁庭认为,出版社说合同上的是作者单方面提供的预估字数对自己没有约束力的说法,不符合合同的合意和公平原则,且没有证据证明出版社在合同签字时或支付稿酬前已经提请作者注意,仲裁庭不予取信。仲裁庭根据有关稿酬约定不明发生争议时应按上限支付的有关精神,作出了上述终局裁定。
此案的教训在于,我们一直按所谓的出版惯例办事,对合同中的字数一直不大当回事,反正最后由版权页字数决定。因此,当拿到的书稿是从各种开本大小不一、年代远近不等的各种书籍中辑录的、卷面文字或复印或手写摘录或电脑打字五花八门时,我们数了数有4180张,就在合同里写下400万字的估计数;以后出清样发现出入较大时,也以为反正最后照版权页计算,没有及时与作者交涉。结果,出书后我们按版权页上标明的1821千字向作者支付稿酬54630元(其中图片稿酬20760元)时,作者不同意了,要求按合同约定的4000千字付酬,直至申请了仲裁。出版社按实际版面字数付酬的行业惯例敌不过书稿估计字数的书面约定。裁定书下达以后,我们立即修改了标准合同文本的提法,明确将字数问题表述为“本书估计字数为 万字,计算稿酬时以版权页记载的实际字数为标准”,不再提“出版字数”一类含混不清的词语,也不“毛估估”确定书稿字数。同时,不随便在出版合同上写“双方如有争议,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免一旦争议,作者申请仲裁,仲裁庭更易于倾向“弱者”作者,且是终局裁决,出版社连上诉机会都没有,只能照办。
第三,积极应对法庭诉讼,根据诉讼案件的情况,及时向员工反馈必要的教训,提高大家依法办事的能力。
随着著作权法的意识逐步深入人心,出版社与出版社之间、出版社与作者之间等的司法诉讼也逐年增加。有些诉讼是不可避免的,有些则是事先如果工作仔细一点,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即使进入诉讼,也不是不可以调解的。我们遇到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别人侵害时,先通过公函的形式提出问题,引起对方重视,相互沟通解决问题。遇到人家起诉我们,也不必惧怕,聘请律师或者我们自己出庭应诉。我们尤其注意选择典型案件在诉讼的过程中组织员工旁听,诉讼结果出来后及时向员工反馈,大家一起吸取教训,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我们近年来遇到的涉诉案件主要有:
1.与工作室合作策划选题或者合作出版时,没有严格审查选题的前因后果,出版社一不小心成为了侵权被告。前几年我们就开始与一家低幼读物工作室一起策划出版低幼图书,一直顺利,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去年我们突然接到北京一家出版社的公函,声称我们出版的图书侵犯了他们社的专有出版权,要求停止销售销毁库存、在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否则就要提起法律诉讼。我们经调查才发现,这个工作室在与我们合作之前曾与北京这家出版社合作出书,签了专有出版权的授权合同。后与我社合作时,又与我们签了专有出版权的合同,签约时前一个合同的时效还没有过去,客观上是“一女嫁二夫”了。这样的情况,如果诉讼到法庭上,我们是有多少输多少。于是,我们立即与北京的那家出版社取得联系,主动赔礼道歉,承认错误,并表示愿意适当赔偿。然后社领导又主动到北京,当面道歉,取得谅解。对赔偿数额也实事求是进行核定,我们做通工作室的工作由他们进行赔偿,最终以双方均认为合理合情的方式了结了这一起纠纷。如果我们在接受工作室的选题时仔细了解一下它的前后关系,在签订出版合同时要求先取得前面出版社的书面同意,否则不予出版,就不会有后面的麻烦,也不会赔那么多钱了。
2.出版社与工作室合作出书,约定稿酬等经济问题由工作室负责,但是由于出版管理的条文规定,出版社最终还是无法避免支付稿酬的结果。这也是与工作室合作的项目。我社的《21世纪经贸大全》一书,是应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工具书,由工作室操作。出版社与工作室签了协议,规定作者的稿酬问题由工作室解决,出版社不承担责任。但是,由于出版合同只能是著作权人与出版社签订,所以出版社与作者签了出版合同,写明稿酬由工作室支付。出书以后,销售情况不好,工作室没有挣钱,关门了。出版社把工作室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工作室负责向出版社支付约定的款项,包括作者的稿酬。但是工作室账上一分钱也没有了,私人财产又不能动,出版社赢了官司拿不到钱,作者就说要以出书不付稿酬为由提起诉讼。此事正在交涉中。据法院的人讲,不管什么原因,只要没有相反的与作者的书面约定,出版社出书就得向作者付酬;至于社与工作室之间的经济纠葛,按民事诉讼法,工作室无钱被法院执行,出版社就只好自认倒霉。因此,只要作者上告,我们只好支付本来约定不该我们支付的稿酬了。除非我们出版社账面上也一分钱也没有——而这是不可能的。
3.设计图书封面时抱有侥幸心理,随便从画报上扒了一张风景照片,未取得授权就使用了,结果原来花几百元就可办好的事情被判罚几万元。我们社有一本对外汉语教材,设计封面时觉得,根据教材的内容应当选用表现古今中国的画片,于是就选了一张古长城图片。表现现代的,就从不知什么名字的画报上选了一张上海陆家嘴金融区夜景的照片。出书以后大家觉得效果不错,该书首版4000册很快销售完了。此时,法院的传票送达我社,上海摄影家协会委托的专门打击侵权照片的律师受作者委托,向上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们停止侵权并赔偿8万元。此案事实清楚,侵权明显,只好庭下调解,最后以我们赔偿作者4万元了结,加上诉讼和律师费用,出版社花费了5万元以上。后来,作者对我们说,如果我们事先与他联系,取得授权,他要求的费用只要几百元就可以了;但现在请律师花了钱,律师为了多提成也极力帮助他提高赔偿金额要求,法院受理要收诉讼费,这样他就开口要8万元了。还有一个案子,是北京市中级法院发给我们的传票,我们出版的一本评介当代中国的民族主义思潮的书,封面上选用了一幅来自网站的反日游行新闻图片。该图片游行队伍有几百人,其中有几个人面孔尚能辨认出来,于是其中一个人就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告了我们。后来封面的设计者通过熟人关系平息了这场诉讼,原告撤诉了。如果原告不撤诉,法院判决的结果是显而易见的,我们出版社只能赔礼道歉,大额赔偿了。像这种封面图片出问题的情况是常见的,但又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封面设计用的图片选择范围很大,为什么非得选它呢?即使选了它,通过正常途径取得授权也是办得到的。抱着侥幸心理,以为没人知道,最后失了面子还赔了钱,得不偿失。类似的问题据说在其他出版社也是一而再、再而三地重复发生,这说明我们在版权意识上和内部管理上存在许多问题,要寻找有效的解决办法。
4.我们还在诉讼中输掉了一个案子。2000年6月我们根据“从读题切入,以析题为辅,强化做题”的理念,出版了一套教辅书,并以“读题与做题”作为该丛书的名称,迅速在全国取得了很好的销售业绩。2001年夏季,有一家同行出版社出版了《读题做题与发散思维/创新能力训练》为书名的系列丛书。我们经比队后发现,后者不论在名称版式还是内容安排上,都与我们的书极其相似。于是,我们认为这是一种“跟风”出版的行为,就向上海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这个案件引起了许多同行和法律界人士的注意。不少人认为,跟风出版是出版界的毒瘤,是一种制假卖假行为,是极不道德的,但这里涉及的是法律的空白点,法无明文规定书名不能相同,因而很有可能我们在道义上是胜者,但诉讼上是输者。此话不幸最终被言中了。法院的判决书称,书名因为没有注册过,其独特性不受法律保护,版式上两书有一定的不同,判决对方未曾侵犯华东师大出版社的权利,支付全部诉讼费用。我们输掉了这场官司。由于出版行业历史的原因和图书出版品种多时间急的特点,大家对图书尤其是书名等的专利和注册并不重视,一旦发生侵权无法得到法律的援助。
以上是我们出版社在这方面的大致情况。出版社的维权之路何其漫长,根本的问题还是在于我们自己练好“内功”,坚决依法办事,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内部管理,同时加强交流,相互学习,我们就一定能做好出版社的维权工作,为出版社的总体发展作一份贡献。
2005年8月29日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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