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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企业税务筹划行为辨析与实施策略(第3期) - 《大学出版》2004年度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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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出版》2004年度
出版企业税务筹划行为辨析与实施策略(第3期)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张其友 何绍仁
2006-06-27 14:13:51 来源:《大学出版》2004年第3期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增强了全社会法制观念,全民的纳税意识逐步提高。随着国家税务部门对大学出版社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结束,使我国出版企业的市场竞争进入了同一起点。出版企业如何从维护自身整体利益出发,树立文化企业的良好形象,杜绝避税、偷逃税等急功近利的不良行为,通过科学的税务筹划,以谋求出版业的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出版企业经营管理者日益关注的重要问题。
所谓税务筹划(也称税收筹划或节税),是指纳税人(法人、自然人)在国家税收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财政等法律法规及政策导向,运用纳税人的权利,通过对出版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各种经济活动的事前筹划和安排,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优惠和差别待遇,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减少或延缓税款支付,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的行为。实际上,税务筹划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选择低税负。低税负意味着较低的税收成本,而较低的税收成本也就意味着高的资本回收率;二是合理安排纳税时间。纳税期的推移和延缓可以减轻税收负担,缓解出版企业经营中的资金使用压力,也可以降低资本成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版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在保证社会效益前提下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因此,目前税务筹划作为企业谋求经济利益的一种有效方式,已经成为出版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税务筹划行为辨析
在税务筹划问题上,许多人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片面认为,税务筹划就是采用各种方法,将企业的纳税额减至最少,从而降低税收成本,增加经济收益。因此,他们往往把税务筹划与某些不合理的避税、甚至是逃税、漏税行为混为一谈。目前,我国企业在实施税务筹划的过程中,一直存在着合法的税务筹划、非违法的避税和表面是合法而实质是违法逃税、漏税等三种行为现象。事实上,合法的税务筹划与非违法的避税和违法的逃税、漏税行为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合法的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导向,在维护与执行国家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企业经营结构、经营模式和交易活动的安排,对经济活动进行统筹安排,对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减轻纳税负担,取得正当的税收利益的行为。这在税法上不应反对,只能予以保护。非违法的避税,是指由于税法本身存在漏洞,使纳税人能够利用税法不完善之处做出有利于减轻税负的安排。这种纳税行为,会使国家税收蒙受一些损失,但因为国家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税务部门不可能按偷税漏税行为给予法律制裁,只有通过完善国家税法,以杜绝漏洞。而表面上合法实属违法逃税、漏税行为,是指在合法外衣掩盖下,用欺诈手段逃税的违法行为。这种情况一般是利用税法的差别规定或优惠政策,通过“挂靠”某一企业或“虚设机构”等方式,以合法之名行逃税之实,为了谋取本单位的经济利益,直接触犯国家税收法规,或采取不正当手段,以逃避国家税收。这类行为,一经查明真相,就会按偷税、逃税论处,并将会遭到税务部门的严厉打击,钱财受损,名誉扫地,结果是得不偿失。因此,准确把握合法税务筹划与偷税漏税违法行为二者的本质区别,是出版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权利,而纳税又是纳税人的义务,这两者看似矛盾的双方只有在法律责任的规范下才能求得统一。所谓法律责任是对“税企”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的范畴,纳税人的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国家税制中的征管法和实施细则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它是法律主体因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并与违法行为联系在一起的。税务部门对企业的税务筹划行为必须进行合理的评价和有效的判断,并将税务筹划行为和企业的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严格区分开来,对企业纳税人的税务筹划行为的法律责任必须给予准确的界定:其法律主体必须是税收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法律主体确实有违法行为,即必须是触犯了税收法律法规、没有按规定履行自己纳税义务的行为;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必须是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的。税务筹划行为的法律责任的界定是税务筹划行为规范的核心部分,也是出版企业进行税务筹划自我约束的准绳。
总之,出版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在实施过程中,坚持原则,谨慎从事。要对税务筹划行为进行有效辨析,准确判断税务筹划与逃税漏税行为的界限,借以自我界定税务筹划行为中的法律责任,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给出版企业的发展带来不良影响。
二、出版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几种方法
在现实经营活动中,出版企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税务筹划:
(一)从应纳税所得额上实施税务筹划
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筹划,是指出版企业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来减轻税收负担,这是最常见的纳税筹划方法。具体筹划措施是:
1.成本费用列支的筹划。出版企业对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列支,包括人员工资、福利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宣传推广费、企业研究开发费、利息等,要采取谨慎原则,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根据配比原则,当期成本费用当期列销,而且要将当期发生的全部成本费用尽量列全摊净,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应交所得税额,由此也合法递延了纳税时间。这样,既缓解了出版物生产经营上对资金需求的压力,又最大限度减少了财务费用支出,降低了资金成本,从而获得税收收益。
2.计提折旧的筹划。出版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具有抵税作用,它的分摊过程实际是一种人为控制的成本分摊过程。至于折旧费如何计提,计提多少,则取决于所采用的折旧方法。出版企业应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及国家财税法规,视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加以筹划。比如,对某些在市场上更新速度较快的高新技术设备(计算机等)可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快速折旧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目前我国税务部门对企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方法的确认尚仅限于年限平均法,有待改进。)。3.计提坏账准备的筹划。坏账准备是为弥补出版企业在销售出版物过程中发生的应收账款可能造成的坏账损失而提取的。应收账款是出版企业向客户提供的销货信用,具体实施方式是:出版企业先向客户发货,然后客户在规定的期限内再向出版企业支付货款,它存在着一定的坏账风险。因此,出版企业在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进行有效控制和及时催收的同时,还必须根据国家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应收账款的发生额提取坏账准备,并在管理费用中摊销。我国财政部2000年12月29日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但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目前我国税务部门认可的坏账损失计提比例是期末应收账款总额的5‰)。所以,出版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应在国家财税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视出版物应收账款存在的风险程度而确定。
4.企业以盈利弥补亏损的筹划。根据国家税法规定,企业上一年发生亏损,可用当年所得予以弥补,按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出版企业在组建出版集团公司时,因为各分公司或子公司管理能力、经营业务的不同,其盈利水平必然高低不等,由此造成既有盈利的公司,也有亏损的部门。因此,集团公司必须实行财务集中管理,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以集团公司作为一个纳税实体,向国家税务部门缴纳所得税,从而达到以盈利弥补亏损、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效果。另外,出版企业还可以根据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兼并一些经营暂时亏损,但具有经济发展潜力,且经营项目是出版企业经营中所急需的企业,用出版企业的整体经营利润来弥补被兼并企业的暂时亏损,进而减少出版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从纳税时间上实施税务筹划
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采取按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一般要在月份或季度结束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因此,出版企业可以考虑在这些时间段内充分利用好这些税款,提高资金的利用率,保证经营中流动资金的供应,从而节约贷款利息支出,或进行短期资本经营运作,以达到增收节支的目的。还有,在出版经济活动中,也存在着纳税时间的筹划问题。比如,出版企业在加强应收账款管理的情况下,要严格控制月末、季末和年末应收账款的发生额,以免造成货款未到,而各种税款提前支付,加重税负,增加税收成本的结果。
(三)从税收政策上实施税务筹划
出版企业的税务筹划要与国家现行的税收政策导向同步。国家为完善税制,促进经济发展,运用税收征收、减免手段,以促进我国的产业结构、技术结构以及企业的优化与调整。出版企业要求得生存与发展,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就必须把握这些政策,充分利用这些政策,抓住有利时机,以充分享受这些政策给予的优惠条件。有些政策的出台往往就是为了在某一特定时期、某一行业的发展而制定的。目前,出版企业主要应重点利用好以下优惠政策:
1.近些年来,国家为支持和鼓励学生教材和社会科学类、科学技术类、古籍类等出版物的出版,对这些出版物的出版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2.2004年5月,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柳斌杰在第十四届全国书市的“出版业改革与发展”高层论坛上明确指出,国家为了支持出版单位向企业化转制,推动我国文化产业的改革与发展,制定了对转制后的文化企业(包括出版企业)5年内免交企业所得税等税收的优惠政策。同时确定,报业集团、发行集团、出版集团可以以集团作为一个纳税单位,企业里边所有的纳税单位可以由企业集团统一交纳所得税,作为一个纳税单位在内部盈亏相抵,平衡以后,剩下的部分交税。
3.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研究开发费计入企业管理费用,冲减本年利润。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不仅当年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税前全额扣除,而且还可以加扣当年研究开发费的50%。税法的这种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企业研究开发的重视。据有关资料介绍,国外企业一般研究开发费占支出比例在7%~8%,国内企业一般仅为1%左右,TCL为2.5%,海尔比例虽然较高也仅为3.6%。根据国际上评估标准,企业的技术研发费低于3%是被认为没有希望的,不可能有核心竞争力。
[1]我国出版企业为应对市场的竞争,面临着出版物市场规律的研究和出版物新品种的研发以及出版物品牌创建等重要任务,这是增加出版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根本措施,因此,出版企业应立足于长远,加大出版科学研究和精品出版物的研发力度,适当增加此方面的投资,为企业的持续发展不断充实竞争力。
对于国家这些暂时的优惠税收政策,出版企业应抓住有利时机,充分利用,在加快改制速度的同时,实现扩大企业的经营规模,增大资金积累,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的效果。
除上述方法外,出版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方法还有很多。但无论哪一种方法,税务筹划总是一个敏感性的问题,它涉及到国家税收法律的严肃性和强制性,出版企业必须要把握一个尺度,依法进行,认真对待,慎之又慎,不得超出法律边界。正像有些人所说的,进行税务筹划犹如是在悬崖边上舞蹈,表演好了,可以实现经济效益,而一旦越界,则会受到重创,甚至粉身碎骨。同时,税务筹划又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问题,出版企业要做好税务筹划,达到筹划目的,从事税务筹划的专业人员就必须要全面了解和熟悉国家税法,具有很强的法治观念,精通税收专业技能,掌握税务筹划的具体方法和策略,具备较丰富的从业经验,用足用活国家的各种税收政策,联系出版企业经营业务的实际,精心进行税务筹划,以实现出版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标。
三、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是进行税务筹划的基础
根据税务筹划的定义不难看出,税务筹划实质上是纳税人的一种理财活动,而不是一种纳税现象,所以,出版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过程中,除了要熟悉和掌([1]王素荣.试解内外合并三大悬念.中国财经报,2004年6月22日)握国家的财政法规和税收政策,把握税务筹划的界线和良好的外部环境外,同时还必须具有完善、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的财务核算办法,现代化的财务管理手段,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这是出版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基础,脱离开这一基础,出版企业的税务筹划行为将难以辨析,税务筹划行为的法律责任将难以进行自我界定,税务筹划的目的将难以实现。而上述基础工作只有通过出版企业加强财务管理才能得以实现。所以,出版企业在经营中,应坚持以财务管理为中心,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这是进行税务筹划,并取得成功的必要条件。
来源:《大学出版》2004年第3期
本版责编:金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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