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制度构建与完善对于帮助农民摆脱贫困、谋求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然而,由于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影响,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也呈现为城乡二元结构。城乡二元结构下的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法制不完善、保障范围窄、保障水平低等缺陷,严重影响了农民社会保障权益的实现。进入21世纪,我国社会经济已经进入工业支持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发展新阶段。于是,我国社会保障事业也迈入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阶段,农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获得较大进步,以国家为主导筹资主体、以农民社会保险为核心的现代社会保障法律体系雏形初显。然而,目前的农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仍存在诸多不足,需从诸多方面予以完善,以确保农民社会保障权的充分实现,促进社会公平。文章以分析我国农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不足为进路,采取多种研究方法,提出完善我国农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期望能为我国构建科学的农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提供可资借鉴的成果。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在现代社会的农民保障法律制度中居于核心地位,其中,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最为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的农民养老保险和农民医疗保险都经历了新旧两个发展时期。目前,我国已经建立和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两种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毫无疑问,它们的建立实施对于我国农民应对老龄风险与疾病风险意义巨大。然而,上述两种社会保险制度都存在异化现象。主要表现为:权利取得制度不符合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特征;国家的责任承担不足,不利于消除城乡社会保险的二元结构,违背社会正义;集体筹资责任的承担因为其未能有效实现而成为一句口号;监管制度不完善导致基金风险大,无法有效保值增值等诸多缺陷。这些不足导致了农民社会保险权不能充分有效地实现。要消除农民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异化,保障农民社会保险权的实现,就必须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其一,将自愿参保原则改为强制参保原则,以克服农民社会保险的逆向选择问题,实现社会保险互济互助的制度目标。其二,形成长效的国家投入机制,采取多种措施促进集体经济有效实现,为农民社会保险的顺利发展提供物质基础。其三,实现农民社会保险基金增值保值渠道的多元化,保证农民社会保险水平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同步增长。其四,根据管办分离、监管分离原则构建农民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制度,消除危害基金安全的违法行为,保证基金安全。其五,强化农民在社会保险管理中的话语权,建立农民知情权、参与权以及监督权的落实机制,保证农民社会保险权益的顺利实现。 社会救助制度是农民社会保障的最低层次,其目的在于满足农民最基本需求,保证农民生存权的实现。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今,它一直是最受国家重视的农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我国农民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的发展经历两大阶段:工业化初期与工业化中后期的农民社会救助制度。工业化前期的农民社会救助以集体责任为主,国家责任为辅,工业化中后期的农民社会救助则以国家责任为主,集体责任为辅。我国目前的农村社会救助法律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其一,项目不完整。主要表现为只重视满足较低层次农民需求的社会救助项目而忽视能够满足较高层次农民需求的社会救助项目。其二,筹资渠道狭窄。农民社会救助不应将国家的责任绝对化,而应强调筹资渠道的多元化。我国目前仅强调国家在农民社会救助中的筹资责任,导致农民社会救助资金不足。其三,实行多头管理,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其四,法律渊源的效力层次低,体系化不足。要发挥农民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的功能,就需完善我国农民社会救助制度。第一,增加农民社会救助的项目,使其能够满足不同地区的农民不同层次的救助需求。第二,重视社会筹资以及集体的筹资功能,采取积极措施促进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发挥集体在农村社会救助中的应然功能。第三,统一管理机构,统一农村社会救助的资金管理,强化农民的参与管理权与话语权,提高农民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率。第四,提升农村社会救助立法的层次,强化其效力,并实现农村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的体系化。 农民社会福利是保障水平最高的社会保障项目,其目的在于满足农民的发展需求。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农民社会福利事业落后,农民社会福利法律制度颇不健全。我国的农民社会福利法律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两个发展时期:计划经济时期的农民社会福利制度与市场经济时期的农民社会福利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农民社会福利法律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其一,国家与集体责任的严重缺失;其二,农民福利项目缺乏普惠性,只注重特殊人群的基本福利需要而忽视普通农民的社会福利需求。其三,农民社会福利机制的实施忽视农民需求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发挥等问题。要使农民社会福利权的实现与社会经济水平同步发展,必须完善我国的农民社会福利法律制度。首先,强化国家对农民的社会福利责任,明确规定国家对农民福利的支出在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其次,农村福利制度应由补缺型福利向普惠型福利转变,注重农民社会公共福利项目建设,将农民社会福利权的主体扩张至全体农民。再次,国家应采取财政、税收等手段促使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并注重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民公共福利供给中的管理、实施功能的发挥。最后,实现农民福利管理体制的统一,强化农民在农村社会福利的决策、生产以及使用中的话语权。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