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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版权保护工作发展状况(第4期) - 《大学出版》2005年度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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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版权保护工作发展状况(第4期)
——在全国大学出版社维权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 王自强
2006-08-18 10:36:44  来源:《大学出版》2005年第4期 
 
 今天我主要讲三个问题:一是我国著作权法律、法规、规章的新变化和新进展;二是我国版权保护面临的形势;三是结合大学出版社的实际谈谈版权保护和图书出版。
 一、我国著作权法律、法规、规章的新变化和新进展
 (一)全面修订著作权法律和行政法规
 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是1991年7月7日全国人大颁布实施的,十几年来这部法律对鼓励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从2001-2002年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对现行的《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与著作权法实施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的修订。为什么要进行修订?修订的背景是什么?一个重要条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特别是我国加入WTO面临的新挑战,这就是为什么我国的第一部《著作权法》是同我国的改革开放同步的。因此,这部法律带有很明显的计划经济的烙印和色彩,整个保护水平是不高的。当时著作权立法的本意是保护中国公民法人的自立程度,并没有把知识产权保护和著作权保护延及到更广、更宽的层面,也就是没有延及到国际范围,所以我们的法律起点低,还只适用于国内。但《著作权法》一颁布就面临着加入国际的著作权公约,我们的著作权法是1991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但是在1992年到1993年我们就陆续加入了《世界版权公约》、《伯尔尼保护公约》、《保护录音录像防止其侵犯的公约》,加入后带来的问题是国际的保护水平高,国内的保护水平低。为了适应加入公约的这一实际情况,1992年9月26日,国家版权局接受国务院的委托,颁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公约的规定,这个规定产生的结果就使我们的版权保护形成了双重标准:对国内作者著作权保护低,对国外的作者著作权保护高。其中的十几项权利明显有这种情况。比如说:在计算机软件方面对中国作者保护是25年,期满以后可以再延续25年,对外国作品的保护就直接规定是50年;外国人有些作品享有出租权,而我们国内的作品不享有等等。
 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数字化、网络快速发展,对我们现行的著作权法律形成了强大的挑战。我们国家的互联网的兴起大概在1993年到1994年,学者对“互联网和数字化的出现是不是对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数字化是一种翻译还是一种复制?作者能不能在互联网上享有权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应该做出什么样的限制?也就是科学技术的发展为我们法律提出了挑战,为法律的覆盖面提出了挑战,也对我们现行的著作权进行了挑战。
 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要离开全球的发展是不可能的,怎么来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正是基于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和发展,高新技术迅猛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以及加入WTO的总体要求,才对著作权法实施了修订,而且对知识产权也进行了全面修订,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从时间上看,我国的著作权法修订是2001年10月27日,我们签署WTO是2001年12月13日,正是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全面修订著作权法律和行政法规的。
 (二)著作权法律、法规修订结果
 第一,《著作权法》修订完善了版权所有者的权益,确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合理调整了权益限制内容,消除了对国人保护低对外国人保护高的双重标准这一不合理现象。
 第二,《著作权法》与国际著作权公约特别是世贸组织trips协议规则保持了一致,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在加入世贸组织后,坚决履行世贸组织义务、保护知识产权的态度和决心。
 第三,《著作权法》反映了新技术发展的客观要求,根据电子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发展的趋势要求,在我们法律里面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新技术条件下保护作品的技术措施和权利信息的内容。
 第四,《著作权法》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的著作权法律以及救助手段和措施。2001年11月27日,在全国人大审定和通过的法律中,突破了著作权法民事诉讼的现行规定:①直接引入了世贸规则中法定赔偿的内容;②增加了诉前禁令和诉前财产保全制度;③设立了过错推定原则;④扩大了行政执法的范围,调整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强化了执法和打击盗版的力度,加大了司法在审理版权民事纠纷方面的力度。 总体讲,我国著作权法及其相关行政法规的全面修订,进一步完善了著作权法的权利内容,解决了高新技术发展对著作权法提出的新问题,妥善处理了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知识产权规则的衔接问题,完善了法律救助手段,加大了著作权的执法力度,经修订后的《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从形式到内容都更加完善,基本解决了我国著作权保护面临的迫切问题。其立法精神、权利内容、保护标准、法律救助手段等更加符合市场经济和国际规则的要求,基本达到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发展,协调在高新技术条件下著作权人、作品传播者、广大公众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持与国际公约特别是世贸组织有关规则相一致的目的。
 (三)著作权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新进展
 (1)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著作权法集体管理条例》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地位。著作权集体管理指的是作者自己组织起来管理自己难以管理的权利。这个条例重点规范了集体管理建立的一般原则,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集体管理组织的机构,集体管理组织的活动,以及对集体管理的监督和法律责任。集体管理组织建立起来后,对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保证使用者合法利用作品,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在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一个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体制健不健全,是否有效,是衡量一个国家著作权法保护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
 (2)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实施《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解释》,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在保护民事权利的同时,加大对著作权刑事的保护,是各国立法的趋势。90年代初著作权法颁布以后,为了加大对著作权的保护力度,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规定》,首次规定侵犯著作权将承担刑事责任,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著作权犯罪正式纳入刑法典。但是,长期以来量刑标准一直是困扰著作权刑事审判的难题。针对这一难题,为了增强著作权刑事审判的可操作性,有效的打击著作权犯罪,200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实施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解释重点规范了人民法院受理网络著作权纠纷的管辖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等问题。
 (4)2005年4月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颁布《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这个办法重点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ISP)的责任,给网络服务商设定一个免罪的条件。
 (5)国家版权局目前正在接受国务院的委托起草《互联网保护条例》。这个条例(草案)重点规范在互联网条件下信息网络传播权,技术措施和权利信息的行使,以及合理限制等问题。
 二、我国著作权保护面临的形势
 我个人认为,这种形势可以用两句话来概括,即:内有要求,外有压力,面临巨大挑战;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形势越来越好。
 (一)内有要求,外有压力,面临巨大挑战
 内有要求。版权保护的基本出发点是鼓励新创作,保护作者的合法权利,其最终目的是促进知识创新,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著作权作为一种资源,直接关系到新闻出版、文学艺术、文化娱乐、广播电视、软件信息、建筑设计等产业的发展。而侵权盗版行为不仅严重损坏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极大地挫伤了广大作者的创作积极性,更严重的是破坏正常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严重阻碍与版权相关产业的发展。我国现在大部分图书出版从总体上讲还是比较成熟的,我们的软件产业、音像产业陷入困境,我认为跟侵权盗版有关。盗版会毁掉我们的产业,毁掉我们的民族工业。现在呼声最高的不是作者,是产业。无一例外,在座的为什么要开今天这个会,是因为侵权盗版已经对我们构成了威胁。美国、日本、欧盟,现在跟我们交涉著作权的都是他们的联盟。我们企业要发展,离开了产业保护,让侵权盗版肆意横行,那么我们创作源泉会断,我们的产业链会断。因此,我国广大作者以及相关行业强烈要求加大知识产权力度,坚决打击各种侵权盗版行为,为我国版权相关产业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和社会环境。
 外有压力。知识产权问题归根到底是一个经济问题。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当今,任何国家要想脱离全球经济封闭发展是不可能的。因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才旗帜鲜明地提出要改革开放,走对外开放的道路,这二十多年来,我们一如既往地坚持改革开放,对外开放使中国成为最大的受益者。但是,当今世界经济秩序不是理想公平的秩序,在建立世界经济秩序过程中,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以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和科技优势始终主导着发言权,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他们继续保持经济科技优势的重要筹码,而且将知识产权保护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作为世贸组织的三大支柱。这都是以美国为主导的发达国家按照他们要建立的经济规则来设计的。保护知识产权已经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法定义务。
 我国加入WTO后,承诺了接受世贸组织对我国长达8年的完善有关法律制度的审议期,在这个审议期过程中,知识产权、法律、执法是被审议的重要内容。发达国家的对外贸易,如:美国是世界最大的贸易逆差国,但是在知识产权方面,它是最大的贸易顺差国,每年在知识产权方面有将近1000个亿收入。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中国面临两条战线,第一条在多边层面上,是八年的WTO审议期,第二条是双边层面上,美国、日本、欧盟在知识产权方面频繁地给我们施压,要跟我们建立固定的双边知识产权磋商制度。从另一个方面讲,我们在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间,吸引了全球大量的外资,全球500强有一半以上在中国投资,我们需要知识含量很高的产品。我们必须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必须维护国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否则对外开放难以深化。
 (二)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形势越来越好。
 保护知识产权是我国科技创新、经济发展、文化繁荣自身的需要,已经成为我国领导人的一个共识。温家宝同志在访问印度期间说:“知识产权保护要像钢铁一样硬。世界未来的竞争是知识产权的竞争,中华民族要复兴、要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我们缺乏自主、缺乏创新不行。我有这样一个观点,中国是一个泱泱大国,十三亿人口,原来讲地大物博、资源丰富,但是人均资源多种数据达不到全球的平均水平。我们讲可持续发展不能在我们手中把老祖宗留下的这点有限资源浪费掉,但是中国人不乏聪明才智,我们十三亿人这个智力库是可以充分挖掘和开发的,如何把十三亿人的聪明才智和智力库开发出来,我想二十一世纪是中国人的世纪这句话不是一个天方夜谭。”正是基于党和国家领导人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重视,以及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在整个国家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实际上国家已经把知识产权提高到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借用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闫晓宏同志的话说:“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
保护形势严峻。”去年,国务院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虽然我们面临巨大挑战,还存在很多困难和问题,侵权盗版现象依然存在,但是权利人已经觉醒,我相信:通过大家的努力,我们整个市场经济环境将有很大的改善。
 三、结合大学出版社的情况谈谈著作权保护与图书出版
 (一)国家高度重视文化产业的发展。
 出版业属于大众化范畴,而文化产业则是以版权为核心的内容产业。离开了智力成果,出版业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我个人认为出版业的健康发展靠两条,一是遵守国家有关出版的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确保意识形态安全;二是遵守国家有关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充分开发和利用智力资源,通过对智力成果的经营来发展壮大出版产业。
 (二)出版单位在著作权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出版社的著作权法律关系中,首先是作品的传播者,同时在传播作品过程中又形成自身的权利。因此,处于作品使用者与权利人的双重地位,承担着尊重他人权利和维护自己利益的双重任务。一要防止因侵权盗版是社会普遍现象而产生不尊重他人的著作权的从众心理。要充分意识到,未经授权非法使用他人作品,不仅会导致官司缠身,影响出版社正常的经营活动,而且将严重败坏企业形象,降低出版社的社会信誉和公信度。二要防止打击侵权盗版难度大、成本高的畏难情绪,要充分认识到姑息盗版就是纵容犯罪,就是自掘死路。这次中国大学出版协会把会议主题定为“出版社专有出版权及合同文本与操作”,我认为很务实,因为专有出版权是出版社的命根,是受法律保护的,出版社专有出版权被侵害,就等于丧失市场,丢掉商机;而合同文本与操作,重点在于合理确定出版社与作者之间的权利、义务,避免不应有的著作权纠纷(尽到注意义务,避免过错责任:关注附属权,保持市场竞争权利)。
 (三)出版单位应坚持打盗维权
 图书出版是侵权盗版的重灾区,图书盗版主要有三类:畅销书盗版、工具书盗版、教材教辅盗版,侵权盗版已经危及出版社的生存。在这方面很多大学出版社创造了很多打击盗版的经验,比如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等。从某种意义上讲,打盗维权就是为生存而战。因此,提高打盗维权意识是保证出版单位健康发展的重要任务。虽然打盗维权的道路艰辛而漫长,但惟有奋起为之出版社才有希望,惟有结成联盟才能战而胜之。


来源:《大学出版》2005年第4期
本版责编:金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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