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出版行业经历了从传统出版到数字出版等阶段,技术在出版领域的作用愈发突出。在互联网科技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日益成熟,出版技术在人工智能的影响下逐渐发展至顶峰。关于技术发展与内容创作的基本矛盾愈发明显,技术发展伴随着内容质量、伦理、法律等问题,同时在社会观念和出版理念上塑造出全新形态。
关键词: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出版生态;风险规制
出版行业发展至今已经发展到“数字出版”阶段。“数字出版”这一概念的内涵随网络与数字技术在出版领域的应用而不断创新发展,其经历了“电子出版”、“网络出版”和“数字出版”三个阶段,在发展过程中衍生出“桌面出版”、“移动出版”、“全媒体出版”等概念群。数字出版的概念理论体系在此过程中渐趋成熟。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作为二十一世纪三大尖端技术,其具有数字化、规模化、互通性等特点,能对人类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预测,是大数据环境下技术变革和业态转型升级的助推剂。[1]人工智能的发展为数字出版发展赋能,将数字出版的技术发展逐渐推向顶峰。[2]近年来,5G、AR、VR、XR、区块链、云计算等技术已经渗透到数字出版行业的各个方面。新技术在内容生产、发行方式、阅读方式等方面起到了变革性作用。随着ChatGPT、文心一言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出现与进步,内容创作在技术层面上实现超越式的变革,但与此同时,内容质量和法律伦理等多方位爆发了不可避免的矛盾。[3]
一、技术变革推动内容质量提升
回顾整个出版史,可以说是一部技术互动发展的历史,技术在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出版活动最关键的就是编辑、复制等生产技术和传播技术,从古代出版到近代出版到现代出版一共经历了三次突破,每次突破都伴随着科技的重大创新与变革。
传统出版经历了古代出版物、近代出版物、现当代出版物等阶段。这里以古代出版为例,其主要包括甲骨文书、青铜器铭文、玉石文书、简牍书、帛书、卷轴书、雕版印书等。从出版形式我们可以发现,出版载体随生产力发展进步而不断进步。随着早期造纸术的发展,卷轴书和雕版印书随纸的推广使用而不断扩大发展;印刷术的发明和应用彻底改变了书籍的制作方式;造纸术的发展与复制信息的印刷技术的推广直接推动了第一次突破,造纸术使得纸张这种载体迅速普遍,大幅降低制作成本,真正意义上的书籍产生,人类进入抄本时代,后有雕版印刷和活字印刷,使得印刷书与抄本并存,出版物的生产速度与传播速度大幅加快,出版行业的完整产业链由此形成。
19世纪末20世纪初,第二次工业革命后以机械化为主要特征的工业革命对出版业的工业化、自动化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带来了出版行业的第二次突破。机械化的印刷技术迅速推行使得出版公司制度逐渐完善,多种载体形式的出版产品比如光盘、杂志、图书等贸易日渐繁荣。电子出版概念最初由厄夸特(J.A.Urquhart)在1978年4月卢森堡“科技出版的未来”研讨会上提出,即利用电子技术手段创建、管理、传播出版物的过程。[4]它主要应用组版、版面编辑、直接制版、激光照排等桌面出版工艺,以及存储模拟信息的激光视盘和黑胶唱片等载体技术,媒体形态包括FD、CD、DVD、IC Card等。20世纪中晚期,计算机技术逐步发展,早期原始的存储方式渐趋淘汰,与此同时伴随着载体形式的丰富,如手机、平板、计算机等。电子出版的概念伴随着载体形式的转变与升级,这个转变同时受到科技水平的影响,科技发展的同时伴随着内容展现形式的丰富,将图、文、声、像等加工后储存在介质上,满足受众的观感需求。[5]
伴随着计算机技术不断发展,第三次突破以高新技术和出版技术融合发展为特征进行,出版产品内容载体扩展到终端甚至虚拟空间上,格式渐趋多维化,出版业态逐渐转变,电子出版、网络出版等新概念出版模式开始出现。到数字出版时代,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发展为内容质量提升赋予新动能,在审稿修正、资料搜寻上起到了较好的辅助作用,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可以用极快的速度查阅资料库,比对得出结果。元宇宙的发展使得数字出版在内容载体上取得了跨维度的突破,其注重时代价值与现实意义、充分调动感官并构筑想象空间、依托移动终端并实现人机交互,这些都使得数字出版产业的内容生产伴随技术发展到巅峰。
20世纪末到21世纪初,人工智能与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迅速,更是对出版产业形成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力,助推出版行业技术发展迅速到达一个较高的层次。与此同时,关于出版行业的技术与管理方式接近完善,法律法规等逐步形成规范。20世纪90年代,新闻出版署出台《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将电子出版物界定为“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2002年新闻出版总署和产业信息部将互联网出版定义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从技术、主体、流程、载体、客体等多方面对其进行定义,强调了“在线性”、“公众性”和“传播行为”。2016年广电总局和工信部联合印发《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对网络出版物的界定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其范围包括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及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等。新规从产品内容与出版活动角度进行区分,其概念的丰富仍然伴随着技术进步与载体形态创新。
由此可见,技术变革在体现在出版行业技术上的变革对每一次重大突破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我们不可以忽略技术对出版的影响;出版业在每一个历史阶段的发展均受到技术突破影响,技术突破是社会变革诸多表现形式的一种,内容生产技术愈发成为控制其变革的核心;技术变革的同时带来出版的理念、模式等变化,变革的同时丰富了出版产业的内涵。
随技术发展进步,内容质量在达到一定高度后不再呈螺旋上升趋势,反而逐渐呈下降趋势。当今数字出版行业的矛盾则表现为受众日益增长的高质量内容需求和技术发展带来的忽略内容质量而呈现同质化、碎片化等弊病。在人工智能技术和大语言模型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受众(读者)成为知识生产和传播活动的价值共创主体,深度参与作品的价值生成过程。具体体现为两方面,一是读者作为参与方,通过文字、视频等形式表达自身情感,向外展现其情感与精神价值;二是读者作为协同创作方,与内容创作者共同反思作品内部弊端,对其形成批判性认识,完善对作品精神价值的整体建构。受众对出版产品内容产生主观上的不满意等行为,其实质是人工智能高速发展激化了出版技术与内容生产之间的矛盾。
二、人工智能激化了技术和内容的矛盾
生成式人工智能是技术发展到较高层次的产物,其必然引起出版行业内容生产的变革,同时引发技术发展与内容生产的矛盾。其具体表现在若干方面:
(一)生成式人工智能改变了技术与内容的互动方式
1、生成式人工智能引发了内容生产质量与受众鉴赏水平之间的矛盾
在内容生产过程中,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进行文字内容创作,但其生成的内容可能存在诸多的错误。虽然GPT-4相较于之前的GPT-3.5模型有所改进,且输入更多既有文本,训练手段更优秀,但依然未摆脱产生幻觉、生成错误答案及推理错误等固有顽疾,进行人工审校仍是必不可少的。幻觉是指ChatGPT会编造不存在的信息。ChatGPT使用的是基于Transformer模型的自回归语言模型(AutoRegressive Language Model),根据上下文预测之后的文本内容,以此来生成文本。ChatGPT会受到训练数据或输入文本本身所携带的偏见或错误的影响,(GPT-4知识和训练截止日期是2021年9月,用户无法通过ChatGPT获取在这一日期以后的新事件及技术等的信息)如此看来,通过ChatGPT获取的数据信息不可避免地存在偏差。而互联网中的数据本就鱼龙混杂,以互联网数据训练ChatGPT,最终结果自然是以讹传讹,纰漏连篇,加大了辨别错误的难度。
当今受众知识水平与鉴赏水平普遍提高,同时,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使得用户可以及时通过搜素引擎查证所获取信息的准确性。当下民间流行一种调侃的说法“GPT体”,一是调侃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出来的作品出现失真、失实等“不知所云”的情况,二是调侃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出产内容语言上具有相似性,虽然在技术手段上尚未出现明确识别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内容的工具,但从感性认知上,其语言特点体现为通俗易懂、逻辑性较差、平铺直叙较多、生动修饰较少等。
受众在感性认知方面,多存在一种“当今技术水平先进,内容的准确度也理应更好”,这种观念不是错误的,但是同质化和疏漏等问题则给受众带来了阅读方面的烦恼,在进行阅读的过程中,偶尔也要反复辨认内容的来源与其准确性,有时读完一部作品转向另一部作品时出现了“这篇似曾相识”之感,内容质量良莠不齐、极不稳定。上述现象不仅给受众带来较差的体验,同时也是对整个行业的不负责任,忽视了“受众本位”的基本要求。
2、生成式人工智能激化了内容生产效率和受众需求之间的矛盾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内容生产效率高,但在创作方面不具有主观能动性,缺乏创造性和想象力,其虽然可以在几分钟内编出一部小说,但在某些情况下仍然无法产出真正符合用户需求的产品,只局限于“模仿”,无法进行“创造”与“突破”,尤其是对创意和想象力要求较高的领域,比如文学创作、艺术绘画等。
生成式人工智能在部分领域的专业性存疑,虽然它们可以根据已有的数据库进行内容产出,但在特定领域中的专业知识和最前沿的数据储备相当有限,尤其是在涉及高度专业化的领域,如医疗、法律、金融等。
尽管它们可以快速产出满足受众基本需求的产品,但受众市场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一些受众可能偏好更快出产的产品以满足其急切的阅读需求,但仍有受众需要准确的、专业的内容产品。因此,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无法满足受众市场的巨大需求,尤其体现在精准对策上,这也不符合“受众本位”。
3、生成式人工智能引发了内容生产形式和受众阅读方式之间的矛盾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和智能阅读方式的普及,受众的阅读形式也在发生改变,人们的阅读习惯逐渐转向碎片化阅读。人们不再需要花费大量时间阅读长篇文章或整本书,而是更倾向于阅读简短的新闻、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社交媒体平台上的碎片化信息。这种阅读形式的改变使得人们对于内容的需求更加多样化和零碎化。因此,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碎片化内容生产形式与受众需求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冲突。这种冲突可能导致生成式人工智能无法满足受众市场的需求,尤其是在需要深度阅读和理解的内容领域,如学术研究、专业研修、长篇小说等。在这种情况下,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能无法提供真正符合受众需求的完整、深入、连贯的内容,从而影响受众的体验效果。
在一些情况下,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碎片化内容生产也可以与受众的碎片化阅读需求相辅相成。通过对于大量碎片化信息的整合和归纳,生成式人工智能可以提供体量不大、阅读形式简单(比如在线阅读)等浏览时间较短的产品,满足受众在短时间内打发时间或获取大量信息的需要。这不仅可以提高受众阅读效率,还可以提供更加丰富多样的内容形式,如短视频、短文、音频等,满足不同受众群体的需求,这也符合数字出版的新导向。
(二)生成式人工智能影响了出版行业的技术规范
1、生成式人工智能引发了伦理与法律问题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新的问题,人工智能大量收集用户数据进行培养、运行,这些信息包括用户浏览历史和搜索记录等,能从中得出用户的社交媒体活动特点,这些数据若没有得到及时的保护,会导致用户个人信息的泄露,侵犯用户隐私权等。
这里仍然以ChatGPT为例,其作为“作者”直接进行内容创作,其著作权归属引发争议。在著作权保护的认定中,著作权主体指的是作者,客体指的是作品。从传统意义上来看,机器只是作品生产与传播的辅助工具,并不直接参与创作,其生成的作品没有独创性价值,也就是没有生成新的作品,对于内容出产来说只是起到“辅助”作用,所以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不享有著作权。但是ChatGPT等生成的作品在出产过程中完全没有自然人的参与,完全由其独立生成,这对著作权归属上带来了新的争议。2023年3月16日,美国版权局(United States Copyright Office)认定:AI自动生成的作品,不受版权法保护。国际顶级期刊《科学》(Science)明令禁止将ChatGPT列为论文作者,且不允许在论文中使用ChatGPT生成的文本。但是这些仅是一些暂时的处理方式,并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其归属和版权问题。且在监管上存在一定缺陷,存在部分ChatGPT生成文本混杂到原创作品集中的现象,不法分子可能使用ChatGPT进行“洗稿”“杂糅”“复制”而不必考虑任何侵权问题目前也没有较精确的方法区分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文本。
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出的内容都依赖既有的文本,使用已有的文本训练大语言模型,尤其是已出版的作品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侵犯版权的风险。关于此问题仍然存在较多争议。根据我国规划,到2025年才能初步建立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伦理规范和政策体系,远滞后于出版业的革新速度和发展要求,在此期间如何保证数字出版在此方面的稳定发展,是一个亟需考虑的问题。
2、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内容生产方面存在弊端
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文字与内容创作方面会出现不同程度的错误。生成式人工智能等只是用已经被输入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处理,从而进行内容生产,这个过程只是单纯的“逻辑分析”而不是“独立思考”,现阶段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内容出产上受到已输入数据的多方面影响,极其容易出现上下内容矛盾、常识性错误、歧义等,也就是通俗意义上的“一本正经说胡话”。这使得内容校对和辨别真伪难度大幅上升,相对应地增加的一部分不必要的成本。
大语言模型在时效性方面仍然有待增强,比如GPT-3.5、文心一言等的知识储备大多数仍停留在2022年,对2023年的数据指令进行分析输出,会有概论出现“听不懂”或“胡言乱语”等现象,让人哭笑不得。这对数字出版的内容出产造成了滞后的影响,不能第一时间生产出极具有前沿性的内容,比如报纸等就不能应用大预言模型创作,这造成了应用领域的限制。
生成式人工智能出产的内容可能导致同质化,使用户失去阅读兴趣,对于用户来说,更重要的是“新鲜”、“深刻”、“真实”。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的内容本身受技术限制就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加上内容缺乏深度,更容易出产一些内涵浅薄平平无奇的产品,容易失去用户市场,甚至造成内容出产僵化等不良影响。
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模型训练文本不够的情况下,它可能产生低质量或错误的内容,导致读者接收到误导性、混淆或伪科学信息;同时受到国家、地域等多因素影响,在内容生产时容易不符内容生产需求,甚至造成意识形态色彩影响。[6]ChatGPT为美国研发和训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对我国部分问题了解不透彻,在内容创作上容易产出不符合我国社会与时代发展特点的内容,如果把关不严格,易造成不良影响。
(三)生成式人工智能刷新了原有的生产方式和交互形态
1、生成式人工智能大幅提高内容生产效率
ChatGPT的出现是人机交互的巨大变革,生成式人工智能可以替代大量的人类劳动并大量降低生产成本,使数字出版进一步向内容服务转型,这是一场技术革命,同时也是成本革命、行业生态革命。数据显示:ChatGPT每输出100万个单词,价格为2.7美金。如果翻译一本100万字的书,只需要15分钟,仅花费18元。ChatGPT能够收集海量的用户数据与用户反馈信息,在分析用户喜好偏向的同时形成用户画像等数据库,减少以往由人工或科技手段不够完善造成的时间浪费或些许偏差。ChatGPT具有极强的文本生成能力,能够根据输入的指令输出满足需求的选题范围,从而助力编辑进行选题策划,寻找合适的选题方向和作者。较为直接的方式主要包括情节的创作,内容的改写、续写和仿写等,其核心是用户提供写作提纲,而ChatGPT可实现“填空游戏”式的内容生成。比如亚马逊Kindle平台上已有用户使用ChatGPT进行创作,只需要告诉ChatGPT“我是谁,我需要什么”,ChatGPT便能自动输出小说的标题与情节,补充一些要求就能出产更多符合需求的内容。[7]ChatGPT能模仿作家的写作风格,短时间内推出结构清晰、语言流畅的作品,且符合作家的一贯风格。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出现和发展,使得数字出版在内容生产上节省了大量人力与物力,能更好地推出符合受众需求的内容。与此同时,可以收集用户数据、整合用户特点,利于可持续发展。
2、人工智能技术刷新了传统的交互形态
(1)内容形态跨维度创新:从纸质、音响等二维跨越到VR、AR等三维形态
数字出版载体多为电子书、音视频媒介或是手机、计算机终端等,人工智能的发展突破了维度限制,AR、VR、AI等技术运用到数字出版,阅读媒介不再局限于图书、电子书、手机、电脑等传统载体,各类智能化的设备与空间皆可成为智能阅读媒介。例如,人民教育出版社于2012年5月成立数字出版有限公司,其致力于加快数字化转型升级,提供智慧教学整体解决方案,包括教材、授课、互动测评等系统。
(2)生产主体多元化:从PGC到UGC,最终跨越到AIGC
原有的传统出版或数字出版的内容生产主体为出版社、官方机构等。伴随人工智能的发展,用户与客户端的交互性不断增强,出版主体走向多元化。[8]以用户为生产主体的产品逐渐增多,比如网络小说平台;AIGC的生产内容具体体现为网络文本的生产、自动文本分析等。一些内容生产的其他环节,比如编辑、校对和文献比对查证等,都可以通过AI完成,人工智能通过已输入数据进行快速比对分析,减少了人工校对排查的环节。[9] (3)受众接受互动化:从单向知识输送传播到交互式消费
在受众接受产品并进行阅览时,用户可以在阅读完毕后(或在阅读过程中)随时反馈数据或意见给系统,系统会由此做出改善。后台能随时追踪用户在阅读中的行为特征,结合这些数据信息,人工智能在做出改善的同时,可以绘制用户画像,分析用户的消费特点与偏好,甚至可以调整市场营销策略。打破用户单向地接受信息,转而实现双向的互动,便于进行动态调整以增加盈利。
三、技术流变带来出版行业的观念重塑
技术在本质上体现人对自然的理论关系。技术在出版行业中的本质则是体现在人对于出版内容出于互动性的塑造关系。在历史学中,“形塑”通常指的是塑造或影响某个过程或结果的过程,在出版行业中,“形塑”则是指各方位因素共同作用,如受众、生产者、技术等,逐步形成符合当今时代发展特点的出版形态,其包括内容特色、出版伦理、技术规范等,是一个随时间发展而动态变化的过程。
纵观整个出版行业发展历程,出版产品的内容质量始终是受众最关注的点。所以受众,也可以说是“人”是贯穿技术与内容矛盾始终的最重要变量。本雅明说过,“接受者不仅是从前意义上的消费者,而成了艺术生产积极的参与者”。在时代发展的同时,人的价值取向与精神文化需求也伴随其螺旋式上升。出版作品的精神文化价值建立在高水平的功能和情感价值基础上,这些最终都将作用到受众需求上,所以要坚定受众主体导向。
未来数字出版行业要增强从业者理解,始终把握出版事业宗旨的精神实质,全员强化受众意识,在关注受众需求的同时,仍然不要片面地关注技术发展,坚持辩证地看待技术与矛盾的冲突,是数字出版行业能一直保持健康稳定发展的理论保证。也不能忽略前沿技术发展现状,坚持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最后要在观念上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终究只是为数字出版产业起到“辅助”作用,比如辅助选题策划内容写作以缩短选题和成稿周期、协助审阅与校对以减轻工作量、补充有用信息与语料完善最终产品呈现效果、流程辅助策划运营以推动产业流畅运作等。坚持“人”为本位,才能更好地利用先进技术服务于当代数字出版产业。
2010年发布的《关于加快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将数字出版定义为生产和传播数字内容产品的新型出版方式,具有内容生产、管理过程、产品形态的数字化传播和传播渠道网络化等四个特征。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传统出版和新兴出版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提到“扩展内容传播渠道”、“拓展新技术新业态”等五方面重点任务,其对数字出版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明确了传统出版模式向新兴发展模式推进是时代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必然趋势。
“人”或者说是“受众”仍然是贯穿数字出版发展始终的最关键要素,“受众”仍然是数字出版作品的最终目的。无论科技进步到什么程度,不可否认,“内容”仍然评判是一部数字出版作品是否成功的最关键要素,“内容为王”依然是整个行业依然应该坚持的主旋律。所以,在追求技术进步的同时,仍然要抓好内容这一根本立足点,从内容创作、版权保护等多方位出发,满足人工智能高速发展背景下的权益保护需要。[11]
数字出版产品具有便捷性,其传输快、搜索便捷、贮存成本低。在版权方面容易出现被复制、技术被盗取破解、侵权难以把握证据维权难等问题。同时,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受到时间限制,具有一定滞后性,不能第一时间适应较快的技术更新速率,版权维护体系框架也应随之加快调整和完善。
近年来数字出版管理逐渐规范,版权保护环境优化。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中共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文明建设的意见》聚焦关键环节,助力提高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12] 落实到具体,出版社应通过多种途径监督市场,及时发现他人侵犯自身版权的情况;出版社也应定期在各大网站与平台等搜索,查看是否有其他人发布了与所生产作品相似或相同的内容,对比分析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还应关注竞争对手与竞品,查看其是否存在抄袭、改编等类似侵权行为。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出版社就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维权。
从内容创作者角度出发,政府与相关单位机构要鼓励原创性作品创作,设立专项资金和专利保护等措施支持原创内容的研发和创作,激发作者创作内生动力,从根源上力求推出好作品。[13]此外,加强与国内外优秀创作者的合作与交流,引进先进的创作理念和技巧,提高我国数字出版产品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要摆脱生成式人工智能带来的内容同质化问题,就要关注解决内容创作质量与内容创作效率的矛盾,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加强内容审核与把关,减少同质化产品过多进入市场削弱市场活力,鼓励有独创性的作品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这一系列措施同时能激起各出版社进行良性竞争,易于形成更有活力的市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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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大学出版社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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