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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走于理性与道德之间
韦森(学者)
2003-04-22 11:34:34  来源:  
 
 2001年上半年我刚从英国剑桥大学访学归来不久,适值当时还在复旦大学读书的王小卫博士来舍下小叙。在学术闲聊中,小卫君谈及他正在翻译宾默尔(Ken Binmore)教授的《博弈论与社会契约》。听到这个消息,我当时着实吃惊不小,即回答他说,这是一部伟大和深邃的著作,并告诉他,我虽平素不预计未来,但惟对这部著作,则可以说这样一句话:“也许在500年后,那些目前已发行17、18版的经济学教科书早巳被人们遗忘了,但这部著作却会像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一样留在人类思想史上”。

 我之所以敢言这是一部伟大的著作,不是因为这是一部上下两卷皇皇千余页的鸿篇巨制,而是因为无论从学术探索的深度和广度来看,还是从其理论建构的精密和分析工具的运用来说,这均是一部处在当代学术思想探索前沿的理论著作。在这一巨著中,宾默尔能把霍布斯、休谟、卢梭、康德、斯密、罗尔斯和哈萨尼(John Harsanyi)这些人类思想史上的巨擘们的基本观点纯熟地用博弈模型建构出来,进而让其互相对话并进行相互比较,这可不是一般经济学家所能做得到的事。可能正是因为这一点,美国加州大学Irvine分校的具有“杰出哲学教授”和“经济学教授”双学术头衔的Brian Skyrms曾对此书评价道:“肯·宾默尔的《博弈论与社会契约》是自罗尔斯的《正义论》以来在社会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著作。它具有高度的原创性并且极富洞见,并将成为社会理论中人们关注的中心”。



 正因为这部著作处于人类思想探索的前沿边界,它自然不是一部易读的书。尽管作者宾默尔是以一位数理分析和博弈论模型建构见长的当代“主流”经济学家,但在目前国际上新古典主流学派经济学家的研究视界中,这部著作可能已不再属于当代意义上的“经济学”。另外,从这部著作学理探索所涉及到的学科和领域之多、跨度之广来看,恐怕把它放在哪一门学科中,均难将其容下。就这部著作本身的理论建构来看,它既含有经济学的思考和数学的推理,也有伦理学和政治哲学的论辩,并且还涉及到生物学、人类学、心理学、认知科学和哲学等多门学科的广泛知识。对这样一部横跨多学科的鸿篇巨制,也许只能用一含混的“社会哲学”一词方能冠之。

 宾默尔教授于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出生于伦敦,长大后曾在伦敦皇家学院学习数学。研究生毕业后,他曾在英国萨里郡(Surrey)一家不出名的学院和美国纽约州立大学教过数学。1969年,宾默尔有幸在伦敦经济学院统计系谋到一份教职,并开始进行纯数学和统计学的研究。1975年,宾默尔作为数学教授升职为伦敦经济学院数学系系主任,并在1980年担任过一段时间的该学院统计系系主任。在任伦敦经济学院的数学教授期间,宾默尔已开始转向了经济学尤其是博弈论的理论研究,并二十世纪自七十年代以来在“讨价还价”、“演化博弈”、“合作博弈”、“子博弈精练纳什均衡”、“公平博弈”以及“博弈试验”等博弈论经济学领域中发表和出版了许多原创性的文著,这使他很快在国际经济学界赢得了巨大的学术声誉。宾默尔教授的理论贡献,获得了业界同行的广泛认可,这导致他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曾被剑桥大学邱吉尔学院荣聘为短期的经济学教授。1988年,宾默尔又被北美经济学的学术重镇密歇根大学经济系聘任为经济学教授。由于宾默尔教授本人是个典型的英国学者,加上他本人和妻子更喜欢伦敦的文化和生活氛围,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宾默尔教授携眷迂回了伦敦,随即执教于伦敦大学院(University College of London),并在该大学发起成立了“经济学习和社会演化研究中心”(ELSE)。可能正是因为有数位像宾默尔这样国际重量级实力派经济学家的加盟,伦敦大学院目前已成为英国经济学教育的顶尖学府之一。在2002年英国经济学教育的大学排名中,伦敦大学院竟领先于伦敦经济学院、牛津和剑桥而排名英国第一,这里面自然有宾默尔教授的一份贡献。



 从这部《博弈论与社会契约,卷一:公平博弈》来看,宾默尔教授显然是在致力于回复亚当·斯密传统,即从经济学与伦理学两个维度来思考人的行为模式及其在社会建制上的映射。从其基本分析理路上来看,在道德的本质和起源问题上,宾默尔是个休谟主义者;在市场结构及社会建制问题上,宾默尔则是沿着霍布斯和卢梭的契约主义理路来进行其理论建构的。然而,与霍布斯、休谟、卢梭和斯密这些古典学者不同的是,宾默尔教授是在当代社会科学的话语语境中来进行其学理建构的,并且,他还娴熟地运用了博弈论和微观经济学中一些强大和有效的理论工具来程式化霍布斯、休谟、卢梭、斯密、康德、罗尔斯以及哈萨尼这些人类思想史上诸多大家的思想。在此基础上,宾默尔教授又把人类思想史上的这些巨擘基本观点转换为博弈模型来进行分析和对比,从而也进一步分疏、阐释、细化并发展了他们的思想。尤其是在对休谟思想的当代话语诠释上,更是如此。正如宾默尔教授在本书第四章所言:“在博弈论问世之前,没有工具可以使休谟的思想具有可操作性”。宾默尔对休谟思想的这一评论,显然也适合于霍布斯和卢梭。

 在人类思想史上,大卫·休谟无疑是一个里程碑性质的思想巨擘。随着当代哲学、伦理学、经济学、心理学、政治学和认知科学等多门学科的理论推进,越来越多的当代学者发现自己的理论论辩理路可追溯回到休谟那里去。由此来看,宾默尔教授在个人道德和社会伦理问题上公开把自己标榜为一个休谟主义者,不是没有缘由的。从其理论进路的知识论基础来看,宾默尔教授作为一个处于当代社会科学话语语境中而进行理论理性(已不仅仅是理性经济人个人效用最大化)推理的经济学家,回到休谟和霍布斯那里去,是自然的;他由此得出与当代元伦理学(meta—ethics)相一致的 “道德虚无论”,并以此立场对康德的超越伦理观进行商榷,也是可以理解的。在这部著作中,宾默尔教授不止一次地表露了他的反康德主义伦理学的学术立场。譬如,在本书中,宾默尔就公开声言,如果“把道德探索严格限定在研究‘定言命令’诸如此类的东西,将迫使我赞同尼采的根本无道德现象的观点”。正是基于休谟的道德情感论,宾默尔教授还接着强调指出,“无论这本书被认作为是什么,它都不是关于道德的学说”。很显然,宾默尔的这一见解和理论结论是基于当代经济学中的纯粹理论理性推理的必然结果,且这一观点无疑会为大多数当代新古典主流经济学家们所赞同,并与当代元伦理学家们的基本理论观点相契。



 从人类思想史的演进过程来看,尽管从对构成知识的理性判断能力的检视出发把“事实”与“价值”、“实然”与“应然”截然分开的做法始于休漠,但这一思想只是在康德的批判哲学框架中才被进一步昭显出来,并进而被康德区分为两个互相不可逾越的域界。当康德在纯粹(思辩)理性的批判中探究验前综合判断如何可能从而把经验可能的条件与经验对象可能的条件等同起来的时候,他实际上已经将知识的普遍必然性严格限定在经验科学的范围之内,从而让一切形而上学的对象存留于实践理性的道德王国之中。然而,康德并不因此就认为不是由理论理性(即纯粹理性)的逻辑范畴推导出来的道德判断就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相反,照康德看来,(实践)理性能为人的行动立法正是普遍性道德法则的“存在理由”。因此,依照康德的道德建构主义的伦理观,知识的普遍性与道德的普遍性是有区别的。前者体现了由知性因果律所构造的经验对象的必然秩序;后者则在超越的自由意志中强调道德主体立法的至高无上的绝对性。这就是所谓的康德的“定言命令”的由来。如果接受康德道德哲学的这一立场,我们自然就不会像休谟、宾默尔以及当代元伦理学家斯蒂文森(C.L Stevenson)那样仅仅把道德理解为“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人的某种“感情的记号”了,而将会把个人道德和社会伦理视作为人类生活世界的一种实存。如果从康德、罗尔斯和哈萨尼的超越伦理观来审视人们的“生存博弈”,宾默尔所认为的“假如
真实生活的博弈是囚犯困境的话,那么惟一可行的契约将是(背叛,背叛)”这一断言就有些理性独断论的气味了,且这也显然人们经验中的社会现实不符。因为,如果人类生活世界的所有契约都是对“生活博弈”中的纳什均衡的肯定话,那也不会产生且没有必要产生任何社会契约了。由此来看,尽管当代经济学和博弈论理论理性推理的逻辑力量是强大的,但任何想超越在“道德”与“理性”、“实然”与“应然”、“生存博弈”与“道德博弈”之间不可逾越的界线的努力自然是僭越的。基于这一考虑,即使在当代所谓的科学时代的理性社会中,尤其是在新古典主流经济学的理论话语“霸权”中,坚持康德主义的超越伦理观,在当今社会科学的话语语境中也许并不是什么羞怯的事。基于这一认识,笔者认为,宾默尔教授的对罗尔斯的政治建构主义和哈萨尼的规则功利主义的“祛康德化”的努力,是徒劳的,也是不能令人赞同的。即使罗尔斯和哈萨尼两大思想巨人在生前甚至在死后,恐怕也均不会同意宾默尔这样做。这可以从哈萨尼于1987年发表的一篇评述高德(David Gauthier)《约同的道德》一书时所说的以下一段话清楚地得以佐证:“除非人们已经接受一种要求他们恪守契约的道德准则,他们将不会有理性地履行契约的内在驱动。因之,道德并不依赖于社会契约,这是因为……契约正是从人们对道德的一种验前的恪遵中获得其所有的约束力”。


《博弈论与社会契约》(第一卷)肯.宾默尔著 王小卫译 将由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出版

来源:中国图书商报2003.4.11
本版责编:孟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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