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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财产权的自由主义——评《自由的伦理》 - 《大学出版》2009年度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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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财产权的自由主义——评《自由的伦理》
吕炳斌(上海商学院)
2009-08-06 10:37:13  来源:《大学出版》2009年第3期 
 
 摘 要:罗斯巴德的经典著作《自由的伦理》提出了一个扎根于自然权利和财产权的自由主义理论,并把以自有权和原始占有为核心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原则提升到伦理上的公理地位。《自由的伦理》提出了自由主义社会的伦理、秩序、法律的一些基本框架,但对自由主义思想的实证、自由主义的法律体系、伦理与道德的关系、自由主义与市场干预等问题还值得进一步思考。

 关键词:罗斯巴德;自由;伦理;财产权

 一、作者及著作简介

 复旦大学出版社策划的“经济与社会思想名著译丛”的第一本《自由的伦理》已于2008年10月正式出版。该书作者为奥地利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穆瑞·罗斯巴德(Murray Rothbard, 1926年—1995年)。罗斯巴德是美国的经济学家、历史学家、政治哲学家、自然法理论家和奥地利经济学派的知名学者,他的著作对于现代的自由主义和无政府资本主义理论有着极大贡献。罗斯巴德是自由主义运动中唯一最重要和最受人尊敬的道德权威,是美国自由主义运动的精神领袖。他也被认为是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和奥地利经济学派的领袖人物。

 《自由的伦理》是一本具有系统性和严密逻辑性的综合性著作。它的主旨是建立关于自由主义的系统理论体系,也就是自由的政治哲学。罗斯巴德认为,作为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必然涉及到伦理判断。因为政治上的判断必然是价值判断,必然是伦理的。《自由的伦理》也是一本思想理论与实践应用相结合的著作,书中很多妙趣横生的案例使人读之有味。当然,罗斯巴德也是一个比较极端的思想家,他被称为具有“强迫性”的哲学思维、知识的极端论、绝对论和偏执,他自认为提出了“压倒性观点”;和另外一位政治哲学家诺齐克相比,他确实提出了一个自明的推理体系。

 罗斯巴德和奥地利经济学派的另外一位代表人物哈耶克一样,也擅长于跨学科的研究,在《自由的伦理》的自序中,罗斯巴德认为所有的科学和关于人类行为的学科是相互关联的,所以可以纳入“一个关于个人自由的学科”。

 二、基于财产权的自由主义

 1.自由主义

 在人类思想史上,罗斯巴德并不是第一个提出自由主义的学者,也不是第一个提出无政府主义的学者。但是“无政府资本主义”这一词确系他首先使用。他把古典自由主义和自由市场理论相结合,提出了这一概念。所以,罗斯巴德的自由主义是无政府自由主义、基于私有财产权的无政府主义。的确,其思想是比较激进的,这可能也是他在美国学术界也不怎么风光的缘故吧。他供职的其中一个研究机构曾经以其思想激进为由排斥他,他晚年得到的大学教席也没有指导论文的资格。

 他的自由主义理论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上。因为他主张的是无政府自由主义,国家制定的实在法当然不能作为依据。他的自由主义理论与自由市场的经济学原理相结合,他认为国家所拥有的权利也应打破其垄断,分解之,由不同的保护和防护机构所分享,从而人们自愿购买其保护和防护服务。罗斯巴德是一个“废除主义者”,他呼吁要废除对自由的所有侵犯。立刻废除对自由的所有侵犯是最终和最高目标。当然,最终目的本身、如何达到那个目标的战略是有区别的。罗斯巴德在目标上是理想主义的,在战略上是现实主义的。他认为,理论上是不允许有渐进主义的。并且,目标可以验证方法的正确性,方法不能与目标相反。罗斯巴德坚信,绝对自由的目标是可以实现的,因为与消除贫困相比,自由的目的取决于人类的意志。罗斯巴德所说的自由是社会或人际关系意义上的自由,而非“意志自由”意义上的自由。在他看来,自由是对个人的人身或财产没有物理上的强制干涉或侵犯。自由社会就是自由、自愿交换的社会。并且他对门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理论也进行了批判,认为其理论的基本缺陷是他超越了暴力范围定义强制,如认为“唠叨”也是强制,并且认为哈耶克没有区分攻击性的和防御性的强制或暴力。

 2.财产权

 罗斯巴德在《自由的伦理》中使用了两个核心概念,也就是自有权(self-owner-ship)和原始占有(homesteading),并且把自有权和原始占有原则提升到伦理上的公理地位,任何对之的违反和侵犯都是违背了最基本的伦理原则。罗斯巴德正是从“自有权”和“原始占有”引申出人身权和财产权,进而对一些社会和法律问题展开探讨。罗斯巴德认为“不侵犯他人的正当财产”是最基本的伦理,这里的正当财产包括:对自己享有的自有权(可以理解为是人身权),对自己原始占有的财产享有的所有权,以及对在前两者基础上通过自愿交换所得享有的所有权。

 罗斯巴德用自然法来解读财产权。自然法是理性从人类自然本质的基本倾向中探求而得的。荷兰著名法学家格老秀斯早已把自然法从神学中解放出来。所以,罗斯巴德认为通过理性探求可以建立起客观的伦理。《自由的伦理》认为伦理是客观的,并将客观伦理与主观道德进行了区分。

 根据自然法理论,劳动可以创造价值及财产所有权。自然法和自然权利可以极好地解释财产权的产生(原始占有、生产),但是无法解释其交换。所以,罗斯巴德引入了经济学和社会学来解释其“交换”。罗斯巴德将根据自然法确立的自有权、原始占有重构为其论证的人类行动学上的先决条件。他的“自由”理论围绕着财产权展开,认为只有私有财产权被确立后,才能确立每个人的合法空间。那么,自由的实证伦理就变成对什么可以成为财产权,什么可以被认为是犯罪这些问题的探讨。罗斯巴德认为,权利这一概念只有作为财产权才有意义,任何一种人权同时也是财产权,比如言论自由权实际上就是租用一个大厅并向进入大厅的人讲话的权利。可见,罗斯巴德的自由主义很大程度上关注的是“财产权”。经济学、伦理学、法学通过财产这个共同的概念结合起来,这本著作也成了一本涉及经济学、法学、哲学、伦理学、社会学等各学科的综合性著作。

 3.自由主义视野下的暴力

 在自由主义视野下,暴力可以分为侵犯性暴力、防卫性暴力。所谓的犯罪就是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施加侵犯性暴力的行为。所以,罗斯巴德提倡立刻废除侵犯性暴力,但允许暴力防卫,他将“惩罚”置于中心的重要地位。关于“自卫”,他认为要以不侵犯他人财产权为限,防卫性暴力只能适用于对财产造成实际侵犯或存在实际侵犯的直接威胁的行为,并提出了防卫的比例原则,也就是必须限于抵御对人身和财产的侵害行为。在另外一个问题上,罗斯巴德反对所有的国家间战争,因为战争必将伤及无辜,“精确瞄准侵权者”进行报复的可能性不大,核战争更如此。实际上,在其自由主义理论中,连自卫战争也是不允许的。他反对战争的另外一个原因是,战争依赖于征税,而罗斯巴德对税收是极力反对的。

 4.伦理

 伦理与道德是有着显著区别的两个概念,伦理范畴侧重于反映人伦关系以及维持人伦关系所必须遵循的规则,道德范畴侧重于反映道德活动或道德活动主体自身行为的应当;伦理是客观法,是他律的,道德是主观法,是自律的。也就是说伦理关注的是人的外在行为,道德关注的是人的内心。《自由的伦理》所说的伦理仅仅是“伦理学”中的“政治哲学”部分,所以为了避免读者将此书误认为伦理学著作,译者在翻译时在书名中去掉了“学”字。与我国注重家庭伦理不同,西方社会注重的是“个人(权利)伦理”。在这个传统下,罗斯巴德把财产权理论中的自有权、原始占有的正当性上升为伦理高度。所谓的政治伦理,就是关于暴力的作用、权利的范围、犯罪和侵权的界定等,明显是区别于道德的。罗斯巴德打破“价值中立”,引入“客观伦理”,而不再是价值中立的人类行动学研究。在这一点上,他批判了他的导师米塞斯,米塞斯反对任何形式的客观伦理标准,提倡进行价值中立的人类行为学研究。伦理是逻辑、人类行动学上的先决条件。罗斯巴德后来一直没有改变其观点。

 三、一些思考

 1.自由主义理论的实证

 无政府自由主义作为一种理论,罗斯巴德通过逻辑推理,论证了其可行性。但毕竟现实社会中并没有他所描述的无政府自由主义社会。也许有人会提出一些国家处于战乱状态的时候是无政府的,但那种状态还不符合罗斯巴德理论中的自由主义要求。所以,在现实社会中尚不存在其所描述的无政府自由主义或无政府资本主义。

 那么这种无政府自由主义在古代是否存在呢?原始社会是一个无政府社会,但恐怕又不符合其自由标准。罗斯巴德后来也转向研究历史,希望为自由主义运动提供一个历史视角。在《自由的伦理》中,罗斯巴德提到古爱尔兰大概有上千年的历史是没有国家管理的司法痕迹,在那时互相竞争的专业法学家解释和适用普通法,并且通过互相竞争、自愿支持的“诸侯”或保险机构执行法律和裁决。但这个古代的例子毕竟又不是他现在所提倡的无政府资本主义。

 另外从全球视野看,国际社会似无政府自由主义社会,罗斯巴德也是明确反对“单一世界国家”的,认为那象征着国家权力(即邪恶)的成功扩张和集中。但处于无政府状态的国际社会面临的全球治理难题甚多,公民也无完全的迁徙自由。

 所以,总的来说,罗斯巴德所提出的无政府自由主义是一个理论假设。

 2.自由主义的法律体系

 罗斯巴德在《自由的伦理》第二部分中从鲁滨逊模型开始,排除外部世界干涉,把世界还原到只有一个人的状态,对人的行为进行分析,并开始构建其财产权和法律体系。但是其所提出的“自由主义法”理论只是一个框架。

 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是,到底什么是自由主义社会的法律体系?罗斯巴德提出用客观伦理来指导法律。伦理虽然是客观的,但毕竟尚无法律强制力,所以需要把伦理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则。自由主义的法律肯定不是“国家制定法”,因为罗斯巴德是排斥国家存在的。那么这种法律是什么呢?是行规、习惯法,还是自然法?我们不得而知。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自由主义法源于自然法。

 3.伦理和道德

 严格遵循客观伦理标准可能会与一般人的道德相冲突。在《自由的伦理》一书中,罗斯巴德举了很多生动的例子。比如在险境求生情形中,他认为救生艇的主人是谁,谁就有权决定让谁上这个救生艇,如果救生艇的主人死了,那么第一个爬上的人就有权决定让谁上救生挺,也就是“先占”原则。如果是无主的木头,那么第一个得到木头的人就享有对这块木头的所有权,其他人不得侵犯。这是根据严格遵循“财产权不得侵犯”得出的结论。他认为诸如“妇女优先、儿童优先”的原则是不适用的。这就引发了我们对伦理与道德的关系的思考。

 又比如在罗斯巴德看来,堕胎是应该允许的,因为女子对其身体享有自有权。另外,行贿也是允许的,因为这是财产的主人处置其财产权的行为,他有这个自由。诽谤也是允许的,因为财产权中并不包括“名誉”,但是另外一个人的观念却是它的财产权,即使是不真实的。又如,在罗斯巴德看来,出售儿童也是可以,因为子女脱离家庭时才享有完全的自有权,在这之前父母对其享有受托所有权。罗斯巴德也反对公立学校,认为这是拿全体纳税人的钱教育少数人,他也反对义务教育,认为这是把部分不想读书的人强制关押在一个地方,侵犯了他们的自由。这些案例的结果虽然根据罗斯巴德严格遵循私有财产权的逻辑推论是自然而然的结果,但估计很难为人所接受。其原因是,罗斯巴德在方法论上主要还是采用了其导师米塞斯的人类行为学研究方法。虽然罗斯巴德引入了伦理作为其前提,但他又把“私有财产权不可侵犯”作为最高伦理。

 4.自由主义与市场干预

 2008年,美国政府接管“两房”和美国国际集团、五大投行发生巨变、华盛顿互惠银行破产倒闭、美联银行出现危机等一系列事件,表明美国次贷危机已演化为金融危机。危机迅速向欧洲甚至全球蔓延,富通集团、德国地产融资抵押银行、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英国布拉福德—宾利银行、冰岛整个金融体系等都陷入危机。尽管美国通过了7000亿美元的《2008年紧急经济稳定法案》,各主要央行向市场注入巨额,欧洲各国也相继宣布对私人存款提高担保额度或提供无限担保,但信贷紧缩并未缓解,全球各主要股市仍震荡走低,国际汇市也出现宽幅振荡,显示投资者信心依然不足。

 关于经济危机本身,罗斯巴德早就作过研究,他在《美国大萧条》一书中,认为经济危机不是市场失灵的结果,而是政府过度干预的结果。这是一个来自奥地利学派的不同声音。

 回到主题,自由主义是否就是说不要市场干预呢?答案是否定的。罗斯巴德的自由主义并不是说不要干预市场,而是说干预者不是国家,是解构国家之后的“竞争性的保护机构”。这在罗斯巴德和诺齐克的激烈论战中可以反映出。罗斯巴德是倾向于“竞争性的保护机构”的,他认为这些保护、协调、管理等行政功能或政治功能,也应该进行市场化运作。根据市场的原则,国家的权力也应该市场化,被很多“竞争性的保护机构”所分享。所以说,在罗斯巴德的自由主义理论下,市场干预也是需要的。只不过这种市场干预不应该有一个高度集权和垄断的机构来行使。

 四、结语

 《自由的伦理》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作者通过经济学和伦理学的结合,对自由和权利问题进行了一种新的诠释。《自由的伦理》是罗斯巴德的自由主义思想的结晶,罗斯巴德之后的写作都没有带来系统性的变化。它是一部名副其实的经典著作,这不仅可以从它被翻译成多种语言在世界各国出版的情况反映出,可以从它在美国出版后不断脱销的状况反映出,可以从学界对它的高度评价反映出,更可以从它的内容本身反映出。

 本书力图构建以自然法和自然权利为基础的自由主义伦理理论,同时对权利这个概念来说也是提供了自由主义视角的一种新解读,无论从经济学、哲学和法学的角度来看都是一种理论创新。

 罗斯巴德是一个谦虚的学者,他未自称他的理论有什么创新。他认为这些道理都是“古老的”,他只不过是在维护古老的传统真理,坚持和重新诠释,并进行一些修正。但我们看到它的思想和分析思路确实有新意。事实上,能够对古老的理论进行一些重新诠释,能做到这一点,就是非常罕见的、最高的智慧成就了。总的来说,虽然此书提出的无政府自由主义理论目前在西方社会不是主流思想,但这毕竟是一个勇敢的任务,至少从学术研究上来说。

 这次笔者将此书翻译成中文,但这并不代表译者完全赞同作者的观点和表述。希望此书的译介为我国学术研究的繁荣作一点贡献,同时我们也应该再三强调对其思想要进行消化吸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我所用。

 参考文献

 [1][美]罗斯巴德.自由的伦理(西方经济社会思想名著译从)[M],吕炳斌等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
 [2][美]罗斯巴德.美国大萧条[M],谢华育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来源:《大学出版》2009年第3期
本版责编:金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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