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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保护专有出版权,维护良好出版秩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副社长刘志 - 维权工作会议专辑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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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工作会议专辑
切实保护专有出版权,维护良好出版秩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副社长刘志
2005-10-28 10:28:03 来源:中国大学出版社协会
1.保护专有出版权的必要性
我国著作权法第30条明确规定,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这一规定首先着眼于维护出版者的权益。众所周知,一个国家出版事业的繁荣与发展离不开作者的创作,创作是出版的源泉。但是,出版也不是可有可无的。没有创作,就没有人类文明成果;而没有出版,创作的成果就得不到社会的承认,也不会为社会所享有,为后代所享用。出版对人类文明成果的积累和传承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著作权法在保护作者权益的同时,也着力保护出版者的权益。其次,出版业的所有从业人员都应该以维护专有出版权为己任,坚决反对任何损害专有出版权的行为。大家要充分认识到,专有出版权问题牵涉到我们每个出版人的切身利益。专有出版权得不到保护,整个社会出版秩序就会出现混乱,受到损害的将是整个出版行业以及所有的出版社。因此,我们所有出版从业人员为了自身的长远利益,在竭力维护自身出版社专有出版权的同时,决不能以任何借口侵害其他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在维护专有出版权问题上正好可以套用一句古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2.侵害专有出版权的主要形式、原因及其防范
从我社以及其他兄弟社这几年的情况来看,剽窃、抄袭已经成为目前侵害出版社专有出版权的主要的常见的形式。当然,还有一种最为极端的侵权形式就是盗版、盗印,这已经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加之其复杂的社会成因,这里不加探讨。本文主要对剽窃、抄袭现象作一探讨。
近几年发生于学界、出版界的各种剽窃、抄袭现象屡见不鲜,或揭露于报间或诉讼于法院,时有耳闻,而且有逐年上升的趋势。以我社为例,90 年代的时候上述情况还比较罕见,但近几年来几乎每年都要发生一件。有我们出的书抄人家的,也有人家出的书抄我们的。相比较而言,人家抄我们的情况多一些。剽窃、抄袭的具体情况也各有不同。头几年有整段整段抄的,也有整节整节抄的,这几年抄袭人的胆子大了,更发展到整章整篇地抄,甚至连原书的错别字、错用的标点符号都一点不漏地照抄下来。去年北京某出版社出版了一本经管内容的图书,全书二十多万字,其中有将近十万字抄自我社几年前出版的一部学术著作,而且这部著作我社已经修订再版,原作者基于形势变化对书中的不少内容甚至某些学术观点都作了修正。但抄袭者抄的却是老版本。难怪原作者调侃说“你抄也应该抄我的新东西,抄我原来陈旧过时的东西对我造成的负面影响比抄袭本身更坏”。可见,某些抄袭者抄袭人家东西时有点“饥不择食”的感觉。
讲到发生抄袭、剽窃的原因可能比较复杂。但是,一般来说作者肯定是始作俑者。一些作者品质不端、学风不正,投机取巧、急功近利,甚至存在不劳而获的思想。因此,整顿当前学界的学风,确立良好的学术研究规范,营造健康的学术研究氛围至为重要。同时,国家也要积极加以引导,摒弃将文章、著作的多寡作为职称评定工作的惟一标准的做法,实行多元化、立体化的综合考评模式。当然,抄袭、剽窃的发生有时也有出版社的过错。这一点在法院审理的同类案件中都有提及。目前,法律上对出版社出版行为的要求是应尽“合理的注意义务”。也就是说,只要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出版社的行为就推定为存在过错。因此,出版社无论是在策划组稿过程中,还是在编辑审稿过程中都要尽到注意义务,否则其过错责任无可逃避。
所谓合理的注意义务,就组稿编辑而言,要求你在组一部稿子之前,要对该学术领域的整体情况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大致知道这个领域中都有哪些比较知名的学者,他们都写了哪些东西,出版了哪些著作,代表作品有哪些,主要观点内容是什么,你组的这部稿子的作者有哪些特点,他主要擅长写什么东西。就审稿编辑而言,要求你要比较熟悉一部书稿所涉及的专业领域,要比组稿编辑更加熟悉该领域的学术问题、研究动态,熟悉其中有代表性的作者、作品,熟悉他们的写作风格和特点,甚至需要借助各种现代化的手段去查对、了解某些作品的观点和内容。
总之,为了防止抄袭、剽窃现象的发生,出版社内部要在完善制度、强化责任的基础上,同心协力、齐抓共管,坚决堵塞一切漏洞。组稿编辑侧重于了解作者的学术背景、个人品格,审稿编辑则要侧重于把握书稿的内容特点、语言形式。当然,与组稿编辑相比较而言,审稿编辑更要不厌其烦,严格把好书稿的内容关,在防范抄袭、剽窃方面负有更加直接的责任。
3.侵害专有出版权行为的法律思考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出版社一旦出版、发行了侵害其他出版社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比如出版、发行了抄袭、剽窃其他社出版物的图书,它就要承担各种法律责任,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一,就目前法律规定而言,一部图书侵权,其作者、出版社都负有责任。这一点毋庸置疑。
第二,从国家有关法律和新闻出版总署的有关规定来看,出版社对所出版的图书负有审查义务,同时负有审查书稿内容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责任。在已经处理过的侵权案件中,法院认为,如果出版社以对被侵权图书不清楚、不了解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实际上是推卸责任,其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第三,图书侵权,出版社和作者都要承担侵权责任。对于作者来说,未经许可,抄袭、剽窃、使用了他人的作品,这肯定是侵权。对于出版社来说,一旦实施了出版、发行、销售的行为,侵权的后果就发生了,自然要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作者和出版社之间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图书侵权,如果客观结果上认定确实是侵权,那么作者和出版社谁来承担责任、他们之间是如何约定责任的,这些都无法对抗原告。原告的权利被作者和出版社的行为共同侵犯,原告从自己的角度主张权利,可以任意选择起诉对象。出版社在承担了侵权赔偿损失之后,它所蒙受的损失可以通过与作者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向作者追偿,从这个角度讲它的利益是可以得到保障的。如果作者向出版社提供了一本侵犯他人权利的图书,那么根据图书出版合同作者是违约的,他应该退还稿酬、赔偿损失,包括出版社因为诉讼而受到的损失。
基于以上认识,为了保护好自身的专有出版权,维护良好的出版秩序,各个出版社应该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对员工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培训,特别是民法、合同法、著作权法等内容的学习培训,让员工懂法、守法、用法,在法律框架内维护好自身的权益。不仅要教育员工时刻注意本社权益是否遭到侵害,还要教育员工不要有意无意地侵犯他社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在出版界真正形成一个良好的利我利他的秩序和氛围。
第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真正做到依“法”治社、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只有责权一致,奖惩严明,才能保证所有员工在代表出版社从事各种活动的时候,遵章守法,不徇私、不越权。
第三,建立法律顾问室,聘请律师担任出版社的常年法律顾问。律师作为专门的法律工作者对于出版社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四,针对实践中容易发生的问题,不断细化图书出版合同,加强合同管理。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抄袭、剽窃等侵权行为,具体包括实践中的作者“一稿两投”等问题,详细作出禁止性规定,最大限度地提醒作者不要实施侵权行为,努力争取防范于未然。
此外,笔者认为,出版社只要从事出版活动,发生各种侵权行为的可能性就始终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讲,出版社也不要害怕。从我社这些年的经验来看,出版社之间一旦发生侵害专有出版权的事件,一般应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努力争取协商解决。非讼方式应该成为首选,因为打官司耗时费力,周折颇多,有时甚至得不偿失。出版社特别是我们大学社之间,只要不是出版社故意而为之,我个人主张还是“和为贵”。当然,在解决这类侵权纠纷过程中,作者是关键因素,一定要充分保护和照顾作者的利益,做好作者的思想工作,努力与作者协调一致,尽量圆满化解矛盾。
2005年8月23日于人大社
来源:中国大学出版社协会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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