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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在中国
颜毅艺
2003-02-11 09:24:32  来源:  
 
 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西学东渐的背景下,西方法律社会学的一些著作学说开始引入中国,但大规模的引进和介绍、作为独立的学科进行研究和发展是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形成了法律社会学的初步发展阶段。这个时期法律社会学研究的主要方面是翻译和评述大量西方法律社会学的著述,引入了大量法律社会学研究的概念、范畴和理论体系,为中国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进行了理论上的准备。同时,也开始进行法律社会学的学科建设工作。这首先表现在法学研究者们在学术上论证法律社会学的学科意义和重要性,力图说明这一学科在社会发展新时期的广阔作为。同时,借助法律社会学的基本观点,进行体系框架的设计和相关子课题的研究。其次,一些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也出现了法律社会学的课程设计乃至研究机构,使得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常规化。由此,法律社会学成为法学研究的一个兴奋点,“通过法律来研究社会,通过社会来研究法律”,“注重法律和社会的实际联系”的基本立场和观点得到了承认。法律文化、法律意识、法律行为、法律制度、法律发展等概念和理论进入了理论界的视野,推动了法治理论研究的发展。

 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出现了一些新变化。首先是研究的重点由初期的学科证成转入子课题的探索,法律社会学研究面临挑战。相较前一时期来说,翻译评述和学科论证的研究比重变小,更多的研究成果涉及到法律社会学的子课题,但是这些研究并没有像早期研究者们所乐观估计的那样,使得法律社会学成为法学研究中重要的增长点。尽管有些学者关于法律文化、法制现代化、本土化的研究取得了较大的学术影响力,但是更多的研究成果在体现法律社会学研究方法的科学性和优越性上,在揭示法律和社会的深刻联系上,在学术研究的创新性和推动作用上表现还不够明显。其次是法律社会学研究队伍的变化。一方面,更多的部门法学者介入到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子课题中,或者运用法律社会学的方法进行学术研究,而并不自觉是法律社会学学者或者法律社会学研究。另一方面,社会学界开始积极参与到法律社会学研究当中。一反初期以法学界为研究主力的趋势,社会学界不仅组织翻译西方法律社会学著作,进行学术交流和讨论,而且开展了一些法律社会学的实证调查,取得了初步的成果。这些变化说明如何使法律社会学的研究从一种范式的论证进入到有效应用的层面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也说明法律社会学的发展迫切需要各个学科之间更为积极和有效的合作。

 中国法律社会学的确立和发展回应了改革的需要,西学的引入和本土的研究为学术和实践提供了发展的新途径。法治问题、法律制度和法律精神、法律文化、法律实施、法律改革等问题的研究在丰富中国的法学研究和改革进程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另外,在一些部门法问题的研究当中,研究者们自觉不自觉地运用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解决无法仅仅借助价值法学或者形式法学方法探讨的问题,将法律理论和实务很好地结合了起来。但是,在这种一般性的评价下面,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法律社会学发展的生命力所在:正是社会实践对于法律实践和法学理论的挑战,而不是法律社会学学科的需要,提供了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发展空间,能够回应这种需要的研究才是有价值和有影响的。如果说早期法律社会学的发展还可以将重心放在学科的论证和体系的建构上,那么现在真正的挑战在于是否能够应对社会实践提出的问题,作出理论上独创的回应。在这个意义上,法律社会学的发展在于做大量微观和中观理论的研究,以充实早期法律社会学者建构起来的理论体系。

  

  

来源:光明日报2003.2.11
本版责编:孟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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